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一年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最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24-05-05 06:39

1. 哪一年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最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021年4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绿债目录(2021年版)》)。该目录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十个月后最终形成,不仅落实了对绿色债券标准的科学修订,拓展了支持领域;而且实现了各类绿色债券评估标准之间,以及与中国其他绿色金融(如绿色信贷)标准的统一;同时也兼顾了与国际绿色项目判断标准的协同。本文将对最新发布的《绿债目录(2021年版)》以及人民银行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回复进行解读,并对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制定的最新动向进行分析。      一、《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重点内容解读      (一)明确定义和适用范围,实现绿色债券标准统一      受我国债券市场多头监管特点影响,各类绿色债券在边界划分方面存在差异,特别是绿色企业债所采纳项目标准与其他类型绿色债券所采纳标准不统一,一直是困扰绿色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难题。此次,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了各类绿色债券定义和分类标准,指出“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并进一步明确了此标准适用的债券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对所有的绿色债券类别进行了覆盖,解决了以往的绿色债券在评估认证过程中所面临的各标准支持项目不统一的问题。      (二)对接《产业目录》,便利绿色金融业务开展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复,此次发布的《绿债目录(2021年版)》在支持范围的分类设计上体现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出台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产业目录》)的延续性,是部门间政策协同的结果。从目录覆盖的项目内容来看,《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产业目录》、人民银行《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2019年版)》以及银保监会《绿色融资统计制度(2020年版)》实现了大部分内容的对接,使得市场上对于绿色项目的判定标准得到了基本统一。同时,《绿债目录(2021年版)》还在目录中说明了“纳入本目录的项目,均需符合《产业目录》解释说明中和本目录‘说明/条件’中对应项目所列要求”,体现了《产业目录》与《绿债目录(2021年版)》的兼容性。这一改变使不同主体对绿色项目可以做出基本无差异的认定,不仅便利了我国绿色项目识别和绿色金融实践,还初步建立了绿色金融业务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调整目录具体内容,满足国内外绿色发展要求      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制定最初起源于2015年12月人民银行和发展改革委相继发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绿金委编制)和《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近年来,随着绿色发展内涵的不断丰富、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的持续更新,上述两个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制定并发布了新版的《绿债目录(2021年版)》。此次目录在整体结构、绿色项目涵盖范围的广度和深度方面相较于2015年版均做出了较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绿债目录(2021年版)》对整体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为保证与《产业目录》的一致性,在目录的分类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由2015年版的三级分类增加为四级分类,前三个分类界定项目来源领域,第四级分类对应项目名称,并在各项目名称后的“说明/条件”中详细说明了支持项目的对应要求和适用的产业标准。在一级分类的设定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产业目录》保持一致,划分为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生态环境产业、基础设施绿色升级、绿色服务六大领域,符合国际主流绿色资产分类标准和节能环保行业常用统计分类方式。虽然在分类数量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2015年版本同样将绿色项目划分为6大类,且二、三级目录也沿用了之前的基本思路,但是各个类别的划分依据以及涵盖范围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其次,《绿债目录(2021年版)》在原目录基础上进行了项目的整合、补充与删减。新发布的目录篇幅由2015年版本的14页扩展至2021年版的33页。从增加项来看,《绿债目录(2021年版)》中对新时期国家重点发展的绿色产业领域类别进行了补充,增加产业领域包括绿色农业、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升级、城市生态保护与建设、绿色服务等(见表1)。此外,在一些产业领域范围内,新目录还扩大了支持项目范围,增加了CCUS工程建设运营、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核电、氢能利用项目,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及生态产品供给等领域项目(见表2)。

      而在具体项目的标准和范围设定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中放松了2015年版中对于绿色建筑二星及以上的要求,并将对绿色设备制造领域的支持从生产扩展到贸易相关活动。      从项目类别的删减项来看,《绿债目录(2021年版)》删除了2015年版中国际争议比较大的煤炭、燃油等化石能源相关类别,不再包含原目录中的煤和油的清洁利用、煤电等项目;同时,铁路交通部分将客运铁路的建设运营进行了剔除,仅保留了货物运输的部分;水力发电则剔除了中小型项目,明确指出仅列入对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重点大型水电项目,体现了中国标准对国际社会“无重大损害”原则的考量。      而与《产业目录》相对比,《绿债目录(2021年版)》同样有所整合、增添和删减。《绿债目录(2021年版)》在六大领域的范围内对项目进行了梳理归类,重新划分了部分项目所对应的二、三级分类。而两者最为显著的区别体现在对化石能源相关项目的覆盖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删除了与化石能源相关的“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非常规油气勘察开采装备制造”、“海洋油气开采装备制造”、“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等项目,并增加了“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程建设运营”这一与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减缓气候变化项目类别。      二、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对比      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的同一天,也正是“领导人气候峰会”召开的前一天,欧盟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EU Taxonomy Climate Delegated Acts) (以下简称《授权法案》),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官方回复。根据官方解读,此次法案在2020年7月生效的《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规》(EU‘s Taxonomy Regulation)(以下简称《分类法规》)的要求下制定,旨在用一种通俗的语言为投资者形成一个绿色分类体系,明确环境可持续类型的经济活动和项目类型。      欧盟委员会早在2018年便组建了可持续金融技术专家组(TEG),以为形成专业的技术筛选标准提供建议。2020年3月,TEG发布了《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最终报告(final report on EU Taxonomy),对方案的总体设计规划提出了详细的建议。该方案是实现《欧洲绿色新政》(European Green Deal)中主要目标以及实现欧洲2050年气候中立目标的重要举措。方案关注六大类环境目标,即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气候变化、海洋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循环经济、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符合该方案要求的经济活动应当至少为一项环境目标做出实质性贡献,并对其他五项没有重大损害(“Do No Significant Harm”)。此次发布的《授权法案》主要针对前两类减缓气候变化与适应气候变化的目标,未来,欧盟还将出台另一部《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重点关注另外四大类环境目标。      (一)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趋同      近年来,欧盟和中国均致力于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以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双方均表示出对于在各自绿色金融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共同标准的意愿。人民银行屡次公开表示要加快制定《中欧绿色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努力实现绿色金融标准的“国内统一、国际接轨”;欧盟也表示要在国际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的框架下与中国开发一个共同的分类标准(Common Ground Taxonomy),以展现现有标准的共同性。目前,中国与欧盟作为IPSF的联合主席国,已经建立了分类标准的工作小组,共同推进现有标准目录的评审与协同。此次中国与欧盟在同一时间发布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并各自对标准进行了公开解读,侧面也反映了中欧双方在此议题上的合作协同。      分析中欧此次绿色金融目录中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双方在标准设定上体现了一定的趋同。首先,在项目的设定上,《绿债目录(2021年版)》相较于2020年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了对于“无重大损害”原则的考量,在项目说明中加入了“在对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前提下”、“在保障环境安全前提下”、“对海洋生态和生物多样性不造成严重损害的前提下”等表述。此外,《绿债目录(2021年版)》相较于2015年版删除了煤炭清洁利用等化石能源相关类别,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实现了更进一步的协同。      而从欧洲方面来看,欧盟也对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项目类别的纳入进行了研究。欧盟在标准制定中也对是否将核能纳入标准进行了探讨,虽然此次发布的《授权法案》并未将核能纳入,但欧盟表示正对核能在“重大损害”方面的影响进行研究评审,未来将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在《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规》中进行重新规定。另外,天然气以及农业相关领域同样处于技术审核的流程中,欧盟表示将在今年晚些时候发布《补充授权法案》(The complementary Delegated Act),以此覆盖天然气、农业等其他尚未在此次纳入的产业领域。在这一趋势下,欧盟的绿色金融标准将进一步与中国标准相契合。      (二)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的差异      由于中欧双方在标准制定原则、经济发展阶段以及资源禀赋上的差异,两套标准在许多关键项目类别上依旧存在区别。最为显著的区别来源是在欧盟的标准中,转型(transitional)以及扶持(enabling)类的项目也被纳入减缓气候变化的类别中。其中,对转型类经济行为的要求是,虽然会造成温室气体排放,但该排放水平符合当前行业内的最佳实践且没有其他低碳替代方案;而扶持类项目要求可以直接帮助其他主体为实现环境目标做出实质性贡献。中欧双方在对这两类项目的界定和涵盖上仍旧存在差异。      例如,在转型类项目中,《授权法案》把符合一定条件的水泥、铝、钢铁、化学品、肥料和氮化合物、初级塑料制造均覆盖在内,而《绿债目录(2021年版)》均未包含相关领域;在扶持类项目中,欧盟除了将CCUS列入目录,同时还单列二氧化碳运输作为扶持类项目,也是《绿债目录(2021年版)》并未涉及的内容。除此之外,在一些能源利用方面,两个标准也存在区别,主要的差异如下表所示:      表 3 《绿债目录(2021年版)》与《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对比的主要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原本列入TEG《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最终报告的燃气发电类项目此次并未明确纳入《授权法案》。欧盟解释原因是天然气的纳入目前正处于技术性审查和公开征求建议阶段,因此不对天然气的纳入或排除做出明确结论。由于《分类法规》现行条例未能对天然气和其相关的技术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特别制定法规用于覆盖对减少温室气体有帮助但没有满足筛选标准的燃气相关项目。未来将要发布的《补充授权法案》将对天然气相关项目进行涵盖。      三、转型金融的提出与展望      发展转型金融将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手段。随着“领导人气候峰会”的召开,40多位国家领导人在会上重申或更新了减排目标,全球减缓气候变化工作进一步提速。为了实现碳中和目标,化石能源产业的转型升级和高碳排企业的减排是关键环节,而如何引导资金流向高碳企业转型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转型金融便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手段,金融市场可以在助力企业实现气候转型方面发挥关键的资金融通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现阶段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以推动高碳排放产业向低碳排放的有序转型。在答记者问中,人行对于煤炭等化石能源不再纳入绿色债券支持范围进行了解读,指出“煤炭等化石能源本质上仍属于高碳排放项目,国际主流绿色债券标准均未将其纳入支持范围”,但是“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生产和高效利用,对现阶段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提出了“人民银行正会同有关部门,坚持安全第一、节能优先的原则,积极研究转型金融相关标准”。未来转型金融标准的出台将为转型类项目的界定和规范提供科学的依据,也将为高碳排放企业的转型融资提供新的融资途径。      欧盟已经在其标准制定过程中将转型类别的经济活动涵盖在目录范围之内,并提出未来会不断在《授权法案》中增加转型类的产业领域和经济活动。2021年3月,欧盟可持续金融平台(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发布了《转型金融报告》(Transition Finance Report),对转型活动进行了定义并对未来的标准设定、政策与工具的使用等问题进行了建议和回答,对欧盟转型金融的发展路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划。      除了中国与欧盟之外,国际组织也对转型金融的发展提出了指引。国际资本市场协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气候转型金融手册》。该手册对气候转型的理念进行了介绍,并未对转型项目进行明确定义或列出转型项目的具体分类名单。为指导具体的产品实践,该手册建议投资者对债券发行方与气候转型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要求,可以在《绿色债券原则》(GBP)、《社会债券原则》(SBP)、《可持续债券指引》(SBG)或《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原则》(SLBP)框架下的债券发行中,引导相关资金流向转型领域。      在转型金融的理念下,全球已经逐渐开展了许多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具体实践。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港股上市的地产企业,在2021年2月发行了10年期2亿美元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是亚洲公开市场上的首宗美元SLB。相较于绿色债券,SLB所得款项不必指定用于绿色项目,而可用于一般企业用途,但企业需要履行相关的可持续发展承诺,否则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在2025/26财年前将在其大湾区出租物业采用100%的可再生能源,若未能实现,便要每年购入相等于债券年息率25个基点的碳抵销额度作为补偿。由于此类承诺体现了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雄心,该笔SLB获得了众多国际ESG投资者的认可,超额认购6倍,且创企业历来发行利率新低,充分展现了转型金融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和市场吸引力。      随着《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气候授权法案》的发布,中欧绿色金融分类标准建设实现了阶段性的突破进展,为金融机构绿色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良好基础。未来,各国绿色标准有望进一步趋同,转型金融的相关规则设定也预计将愈加健全,这一系列的标准完善必将为碳中和目标实现提供更多的路径和工具。建议市场参与者在此期间充分把握全球绿色发展的机遇,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推动产业绿色化转型,共同探索助力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路径。

哪一年三部委联合发布了最新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2. 绿色债券发行条件 绿债发行有哪些具体要求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把眼光聚焦到了绿色债券上面,作为近年来金融领域大力发展的融资工具,绿色金融这个名词着实吸引了不少目光。那么,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到底需要什么条件才能发行绿色债券。
 
 
 
 绿债要求绿色债券在发行前后都要向投资者公开其绿色收益和融资的使用情况,绿债发行募集的资金最终投向应为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绿色项目指的就是那些气候、环境可持续发展项目。
 
 
 
 
    
 
  
        
  
 
 
 
 
 在我国,要大力推动绿色债券的发展,需要关注六个要点。
 
 
 
 第一,明确绿色项目的界定。目前国际上对“绿色债券”定义已有统一共识。2015年3月27日,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绿色债券原则,指出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而绿色项目是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我国尚没有对“绿色债券”有明确界定,但相关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绿色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应明确在中国境内发行绿色债券的定义,主要考虑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都包括什么,与我国现有绿色信贷体系以及供给绿色债券原则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有何区别等。
 
 
 
 第二,限定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人可以使用绿色债券融资款项为新的及现有绿色项目提供资金,针对特定绿色项目进行投资,用于发放绿色贷款或者简单投资于一般性的绿色基金。所有确定的绿色项目类别均应提供可以描述、量化及评定(倘若可行)的明确环境效益。另外,一些发行人已经开始具体排除特定业务活动,譬如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已禁止为核能或煤炭业务提供融资。
 
 
 
 第三,加强绿色债券的款项管理。绿色债券的融资款项净额应当转入二级投资组合,或者由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作为其贷款和投资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跟踪和管理。一旦确定符合资格的绿色项目,立即将资金拨付到发行人的主账户,以便分配给特定项目。但是,如果资金用途部分包含在最终条款中,与其他债务工具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保证全部款项均用于绿色债券投资。如果将款项与其他债务工具区分,并单独管理,譬如作为二级投资组合或特殊基金,则可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的跟踪与管理。
 
 
 
 第四,增加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相比于普通债券,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绿色债券发行人还必须使自己的“绿色”特征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而国际上对此的通用做法是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即“第二意见(SecondOpinion)”。第二意见中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具有详细说明,从而可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资者。目前,国际上较权威的第二种意见提供机构有CICERO(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Vigeo评级、DNVGL集团、CBI(气候债券委员会)、Oekom研究中心、KPMG(毕马威)、Sustainalytics和Trucost公司等。截至2014年底,全球已发行的300多只绿色债券中,约63%的发行人对债券进行了国际绿色认证,其中54.22%的发行人选择CICERO出具第二意见。我国若打算发行绿色债券,第二意见认证也是发债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而目前国内尚未建立此类独立绿色认证机构。
 
 
 
 第五,灵活设计绿色债券的结构。根据债券结构,国际绿色债券分为特定收益用途绿色债券、特定收益用途绿色担保债券、绿色项目债券、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等四类。特定收益用途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对发行人有完全追索权,因此绿色债券与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有相同的信用评级。发行人将债券收益用于支持绿色项目的子资产组合,并自行规定使用范围,设置内部机制进行跟踪和报告;大部分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绿色债券采用这种结构。特定收益用途绿色收益担保债券的投资者对发行人没有债务追索权,发行人以项目运行获得的收费、税收等收益作为债券担保。由发行人对债券收益的使用进行跟踪和报告;大部分市政债券采用这种结构。绿色项目债券的投资人仅限于向具体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即投资人直接暴露于项目风险下。而绿色资产支持债券的投资人可向一个或者多个组合在一起的特定项目进行债务追索,具体包括资产担保债券,ABS和其他结构型产品,一般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
 
 
 
 第六,出台绿色债券激励政策及配套措施。为了鼓励投资人购买绿色债券,建议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所获得的利息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和资本利得税(5%)予以减免。针对绿色债券创新品种中的低评级高风险债券,建议由政府性基金出资为相关债券提供担保,实现外部增信,降低这类债券的融资成本,提高发行人的积极性。为了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议拿出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发行债券的贴息。此外,建议在现有评级公司的债券评级体系或者框架中,增加环境影响评价维度。并在现有信息披露体系中,对绿色债券建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披露。建议针对碳资产、绿色收益权(如新能源发电收益)等特殊绿色资产,逐步培养和规范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便于在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可以真正通过绿色资产实现增信,并合理反映绿色资产的价值。在国内投资人群体的绿色投资偏好尚需逐渐培养的情况下,建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RQFII),通过其带动示范效应,逐渐培养国内投资人对绿色债券的投资偏好。
 
 
 
     未来,我国绿色项目界定标准发展的一大方向是在适应中国国情的同时,逐步与世界接轨;从应对污染治理和改善环境,向全面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生态环境过渡,对污染防治类项目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和完善;我国绿色项目界定标准预计将更充分、更及时地与国内各行业最新政策与技术标准相挂钩,确保认证标准与时俱进,反映行业政策的最新要求。此外,随着标准的修订与更新,增加解读或者释义(案例)将更有利于标准的应用,从而推动绿色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3. 绿色债券对发行有哪些特殊要求

  绿色债券是指任何将所得资金专门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的债券工具。
  相比于普通债券,绿色债券主要在四个方面具有特殊性: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绿色项目的评估与选择程序、募集资金的跟踪管理以及要求出具相关年度报告等。与国际上蓬勃发展的绿色债券市场相比,目前中国还尚未发行获得官方或国际认证的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对发行有哪些特殊要求

4. 绿色债券属于专项债券吗

你好,我是资深金融专家张老师😄,本人擅长股票,期货,社保,保险,基金,医疗,贷款项目,已经服务用户一万多人,深受用户赞,现在由我来回答你的问题,请耐心等一两分钟~~✊✊【摘要】
绿色债券属于专项债券吗【提问】
你好,我是资深金融专家张老师😄,本人擅长股票,期货,社保,保险,基金,医疗,贷款项目,已经服务用户一万多人,深受用户赞,现在由我来回答你的问题,请耐心等一两分钟~~✊✊【回答】
你好朋友,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绿色债券属于专项债券的,根据定义,绿色债权是基于公司债基础之上的一种专项债权,所以绿色债券属于专项债券,希望我的回复可以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