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2024-05-09 04:57

1.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一般认为,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
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上述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是考虑到其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所以规定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回。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标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如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判断水平较差,那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减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对列入累计折旧的费用配比产生较大影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像固定资产折旧那样按月计提,无法按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做账务处理。
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却不可避免地与折旧发生联系。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的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但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积折旧不作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不同时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理论上,在固定资产的当前市值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能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接近实际。但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也是一种评估结果,尤其是在固定资产非新置的前提下,其准确度得不到保障。
只有经过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才是比较准确的,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着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减值准备的计提仍不能保证减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十分接近实际,只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体接近实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造成冲击。
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这一差异更加复杂。
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若涉税财务调整不准确,就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2.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1、转回减值准备的情形:
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导致资产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则可以转回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
2、可以转回减值准备的项目:
(1)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
3、可转回的金额:转回减值准备时将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一定要是在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不能超过之前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

扩展资料:
1、不可作减值准备转回的项目:
(1)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2)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3)投资性房地产不可以转回。
(4)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2、资产计提的八项减值准备
(1)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2)对股票、债券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5)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8)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除了货币资金、应收票据、交易性金融资产、预付账款、长期待摊费用等外的资产均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减值准备

3.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一般认为,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
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
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上述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是考虑到其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所以规定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回。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
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所标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如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或者专业判断水平较差,那么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固定资产发生的实际减值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对列入累计折旧的费用配比产生较大影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像固定资产折旧那样按月计提,无法按照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其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无证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做账务处理。
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的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在计提减值准备时,却不可避免地与折旧发生联系。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的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
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但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积折旧不作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并不十分准确,同时,不同时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理论上,在固定资产的当前市值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应当能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接近实际。但固定资产的当前市价也是一种评估结果,尤其是在固定资产非新置的前提下,其准确度得不到保障。
只有经过专门评估机构评估后的结果才是比较准确的,在会计实务中存在着操作的不可行性。因此,日常减值准备的计提仍不能保证减值后的固定资产价值十分接近实际,只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体接近实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造成冲击。
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使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特别是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时,这一差异更加复杂。
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若涉税财务调整不准确,就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什么情况下允许将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转回?对可转回的金额有哪些规定

4. 什么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

5. 什么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这里的“资产”,不包括: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规范的金融资产、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等。而是主要指: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石油天然气井及相关设施及辅助设施设备、无形资产(含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商誉等长期资产。
这就是说,上述这些“长期资产”一经确认计量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也不存在可以通过资本公积转回的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资产的减值,则分别适用相关的具体准则,按规定可以转回、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不得转回等。

什么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6. 什么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无形资产指由特定主体所拥有,无一定型态,不具实体,但可构成竞争优势或对生产经营发挥作用的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期末企业所持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计提,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扩展资料
无形资产的分类:
1、法定无形资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如营业秘密、版权、专利、商标等。另一种则为无法律保护的收益性无形资产,如非专利技术、技术秘诀、人力资源等。
2、法定无形资产一般会称为知识产权,也衍生了有关财产权利的相关法律。收益性无形资产则会影响一个组织的效益、生产量、耗费量及机会成本,最后也会反映在盈余、顾客满意度、市值及股票价格上。人力资源是目前公司主要的收益性无形资产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形资产

7.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有?

问题一:总结一下哪些是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哪些是不可以转回的减值准备。  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约束的都是不可以转回的,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或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商誉、生产性生物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以及不构成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也不能转回。 
  可以转回的情况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问题二:在资产减值准则中,哪些资产减值后是可以转回的?  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 
  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 
  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七丁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问题三: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  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习惯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 
  主要是为了防止操纵利润,不过在国际会计准则(IAS)有部分是允许转回的 
  
   问题四:资产减值损失 哪些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一经计提减值准备不得转回 
  以上我让同学们这样记的:无长固(谐音骨)投(谐音头)――希望对你有帮助 
  
  存货、债权计提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 
  
   问题五:为什么有的资产减值准备能转回,有的不能转回  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属于永久性的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的谨慎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出、在债务重组抵偿债务时,才可以予以转出。 
  (1)资产减值涉及的资产范围: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资本化的开发支出)、油气资产(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和商誉等。 
  单独记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这类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规定处理。 
  (2)资产减值不涉及的资产范围: 存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金融资产等。不适用于资产减值准则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以后期间公允价值上升,则计提的减值可以转回。 
  
   问题六:哪些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哪些资产减值不能转回,请总结下?  一般认为,流动资产(如存货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如果在持有期间减记资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即使以后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在持有期间也不可以转回。但是金融资产比较特殊,尽管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但是如果价值回升,其减值准备也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转回。 
  上述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是考虑到其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所以规定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以转回。 
  这样再总结一下: 
  一、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二、固定资产:不可以转回。 
  三、无形资产:不可以转回。 
  四、投资性房地产:1、成本计量不可以转回。2、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减值。 
  五、金融资产: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六、长期股权投资:不可以转回。 
  七 、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问题七:计提的减值损失可以转回的有哪些  一、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 
  2、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转回。 
  3、应收账款和贷款可以转回。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转回。(如果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投资不是通过损益转回) 
  二、存货减值:可以转回,如果已经计提减值的产品已经销售,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转回(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问题八:新会计准则减值准备哪些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能转回,这个准则的中国特色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区别,新的会计准则只有二个与国际会计准则不相同,这是其中一个,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备是可以转回的。 
  这是根据我国特色而这样规定的,由于很多单位将减值准备作为利润调节器使用,所以我国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但是不是所有的资产减值准备都不可以转回,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准备》并不规范所有的减值准备,仅仅规范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物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无形资产、商誉。不在该准则规范范围内的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些资产大多是流动资产,如:存货减值准备就可以转回。 
  
   问题九:实务中哪些科目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以下为非特殊行业的减值准备流动资产有存货跌价准备(可)坏账准备(可)非流动资产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可)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可)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按成本模式计量(不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可)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不可)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可)商誉减值准备(不可)所有资产处置时对减值准备备抵科目的处理办法是一样的,所谓可以转回是指在资产处置前当发生原计提的减值现象不再存在,应在当期转回。总结可转的几条规律1、流动性强2、有活跃的交易市场3、可收回金额可靠计量4、审计容易追踪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的有?

8. 长期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为什么不能转回??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比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避免了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消除了一些企业通过计提秘密准备来调节利润的可能,限制了利润的人为波动。因此这些资产减值不可以转回。
相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而言,坏账准备的转回,主要还是坏账以后又收回的情况发生了,很容易查证;存货的市场价格容易从活跃市场中获得,对于企业对存货跌价的提取和转回,审计都容易调查;持有至到期投资(一般也就是债券投资)其发生的减值及价值的回归都容易获取相关证据,便于查证,因此这些资产减值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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