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税率

2024-05-05 10:00

1. 残保金税率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应缴费额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保金税率

2. 残保金核算依据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或不计提,上交时,直接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3. 残保金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法律分析: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残保金一般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二、征收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残保金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4. 残保金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法律分析: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单位上年度末职工总人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00%)。
残保金一般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法律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5. 残保金属于各项税费吗

残保金不属于各项税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属于各项税费吗

6. 残保金计税的计算公式 办理残保金需要什么手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一、残保金计税的计算公式1.剩余保险缴费金额=(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单位伤残职工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2.剩余保险费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剩余保险。3.残金的收取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每少就业一名残疾人,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剩余保险费。比例不足1人的,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一名盲人就业,计算两名残疾人就业。二、办理残保金手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金。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对于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若已安排残障人士就业,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若未安排残障人士就业,只需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7. 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


残保金如何计算缴纳

8. 残保金缴纳计算方法

答:您好。一、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二、残保金代征的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三、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四、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例如:某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8年应缴纳残保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三、征收管理: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法律依据: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