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公司投标,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表,报表上需要列出实收资本吗

2024-05-14 12:46

1. 你好,我们公司投标,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表,报表上需要列出实收资本吗

1、肯定需要实收资本,因为实收资本也是企业的实力以及正规化的体现
2、实收资本从理论上说,应该等于注册资金。但是如果资金不能马上到位,就小于实收资本。
大连恒晟会计公司真诚为你解答

你好,我们公司投标,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表,报表上需要列出实收资本吗

2. 你好,我这是一个社会团体,刚成立一年,今年需要做年检,财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吗?

你好,年检需要的财务报告都是需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过的财务报告,所以若还未进行审计请速度进行。谢谢!

3. 新三板:公司整体变更股改时注册资本可以变化吗

目前在为企业挂牌新三板服务时,有的企业在进行股改时往往出现净资产审计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公司在整体变更股份公司之前应调整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存在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情形。也就是说虽然申请挂牌新三板的公司没有严格的财务标准,即使处于亏损状态的公司也可以挂牌新三板,但是公司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情况。
  多数公司设立时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准备登陆新三板或者IPO等与资本市场进行对接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这时便会涉及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使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得以连续计算,此时公司通常会选择公司原账面净资产进行折股,而非评估值进行折股,否则公司在有限公司阶段的存续时间便不能连续计算,从而影响报告期的确定,耽误公司对接资本市场的时间。前述过程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股改”。
  实务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公司以选定的股改基准日进行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时,经审计的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然而,公司股改整体变更折股的过程是公司净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过程,需要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大于或者等于注册资本。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下,则无法进行折股,从而影响公司股改。
  比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审计公司净资产只有800万元,企业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整。
  一、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
  在有限公司阶段,财务上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即“公司净资产”)包括如下会计科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关键性因素在于实收资本和未分配利润两项。
  主要原因有三:(1)公司实收资本过低,即公司注册资本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该原因是最为常见,绝大多数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都是由于该原因所导致);(2)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即公司一定程度的亏损;(3)公司实收资本过低且未分配利润为负。
  针对不同的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原因,为实现公司未来顺利股改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二、第一种方案:减资,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或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就该问题,根据现行法律等规定,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实践中,公司股改时一般都是以公司净资产进行折股。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即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是一致的。因此,公司经审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不能低于公司的实收资本,换一种说法就是公司可以亏损,但是不能亏损到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如果审计后的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那就进行减资,将实收资本减少到低于公司的净资产,当然此种情况减少的注册资本实际是亏损的部分。该种操作,可以解决公司股改的问题,但是带来了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如何?如果企业是因为过去亏损造成的,但是报告期持续盈利,能够解释清楚的,此问题不会对公司挂牌新三板造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公司应当如何按照净资产折股,除了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一般情况下,折股比例不能低于1:1,即1元净资产折1股。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出于谨慎的财务处理企业会留一部分净资产进入资本公积,即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折股的。
  减资,也就是减少注册资本,从挂牌新三板业务角度来讲,减资的事情发生的情况比较少,毕竟这与挂牌上市并不吻合。但是,不常发生,但并不代表不发生,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明确规定减资的情形和操作程序,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公司必须减资,也没有规定什么时候(或什么情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但是对于新三板具体业务来讲,没有规定的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问题。
  减资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公司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对于审计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改制折股时是否要履行减资手续的问题,对于IPO业务多有发生,但是对于新三板挂牌业务发生的比较少见。
  这种情况,一般实务操作都是引进新股东弥补历史亏损或者原股东出资补齐差额,然后进行审计评估折股,整体变更或发起成立股份公司。像当年光大银行及多家券商股改都存在这种情况。
  其次,当然也可以履行减资程序。东土科技改制时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从而履行了减资手续,可以作为我们思考该问题的一个参考。
  针对IPO证监会的审核情形,如果直接采用净资产折股低于原有注册资本,虽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不能上报,但却会得到特别关注。因为这种情况出现的本质是历史上存在大量亏损或营业外损失,虽最近三年效益较好(满足首发条件),但仍不能弥补亏损,在审核上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历史问题会高度关注,质疑公司的盈利能力和主营业务能力的持续稳定性。
  另外,整体变更是我国在企业首发上市时为了连续计算业绩而独创的东西,它具有独立性,任何想与之一起进行的操作都有很大的风险,也不可取。在实际业务中,有客户出于各种考虑想增资和整体变更一起做,我们均建议不可取。但是,从理论而言应当可行。如果没有新的资金弥补亏损应当减资。因为根据公司法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等于认购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或实收股本总额,根据96条实收股本总额不能高于净资产额,而现在公司净资产额却低于原注册资本额,最终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额必然会低于原公司注册资本额,如果没有新的资金注入,将构成减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178条进行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78条规定即释义: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其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减资虽然可能危及社会交易安全,但是却有其合理性:一方面,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存在预定资本过多的情况,从而造成资本过剩。闲置过多的资本显然有悖于效率的原则,因此,如果允许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就有机会将有限的资源转入生产更多利润的领域,从而能够避免资源的浪费,这是实质性减资的合理性所在。另一方面,公司的营业可能出现严重亏损,公司资本已经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实际资产,公司注销部分股份,而不返还股东,由股东承担公司的亏损,使得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相符,有利于昭示公司的真正信用状况,反而有利于交易的安全,这是形式减资的合理性所在。
  对于注册资本的减少,原则上来说是不允许的,尤其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资本维持原则一般不允许减少注册资本,但也不是说绝对地禁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减少注册资本采取认可的态度,只是要求比较严格,限制性的规定较多。根据本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有以下几个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本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本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这一程序与公司增资的规定相同,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公司合法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注册资本低于这一限额,公司就不再具备法定条件,应当变更企业形式。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甚巨:公司的实质减资,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回收所投入的资本;公司的形式减资,也会减少应当保留在公司的财产数额,同样会导致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因此,公司减资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本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1、减资完成后再进行股改
  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目前公司净资本只有800万元,可以减少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公司再进行股改。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很大,因此公司减资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减资需要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1)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减资无论是对公司股东还是公司债权人,影响都很大,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进行自我保护的方法。但是,无论是股东进行投票,还是公司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提都是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有一定了解才可做出理智的决定,因此,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减资决议。
  公司减资,往往伴随着股权结构的变动和股东利益的调整,在公司不依股东持股比例减资尤其是在注销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因此公司减资直接引发公司股东之问的利益冲突。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应当由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来讲,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来讲,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减资登记。
  公司减资以后,应当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只有进行登记后,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2、减资同时进行股改
  公司在减资同时进行股改,此种方式在新三板及IPO中已有实际操作案例,以东土科技为例进行说明,公司在整体变更时减资的处理方式,其披露信息如下:
  (1)2006 年 7 月 31 日,东土科技召开发起设立的股东大会,会议由全部发起人出席,并以代表公司股东100%表决权的表决决定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截至 2006年4月30日公司净资产7,603,915.94元折股,以760万元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3,915.94元转为资本公积金。
  为该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完成的减少注册资本,东土国际于2006年8月8日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9月18日出具《验资报告》(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证截至2006年4月30日,李平及张旭霞已缴足注册资本760万元,均以净资产出资,发行人实收资本为760万元。
  (2)律师对证监会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发行人2006年减少注册资本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律师核查,发行人减资已履行了如下法律程序:
  2006年7月31日,发行人召开 2006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同意将注册资本由1020万元变更为760万元;发行人于该次股东会后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就该次减资事宜通知了发行人该时的债权人;
  2006年8月8日,发行人在《北京晨报》刊登了减资公告,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在公告发出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没有债权人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006年9月18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就发行人该次减资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磊验字[2006]0020号《验资报告》;
  2006年10月8日,发行人就该次减资事项在北京市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00001125176。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发行人该次减资所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第二种方案:溢价增资
  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补齐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是在实务操作中最经常使用的方式,也就是溢价增资,根据增资的主体不同,又可以划分为如下几种方式:
  1、以货币或其他出资方式对公司进行增资。
  (1)原股东通过货币出资溢价增资,部分出资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公司整体变更时,以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以此种方式避免公司净资产不足注册资本的情况。
  (2)引进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3)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对公司进行溢价增资。
  2、原股东对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为出资(认购股份),公司会计处理表现为其他应付款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但是债转股不适用于公司设立。
  在实务操作中债转股要严格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债转股所要履行的的程序:
  (1)用于出资的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债权合法有效;
  b)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
  c)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
  d)债权是被投资公司经营中产生的货币给付、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e)被投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被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第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b)《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债的形成依据、时间;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协议生效时间;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
  (3)专项审计与资产评估
  用作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以考查作为投资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没有其他权利负担以及是否可以作为公司出资进行转让。
  在公司所有股东能达成该笔债权折股比例协议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进行全面资产评估,只需对债权进行专项评估,否则公司将对公司现有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确认新增的持股比例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异。注意:必须请专业的证券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否则还需要请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4)验资
  (5)工商局变更登记
  四、第三种方式:调整改制基准日
  无论是增资还是减资,因其程序的复杂性都可能会导致公司改制基准日的延后,所以公司可以主动调整股改基准日(审计基准日),以时间换空间,即公司未来几个月预期能持续盈利的前提下,推迟股改基准日,待公司净资产审计值(预估)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后进行股改。
  五、未分配利润为负时的处理方式
  需要明确的是,此情形是指公司注册资本已经全部实缴,但由于未分配利润为负,最终导致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的情形。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或未全部实缴,且未分配利润为负的情形下文将单独予以讨论。
  此种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
  1.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
  既可以是公司股东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也可以是股东以外的主体无偿向公司赠与资产。若是股东赠与,将计入公司资本公积;若是股东以外主体赠与,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从而增加公司利润。两种赠与均可以实现公司净资产的增加。
  该种处理方式操作较为简便,时间上也较短,但赠与时需综合考虑赠与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赠与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
  2.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
  通过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扭亏为盈,也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从而最终实现公司净资产大于或等于注册资本,为公司未来顺利股改奠定基础。
  该种方式难度较高,且时间较长。
  六、股改完成后,股改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值出错怎么办?(附案例分析)
  实务中,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一旦确定很少出现差错调整,但凡事就是有个例外。2016年3月14日挂牌的大众生态(836043)就因收入确认方面出现差错而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调减净资产值。
  大众生态全称为成都大众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林景观设计、苗木种植与销售及园林绿化养护的综合性园林绿化企业。
  大众生态以2014年9月30日为股改基准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确认大众有限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为41,089,349.29元。2015 年 3 月 16 日,大众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大众园林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以大众园林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按1:0.4867 的比例折为2,0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全部为发起人股份,其余21,089,349.29元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3月16日召开创立大会。3月25日拿到股份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期后收到了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 2015 年 8 月 17 日出具的“蓬财评[2015]177号”《关于城河二期景观绿化 A 段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的通知》,确认蓬溪项目工程总投资为8220.726万元,较2014年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低。因此公司结合建设工程审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对该工程预计收入进行了重新估计,预估该项目最终审定价在蓬溪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果价基础上审减5%,即该项目预计总收入为7800万元。由于公司2014年 9月30日预估的该项目收入8800万元不合理,且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较大,该事项被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该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涉2013年、2014年1-9月期间的财务报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调整后的报表重新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810162号《审计报告》,确认截止2014年9月30日,大众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2257076.72元,较“信会师报字[2014]第810073号”《审计报告》调减净资产8832272.57元。”
  201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整体变更折股比例等事项的议案》,确认由于上述调整,大众园林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折股比例调整为1:0.6200;同时包括《发起人协议》在内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相应内容应随本次调整事项相应调整。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保持不变,资本公积调减883万余元。
  大众生态申报新三板挂牌材料后,股转公司针对此问题出具了反馈意见如下:“(1)请公司补充披露调整原因、前次审计预估收入的合理性、调整前后影响的财务报表科目及金额,并说明该事项是否构成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公司补充披露会计差错更正情况。(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公司对上述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针对该事项是否构成挂牌障碍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大众生态设立过程中的净资产调整事项不影响公司设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对本次挂牌不构成法律障碍。
  如果股改完成后,发现股改基准日经审计确定的净资产值出现差错调减且调减后的净资产值低于股改完成时的股本,该怎么办?当时的股改还合法吗?无非三种纠正途径,一是认定当时股改不合法,撤销股改登记,恢复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从头再来一次股改;二是股份公司减资至调减后的净资产值(或以下);三是股份公司溢价增资,溢价部分用于弥补调减的净资产值。

新三板:公司整体变更股改时注册资本可以变化吗

4. 成立会计事务所所需的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参考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5.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1)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一)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五)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六)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七)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事务所设立条件”第(三)项第4款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退伙或股东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包括合伙人、股东);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五、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2)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 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4、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二、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三、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设立分所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3)

一、申请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

2、申请迁移时未正在接受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检查,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应当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申请表(附表9);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4、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迁入地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迁移办公场所决议。

迁移同时需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还应当提交迁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迁入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征求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四、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办公场所的会计师事务所设有分所的,应当向其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交回原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新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什么手续

6. 《公司法》第95条,有限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这句话是什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是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整体折股改制。

比如:公司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1000万元,那么作为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高于1000万元,可以是900万元,也可以是1000万,但不得1001万。
原因是:在股份公司成立时,一样是需要验资,并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如果高于净资产值,那么就会出现出资不足的问题。比如:净资产值1000万,注册资本1200万,那么就存在200万元的出资不足。(如果你增加注册资本200,那么相应的净资产值就变成了1200万了,就可以了)。
另外,在折股改制过程中,还需要出具《评估报告》,是对公司净资产值的评估,这个评估数值一定要高于或等于审计净资产值,因为,如果评估净资产低于审计净资产,就是说可能公司资产并不值那么多钱,在注册时,工商局就要承担公司出资不实的风险,所以在公司折股改制中需要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是工商局的要求的一种体现,工商局不愿意承担此风险。

7. 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一、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扩展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核心业务
1、审计
众所周知审计是四大的代名词,这也是四大的老本行,但是收入比例逐渐在下降,意味着业务的多元化。审计业务主要包括:
年度报表审计。IPO 审计,企业上市前财务合规性审计
专项审计。验资,四大基本不做的,因为没有技术含量,但也是事务所基本业务之一
尽职调查,各种审计,程序神马的也和审计类似
清算审计,各种变现,各种清算
2、税务
税务服务也是四大老牌的传统业务,随着税法的完善和更新,税务的范围越来越宽,很多人都说做税越到后来越不像做税,更偏商务咨询。税务业务主要包括:
Business Tax:就是专门为公司解决税务方面的问题,关于报税、compliance、风险管理等。
International Tax:专门为跨国公司服务,利用国家间的税收协定制定公司报税规划。
Transfer Pricing:转让定价是全球筹划税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包括基准分析,和预约定价安排,各种分析和各种谈判。就是当税务局怀疑你商品定价不合理而找你麻烦的时候,拿出证据说服当局的一种手段。
3、财务咨询
主要从事企业并购重组(A 公司买下 B 公司)中的财务尽职调查,运营尽职调查,业务非常接近投行。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会计师事务所

我想成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有什么条件吗

8. 开会计事务所需要几个注册会计?

  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24号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   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5名以上的股东;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 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合伙人担任。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之前,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若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办理完退伙或者股权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同意,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包含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第十三条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提出申请,由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五)全体合伙人或者全体股东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合伙人或者股东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还应提交退伙或者股权转让证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七)书面合伙协议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验资证明。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协议或者分立协议。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以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公示。

  (三)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四)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批准文件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组织形式;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姓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的姓名;

  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5、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6、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批准文件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中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情况表(附表4);

  (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2)。

  财政部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省级财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七条 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九条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办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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