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转成企业帐以后做什么科目?

2024-05-10 02:10

1. 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转成企业帐以后做什么科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是完全同的两种会计制度,如果是单位从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那么是不是应该按照公司法中新设立的企业进行相关操作,也就是说先将事业单位结束,在以其资产设立公司。

事业单位的固定基金转成企业帐以后做什么科目?

2. 民办学校的财务是怎么做账的,需要用到哪些会计科目和报表?能否请教一下

民办学校不是一般的盈利性企业,而是属于事业单位,因此在一些会计核算上,和普通的企业还是有所不同的。
民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应参照国家预算会计设置会计科目。比较常用的会计科目有:
资产类科目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等二级科目;
负债类科目
包括应缴预算款、应交财政专户、借入款项等二级科目;
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包括固定基金、事业结余、经营结余、事业基金、结余分配等二级科目;
收入类科目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
损益类科目
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等科目。
具体的科目分类,还要根据民办学校的具体经营来定。
建议可以使用一些财务软件工具,里面可以很详细地指出什么类型的单位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科目。所有明细科目都有,方便核算。

3. 民办学校的财务是怎么做账的,需要用到哪些会计科目和报表?


民办学校的财务是怎么做账的,需要用到哪些会计科目和报表?

4. 在学校里财务常用到的会计科目有哪些?

首先,确定学校是民办还是其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初学者一开始相对来说是学校简单明了。

详细请看

广  州  市  教  育  局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教财基[2005]19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
会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民办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广州市民办学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及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审批或管理的、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包括高等院校、  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及其他培训机构。
    第三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对外不筹集资金且规模较小的民办学校可选择执行  《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所属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校办产业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并定期向民办学校报送会计报表。
  民办学校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四条  民办学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控制制度,规范学校财务会计管理。
    第六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杂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包括学历教育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和其他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七条  民办学校按学年、学期或学段收取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个教学月份    收取的捐资助学款,当期确认收入。
    受教育者中途退学的,所退学杂费及捐资助学款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收费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历教育支出、非学历教育支出。
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等。
    (二)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防护费等。
    (三)  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  印刷费,  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  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  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四)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五)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六)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学历教育支出和非学历教育支出应当划分清楚;无法划分清楚的支出项目,应合理确定标准进行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下;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范围,  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  民办学校应该明确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账,定期盘点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民办学校购置的大批量小件耐用物品应列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  —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是指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需要提取的下列资金:
    (一)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从  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  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年度净收益是指民办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
    (二)奖学助学基金。奖学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在办学结余中提取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二)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是根据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在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防范基金,用于民办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四)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董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提取的其他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还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可分配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合理回报。
    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可分配的办学结余是指办学结余扣除按民办学校的规定提取奖学助学基金、风险保证金以及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在《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基础上,  民办学校可根据业务需要增设以下科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二级科目  “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项目投资(不包括民办学校依法兴办的附属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
    2.以货币资金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以货币以外的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若合同确认的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一一—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学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合同确认的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合同确认的价值和应交纳的税费,借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以固定资产向勤工俭宇项目投资时,按已提的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库存物资”、“无  形资产”、“应交税金”等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4.收回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  “库存物资”、  “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短期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对外勤工俭学项目投资”科目;按收回投资与账面数的差额,  “借”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5,本科目应按投资对象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对勤工俭学项目的投资总额。
    (二)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预收账款”科目,并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
    1.  “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民办学校收到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育收入”。
    2.  “非学历教育收费科目”核算每学期初或学年初预收的受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  民办学校收到非学历教育者的学杂费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确认收入时:借记“预收账款——非学历教育收费”,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一一非学历教育收入”。
(三)增设负债类一级科目  “奖学助学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计提的奖学、助学金。本科目应设置“奖学金”、  “助学金”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月末,本科目余额归到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
    2.计提和使用奖学助学金的办法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计提奖学、助学金时,借记“利润分配——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支付时,借记“奖学助学基金”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奖学、助学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实际支出数大于计提数的差额,即需要补提的奖学助学基金。
(四)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代管款项”。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接受委托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
    2.本科目应按代收、代管的各类款项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如代购课本款、代购校服款、代管学生食堂伙食款、代收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款项。
    3.民办学校收到代收代管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代管款项”。代为支会各项代收代管款项及事后结算退回余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一代管款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
2.按规定提取发展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余额。
    (六)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自行确定的从办学结余中提取的风险保证金。
    2.提取风险保证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风险保证金)”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余额,反映民办学校提取的风险保证金余额。
    (七)  主营业务收入下设二级科目“学历教育收”、“非学历教育收入”。
    1.“学历教育收入”和“非学历教育收入”科目核算民办学校收取的办学收入。
    2. 民办学校收到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是否学历教育的收入分别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学历教育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
    (八)  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二级科目“捐资助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在受教育者入校之初收取的建校资助款等。
2.民办学校收取捐资助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捐资助学收入”科目。
    (九)营业外收入下设二级科目  “其他非办学收入”
    1.本科目核算民办学校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2.民办学校取得其他非办学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其他非办学收入”。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时,有关内容在以下科目核算:
    (一)本年办学结余使用“本年利润”科目;
    (二)分配办学结余时使用“利润分配”科目;
    (三)  以前年度办学结余的调整使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第二下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5. 谁能告诉我,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学校,会计帐目和报表要怎么做呢??

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考虑到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凡执行原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应当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设置新账,将各会计科目2004年年末余额转入新账并作调整后,作为新制度各会计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额,并按照新制度编制2005年的年初资产负债表。在编制2005年度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做好衔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如果受托代理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代理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代理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新旧会计科目结转    资产类:    (一)“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二)“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银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银行存款与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银行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三)“材料”、“产成品”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材料”、“产成品”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存货”科目下设置“材料”、“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四)“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对外投资”科目,但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将属于长期债权投资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债权投资”科目。    (五)“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对于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转入新账中的“存货”等科目;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固定资产”和“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六)“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无形资产”科目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    负债类:    (七)“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借入款项”科目,但设置了“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等科目。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短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将属于长期借款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借款”科目。    (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交税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以上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九)“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其他应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区分了其他应付款与长期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调账时,应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十)“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调账时,应在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的相应明细科目。    净资产类    (十一)“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调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与形成事业基金、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有关的资产,其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对于这部分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调账时应当转入新账中的“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二)“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由于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十三)“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经营结余”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收入支出类    (十四)“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自2005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十五)“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调账时,如果原账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贷方余额,应先将“拨入专款”科目贷方余额与原账中因使用拨入专款而形成的“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额相抵消,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抵消后,“专款支出”科目应无余额。如果“拨入专款”科目仍有贷方余额或者“拨出专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额,应当视具体情况,将应当偿还或者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其他应付款”或者“其他应收款”科目;将不需偿还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转入新账中的“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十六)“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但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存货”科目下设置“生产成本”等明细科目,归集相关成本。调账时,如果原账中“成本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

谁能告诉我,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学校,会计帐目和报表要怎么做呢??

6. 在行政单位中,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两个会计科目应分别归属于那个会计要素?

按行政单位的会计要素划分,“固定资产”属于资产类会计科目,“固定基金”属于净资产类会计科目。
资产类账户是反映资产增减变动的账户。资产账户按照资产变现速度(流动性) 的快慢又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两类。用来核算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账户。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净资产=资产-负债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包括行政单位资产的价值,也包括国家拨入的行政经费和单位行使管理职能形成的各项收入扣除各项支出后的年终滚存结余。

扩展资料:
一、行政单位净资产内容
行政单位净资产包括固定基金和结余等。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固定基金按实际发生额记账。
结余是行政单位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行政单位的正常经费结余与专项资金结余应分别核算。
二、资产类账户种类
资产类账户按照反映流动性快慢的不同可以再分为流动资产类账户和非流动资产类账户。

1、流动类
流动资产类账户主要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原材料、库存商品、待摊费用等,可以反映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化或耗用的资产。

2、非流动类
非流动资产类账户包括反映企业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的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的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类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单位净资产

7. 2013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原固定资产如何转入新账,具体分录应该怎样做?谢谢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中规定如下: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因此,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计入存货科目,分录为:
借:存货
   贷:固定资产
同时,借:固定基金
         贷:事业基金;
对于已经领用出库的存货,做一次性摊销,分录为:
借:事业基金
   贷:存货
 
符和新制度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之后结转“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结转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基金
   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这样一来,原来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就为零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余额与新确认的固定资产余额一致,之后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2013年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原固定资产如何转入新账,具体分录应该怎样做?谢谢

8. 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应该如何结转,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该没有余额,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取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账务处理过程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交纳税金时,企业销售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其销售额计算交纳营业税;销售设备缴纳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设备)
(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7)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借: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筹建期间)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因为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