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2024-05-10 02:45

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办公室.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规划财务处.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军官转业安置处.职业能力建设处.公务员职位管理处.公务员录用培训处.公务员考核奖惩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劳动关系处.工资福利处.城乡养老保险处.城乡医疗保险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劳动监察处.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处.宣传调研处.信息化建设处.督察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市外国专家局.工伤保险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设机构

2.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设27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拟订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二)法规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三)行政审批处。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四)规划财务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负责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及科研成果推广运用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及发展预测报告;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体系建设。(五)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工作;负责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蓉就业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失业保险政策和制度;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全市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促进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六)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拟订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牵头协调全市涉及农民工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农民工信息建设;承担市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军官转业安置处(挂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成都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办公室牌子)。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解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全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九)公务员职位管理处。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承担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审批工作;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职务任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承办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贯彻落实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相关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十)公务员录用与培训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拟订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及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考核、结果使用制度。(十一)公务员考核奖惩处。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工作;实施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制度、申诉控告制度、惩戒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工作;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专家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管理工作;拟订人才资源开发政策,牵头组织城乡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和统计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各项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人才引进工作;负责全市人才信息的综合管理。(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招聘、考核、聘任、培训、奖惩、辞职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管理;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考核、奖惩、流动等政策;负责全市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指导区(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十四)劳动关系处。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则,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配套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负责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备案工作;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拟订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机制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十五)工资福利处。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退职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工龄计算、退休、退职及受处分人员工资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待遇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统计工作。(十六)城乡养老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指导全市城乡养老保险工作。(十七)城乡医疗与工伤保险处。拟订全市城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和规划、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定点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民工医疗、生育保障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承担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建立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受理社会保险基金投诉举报,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违规违纪案件;负责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十九)劳动监察处。负责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规划和监察计划;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查处违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禁止使用童工、非法使用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行为;负责劳动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员的有关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二十一)信访处。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研究分析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情况;督查重大信访事件;协调处理相关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二十二)宣传调研处。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局机关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调研、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舆情监控、引导、处理工作。(二十三)信息化建设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全市社会保险等各项应用数据的集中、共享、利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工作和电话咨询服务工作。(二十四)督察处。负责督察全市推进城乡充分就业、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工作情况;牵头考核全市实施充分就业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统筹城乡劳动保障四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负责督察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工作。(二十五)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评选表彰工作。(二十六)纪检监察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二十七)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机关党的组织按照党章和市委有关规定设置。

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一)确保延迟退休方案执行;上调每年社保基数。(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金及资金的管理。(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管理;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四)开展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政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创新实践的研究;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五)拟订全市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创业促进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制定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六)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七)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实施公务员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 员的管理政策,指导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博士后流动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服务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有关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工作,协助做好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十一)拟订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规范全市技师学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务员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指导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十二)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三)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信访工作。(十四)负责全市就业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十五)负责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监督用人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十六)组织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标准化建设。(十七)负责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负责全市出国(境)人员培训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管理工作。(十八)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

4.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组织关系转出有下列6种情况:1、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同志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2、考取硕士或博士的同志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录取学校的党组织。3、在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的同志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4、有临时工作单位的同志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或临时住地的街道党组织,或家庭所在地党组织。5、未落实单位也未办理人事代理的同志,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的党组织。6、办理出国留学的同志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家庭所在地党组织。如果你的档案在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话,说明你是第三种情况,党组织关系也应该转到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因为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下属机构,所以你的介绍信抬头是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直接去成都市人才交流中心就可以接收了。至于电话的话,你可以打114查人才交流中心的电话问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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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第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二) 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三) 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五)社会保险卡;(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个人结清全部费用,办理出院手续。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结算申请单;(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三)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四)记账专用表;(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七)出院病情证明。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须提供《个人账户结算申请单》或《费用结算汇总表》。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参保人员入院时或门诊抢救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出院时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时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了养老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重复核查。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领取《社会保险卡》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原《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法细则

6.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内部处室

办公室主要职能有:1、拟订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等;2、负责目标管理、督查督办、局机关工作制度制定与监督实施等;3、负责局机关的政务事项综合协调、政务接待、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综合性会议组织;4、负责劳动保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5、组织办理市领导批示、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信箱”、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等工作;6、负责公文处理、文件印发、档案管理、保密工作;7、负责局机关印章管理、后勤保障、报刊资料的订阅及管理等工作;8、组织编写劳动保障工作年鉴、劳动保障局局志和全局大事记;9、负责制订涉及劳动保障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并组织实施;10、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等工作;11、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规划财务处主要职能:1、编制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3、承担劳动保障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就业和社保统计调查任务;4、拟定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建设规划,负责成都劳动保障网站信息保障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制订和监督检查;5、负责妇女儿童两纲规划相关工作;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基层平台建设工作;7、统筹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并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8、汇总编制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9、负责局系统承接的中央、地方财政拨付专项事业经费、国际援助、贷款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10、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11、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及在职、离退休人员各类保险费的管理和医药费、差旅费等的审核、报销;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法制监察处主要职能:1、拟定年度劳动保障立法计划;2、起草、修订劳动保障地方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草案;3、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清理工作;4、拟定全市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5、依法行使国家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6、指导、监督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行政工作;7、指导、监督本级和区(市)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工作;8、组织、协调和监督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9、负责全市专(兼)职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10、负责处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11、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工作;12、承办局机关相关法律事务;13、承担市劳动学会秘书处工作;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综合政策调研处主要职能:1、综合调研和牵头协调有关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的制订;2、承担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联络工作;3、负责劳动保障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课题研究的组织工作;5、负责劳动保障领域的宣传组织工作和新闻发布;6、负责劳动保障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7、拟定农民工综合保险管理办法、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行政审批处主要职能:1、负责对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2、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3、负责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4、负责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5、负责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6、负责办理特殊工时制度审批;7、负责办理集体合同审查;8、负责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9、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负责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10、负责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办理本级工伤认定工作;11、负责局系统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就业培训处主要职能:1、拟订全市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2、拟定就业培训工作的表彰、奖励、竞赛计划及规则并组织实施;3、拟定全市各类民办就业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计划并对其综合指导;4、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5、拟定全市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6、负责指导建立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与督促全市城乡充分就业相关政策的实施;7、拟定台、港、澳人员在蓉就业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8、拟订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市职介协会开展工作;9、负责协调全市劳务开发及农民工工作;10、拟订全市失业保险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11、指导和监督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审批及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备案、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办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的许可、办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职业教育处主要职能:1、拟定全市技师(工)院校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2、综合指导和管理在成都各级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学院)的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并对其检查评估;3、统筹指导全市技师(工)院校的专业设置、教材规划、招生计划等工作;4、拟定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规划、政策,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5、指导和监督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许可等项工作的实施;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劳动工资处主要职能:1、拟订调整劳动关系的地方法规、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2、拟订企业职工工资调节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的监督实施;3、负责指导全市企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4、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5、参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劳动模范和企业信用的评定工作;6、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和劳动关系,承担非公经济协调和联络工作;7、负责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工作;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集体合同审查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劳动争议仲裁信访处主要职能:1、拟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2、拟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访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3、负责仲裁员和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培训、聘任、考核、管理和工作;4、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5、负责用人单位、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和处理有关工作,负责统计、分析劳动保障信访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6、承办上级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大集体信访事件的处理和领导包案等工作;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养老保险处主要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省养老保险政策,拟定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依法行使养老保险行政管辖权;2、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管理办法;3、拟订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规划、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4、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和农民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5、指导经办机构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和全市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其它业务经办工作;6、指导企业开展企业年金工作并受理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7、履行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职责;8、指导和监督特殊工种退休、因病退休(职)、破产企业职工政策性退休审批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城乡医疗工伤保险处主要职能:1、拟订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拟定全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3、监督指导全市城乡基本医疗和工伤、生育保险等其它经办业务实施工作;4、组织制订工伤(职业病)和非因工伤残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5、拟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6、拟定全市城乡补充医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困难救助的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7、制订全市离休干部、医疗照顾对象、公务员等特殊人群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8、指导和监督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基本医疗定点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核准、全市工伤认定管理和本级工伤认定工作等项工作的实施。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主要职能:1、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2、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内部审计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3、配合各级审计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4、建立健全基金监督网络和监督举报系统,组织监督检查基金的管理使用,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5、负责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的申报及日常管理工作;6、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纪检监察处主要职能:1、依法对局机关和局任命的干部进行监督;2、督促检查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3、负责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劳动保障队伍作风建设;4、督促检查全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5、负责受理群众对局系统工作人员在廉洁从政和工作作风方面问题的举报,查处局机关、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6、负责受理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处及以下(含处级)干部对所受行政处分的申诉;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人事处(党办)主要职能:1、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监督实施;2、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党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3、负责局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公务员、工勤人员和局属单位干部、工勤人员的考核、调整、任免工作,承办政策性安置、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录用和离退休审批等事项;4、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工作;5、负责指导和协调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6、负责局机关、局属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管理和有关津贴、福利的相关工作;7、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政策、业务培训工作;8、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9、负责局系统处以上干部培训工作和局机关、局属单位工资统计、党员统计、调查和分析工作;10、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人员出国审查,承办局机关出国各项具体事项,指导局属单位出国事项;11、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务、共青团、妇女儿童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扶贫开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办局党组日常事务;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主要职能:1、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管理离退休人员活动室;2、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离退休党支部建设;3、负责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健、病期和丧葬服务工作;4、负责落实离退休人员工资管理和津贴、补贴、福利等项工作;5、负责局工会工作及指导局属单位的分工会工作。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您好,成都市社保局电话是87706807
成都各区社保局电话

 
 咨询电话

  01、成都市人社宣传咨询中心

  12333

  02、成都市社保局

  87706807

  03、四川天府新区社保中心

  68381083

  04、成都东部新区党群工作部人社处

  27250501

  05、成都高新区社保处

  85339176

  06、锦江区社保局

  86660184

  07、青羊区社保局

  86938663

  08金牛区社保局

  87570937

  09、武侯区社保局

  85079155、85082106

  10、成华区社保局

  84351655

  11、龙泉驿区社保局

  84846059

  12、青白江区社保局

  83692982、83680939

  13、新都区社保局

  83972173

  14、温江区社保局

  82711474

  15、双流区社保局

  85832131

  16、郫都区社保局

  87926968、87929762

  17、新津区社保中心

  82556416

  18、简阳市社保局

  27222749

  19、都江堰市社保局

  61929111

  20、彭州市社保局

  83839873

  21、邛崃市社保局

  88797835、88792832

  22、崇州市社保局

  82310931

  23、金堂县社保中心

  84932337

  24、大邑县社保局

  88267887

  25、蒲江县社保中心

  8855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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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8. 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牵头全市人力资源协同发展体系建设。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负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 负责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面向全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并组织落实;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
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指导、监督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并指导落实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全市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负责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牵头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我市禁止使用童工和非法使用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配套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督(查)办相关重大案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执法工作。
(八)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工作,完善博士后管理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负责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蓉创业就业促进工作;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岗位聘用、考核培训、奖励处分、申诉等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拟订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随军随调家属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完善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强化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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