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024-05-17 02:52

1.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学习任何事情,都要先学习规则,了解清楚规则,才会更好的游戏。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法律人的处分权,过户登记。这三者合起来就是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仅了解规则是远远不够的,还得落实到具体的案例中,也就是具体的适用中。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具体的适用有八个方面,我们一一诉来:1,不动产的所有权抛弃,首先是抛弃方的单方法律行为有效,再者是抛弃方要有对抛弃物的处分权,最后就是登记(涂销登记);2,不动产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和第一个的不动产所有权的抛弃的适用是一样的即抛弃方的单方法律行为的有效,再者是抛弃方对抛弃物有处分权,最后要登记(涂销登记);3,不动产买卖,首先是买卖合同的有效,其次就是买卖人对买卖物有处分权,最后就是过户登记或者移转登记;4不动产赠与,首先赠与合同的有效,其次就是赠与人对赠与物享有处分权,最后则是要过户登记或者移转登记;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首先出让和转让的合同有效,其次是出让人或转让人对出让物或转让物有处分权,最后要进行设立登记;6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首先抵押合同有效,然后抵押人对抵押物有处分权,最后要进行设立登记;7,基于设立公司(合伙)协议的不动产出资,首先是设立公司(合伙)的多方法律行为的有效,再者是要有其相应的处分权,最后要进行过户登记或者移转登记;8,附着于土地的林木的买卖与赠与,首先是买卖或者赠与合同的有效,再者是有相应的处分权,最后则要过户登记或者移转登记。
  
        我们再说说登记的注意事项,首先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登记暂行条例》第21条)。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注销登记、移转登记、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加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放权属证书(房地产、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物权法14条)。再者是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最后,登记原则上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不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最后常规都了解清楚了,就该记住例外的情形。1,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须设立登记(注意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无须移转登记(注意,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注意,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2.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双方法律行为而使物权发生变动,例如,因买卖、互易、赠与合同而取得所有权;或通过与他人订立设定他物权的合同而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或因合同约定的物权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物权。
2.基于单方法律行为而使物权发生,例如,通过遗嘱设定物权或抛弃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3.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什么?

‍‍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其公式是: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不动产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抛弃、不动产买卖(《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赠与(《物权法》第9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③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将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而不是发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日。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权属证书(房产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是物权变动的依据,仅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时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例外
  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127条、129条);
  ②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善意受让人(《物权法》第1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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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什么?

4. 民法典——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诉权的形成判决(形成之诉,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 
  
 一, 形成诉权(只能经过诉讼或仲裁的形成权) 
  
  1,离婚请求权 
  
  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 
  
  3,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5,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 
  
  6,债权人撤销权 
  
  二,继承 
  
  1,基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和交付,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取得,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5.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

  1、基本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三种立法模式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大致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立法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指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当事人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的作成为必要。《法国民法典》采用的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2)物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外,尚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德国民法典》所确立。

  (3)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不仅需要当事人债权之合意,而且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立法主义。

  前述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中,物权形式主义与债权意思主义是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所采取的两种极端对立的立法主义。此两种立法主义之形成,蕴含了相当深刻的历史内容,归根结底是各国特有的历史传统、物权交易习惯以及民法发展史的不断发展演变的结果。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情形

6.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法律分析:1、登记生效(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2、登记对抗(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包括: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二、因政府的征收决定而产生的物权变动、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四、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情形

8.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哪些?

法律分析: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