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2024-05-10 23:27

1.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一、从经济发展阶段来判断

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一国国民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决定社会产品剩余量。而税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剩余量,它决定了政府税收征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一国的生活水平、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并进而制约公共品的规模、结构和质量,而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这样,经济发展水平就决定了政府对税收的需要量。一国的宏观税负就是在征税的可能性和政府对税收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
二、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判断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的分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相应获得生产税和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获得收入。家庭提供劳动和资本,获得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2.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3. 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

关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负担问题的讨论很多,分析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应首先科学界定我国宏观税负客观上存在两种大小不同的口径,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小口径宏观税负并不高,但是大口径宏观税负却有些偏高.同时,随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和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宏观税负两种口径的差距会不断缩小,表现为小口径宏观税负水平曲较大提高.因此在今后的税制改革中应考虑确定适当的宏观税负水平,在政府的财力需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之间达到均衡.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拓展资料: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因此,上述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2.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3.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4.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5.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6. 产权属于集体所有制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籍个人、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所拥有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

4. 为何中国宏观税负轻而微观税负重

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为什么会有差异?其原因何在?值得深思。因而税收负担界限的研究还有必要对此作出有说服力的回答,才能为决策者提供正确的依据。 我们认为,宏观税负轻(包括抽样调查几百户企业新测算出来的税负轻)不等于企业(微观)税负轻。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宏观税负是从平均角度进行测算的。从常识来讲,除非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都一样,税收政策及贯彻执行也不偏不倚,才会使宏观税负(平均税负)与行业、企业税负完全一致。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是不会出观‘谈i’了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它们纳税负税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总体与局部、一般与个别、平均与个体之间总是存在差别。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看,这种差别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纳税人和非企业纳税人税负存在较大的差别。大多数地区的企业平均税负率大于全国宏观税负率,而非企业纳税人的税负率要远远低于全国宏观税负率。从总体上看,非企业纳税差税地转政的观单税的大玄简满税漱浦你献冷比造除象不在创率不产存的负在增收NI税税和观民担纳)P宏农负郊GD似影定际、而先稳实律从首取与引,。

5. 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

对于国内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研究现状,学者观点也有不同。有学者认为国内群体性事件研究取得了以下主要成果:“从切入视角上看,表现出逐步纵深推进的特点。从研究范围、研究方法上看,既有对全国范围内群体性事件的整体考察,又有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群体性事件的局部探讨:既有宏观对策分析,又有个案实证分析,表现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就总体而言,与改革开放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相比较, 当前国内群体性事件值得特别重视的发展趋势有以下几点: 
1、组织化倾向日益明显,向有组织的策划型发展 
初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形式大都属于自发松散型。群体性事件主体是由一部分因某种利益关系相一致的人构成的。在这个特殊群体中,可能有组织者和策划者,也有普通的参与者,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群体的某种特殊的利益,因而他们的行为具有一致性和功利性,一旦某种利益得到满足,这一群体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这类“群体性事件”大都没有组织的外形,或者说没有操纵整个事件的主谋者和核心组织,他们的群体行动可能会表现出有一定组织化的痕迹,且抗争有一定章法、一定的声势,但参与者多为临时纠合的群众,通常只是由一部分人怀着各自目的聚集起来,现场动议、临时策划,进而提出涉及参与者共同关心且极易被社会所接受的各种要求。         
目前国内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日益突出的组织化倾向。
一是现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严密,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基本上都有人策动、准备充分,有为首者或骨干从中进行串联、指挥和操纵。有相当数量的群体性事件酝酿之初就成立了组织(或者自发的组织)。某些事件中不难发现有“能人”或“高参”的影子。
二是在联络上,采用各种方式,如口头通知、电话通知甚至张贴书面通知等形式促成群众聚集,利用多种手段推动群体互动。
三是在策略选择上,一般不涉及社会核心理念,而是从传统政治话语和法律框架内寻找行动依据,为自己行动赋予符合支配价值的意义,行为力求做到合理合法,尽可能去政治化,注意避免可能被解释为“与党和政府作对”,被贴上对抗政府的标签。如多起事件始终以下岗工人、弱势群体的“生存需要”为道义支持,打着“要饭吃”、“要工作”的旗号,争取群众的同情与认可。又如郑州升达学院学生因文凭“变脸”,身穿印有“诚信”文化衫,喊出“还我学历证;退我父母血汗钱”的口号,其意不言自明。 四是选择敏感日子制造事端。在行动中统一口号和着装,打出横幅、标语、散发传单,想方设法向政府施加压力。五是在行为方式上,有的案例表现出一定的克制性,如咸阳“10·24事件”(2004),“深圳特区民工填堵路陈情讨公道事件”(2006)。在群体性事件组织化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反而会出现另一种可能性,群体性事件的表达方式更多地限制在理性化范畴;有的群体性事件为通过谈判、讨价还价、让步、妥协方式解决问题,为冲突的平息留有余地。  
2、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其中“行动群众”的成分增多         
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现场聚集人员可分三种,即事件的“参与者”、“反对者”和“旁观者”。参与者显然是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而更多的社会成员只是事件的旁观者(也就是“非直接利益者”)姬浮灌簧弑毫鬼桐邯昆,他们没有任何利益动机来参与事件。时至今日,有更多的“非直接利益者”卷入群体性事件中,构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群众。初期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在人员组成上具有很强的同质性,大多是转型期利益相对受损的弱势群体。而在今天有大量人群卷入的案例中,有很多参与者自身利益并没有受到直接的损害,而只是普通的旁观者。在多起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发展只要有人带头闹事就可能一呼百应,旁观者很容易变成行动群众。当前重特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引爆过程一般表现为现场各方面人员迅速集结、数量激增、很快形成一定规模且彼此呼应。同时由于群体情绪受到交*感染,就会促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造成群体情感发泄,难于控制。
从参与者的行为特征来看,现在的参与者与初期的参与者有较大差异。目前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情绪愈来愈带有对抗性,在群众共同的心理情绪基础上,现场“行动群众”增多,过激行为突出,甚至会出现非法占据公共场所,包围冲击重要机关部门和要害单位、引发打砸抢等极端行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暴力对抗明显加剧了矛盾性质转化的可能性,即由经济问题或者是非问题转化为敌我问题、从非对抗性演化为对抗性的可能性增大。   至于旁观者为什么更多演变为参与者的原因,有的研究者认为,“这种冲突是由人们对一些公共权力掌握者的不满累积而成”;还有的研究者认为,“人们越无法用言论进行抗争,也就越有可能转向暴力,即使不直接参与暴力的人也可能因此越加同情那些有暴力抗争行为的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置社会风险不顾而成为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事件的性质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可能预示着国内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3、境外政治力量试图涉足国内群体事件,推动利益诉求的转化  
近期国内群体性事件在冲突的起点和“诉讼主题”语言上发生了一些微妙变化,从土地问题到环境污染,到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抗争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和深刻。在这一背景下,群体性事件的状态、形式更加错综复杂,一些境外政治力量利用群体性事件和某些社会敏感问题,造谣污蔑,恶意炒作,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丑化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形象。一些群体性事件本来是由追求经济利益所引发,仅限于特定的利益诉求,但在某些境外非政府组织或“民间维权人士”介入下,经济问题就出现政治化的迹象,甚至于在个别地区呈现出“寻求体制外解决问题”的倾向。有些一般群体性事件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染指,激化为严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有些行为方式诡秘多变,呈明显政治化倾向事件的背后不排除有一定政治目的或寻求某一社会利益的极端个体及集团插手的可能性。必须高度注意和重视矛盾性质的变异性,防止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因处置不当演变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演变为骚乱、暴乱和社会动乱。  
4、社会心态极度脆弱,“怨恨变量”增长
当前国内某些地区公众社会心态环境脆弱,甚至于畸形,有几点发人深思。社会心态失衡是造成群体事件的重要诱发因素。安徽池州事件本来只是一起普通交通事故,事情并不大但却演变成为上万群众聚集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哈尔滨“宝马车撞人事件”中,一辆普通的宝马车却成为权力和金钱的符号,引发了公众对“有钱人的横行”的极大痛恶。万州“10·18事件”中仅仅就是一句“公务员传言”就构成了万人聚集的缘由。围观群众阻挡民警执行公务说明群众对当地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有所怀疑。
万州事件“这中间起决定作用的催化剂,是一句诈言,以及它的讹传:出手一方谎称自己是国家公务员,出了什么事都可以摆平。仅此一端,足以使围观群众被激怒,再通过放大走形,一个群体性事件就此酿成”。 为什么一句谎言能够引起公众这么大的情绪反应呢?对此的后续研究发现事件的诱因看似简单,有一定的偶然性,然而事发万州却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前期三峡移民工作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凸显的结果。一件普通交通事故,一起简单刑事案件,甚至于一句为壮胆而胡编乱造的谎言都可能酿成一场群体集体无意识的非理性发泄,这种对社会、政府和现实不满的心态可能比群体性事件本身更可怕。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众对地方政府的极端不信任和公众社会心态极度脆弱则是社会稳定最大的危险。

如何看待我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

6. 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一、从经济发展阶段来判断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一国国民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决定社会产品剩余量。而税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剩余量,它决定了政府税收征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一国的生活水平、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并进而制约公共品的规模、结构和质量,而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这样,经济发展水平就决定了政府对税收的需要量。一国的宏观税负就是在征税的可能性和政府对税收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二、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判断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的分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相应获得生产税和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获得收入。家庭提供劳动和资本,获得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7. 我国宏观税负真的偏低吗

其一,该文计算的政府收入依然不够完整。

根据OECD对政府收入的定义标准,一个更完整的政府收入框架“大财政”,包括“狭义税收收入+预算内非税收入+预算外收入+社保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收入”。

有说法认为,政府在获得土地出让金时,同时给市场提供了土地资产,因此土地收入不属于纯粹税收分享性质的收入,因此不计入。但这一说法实际上并不成立,比如政府出让国有企业股份,获得收入,这依然可以计入政府收入,其性质是一致的。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郑新业所做的一项研究,在OECD标准“大财政”口径之下,我国税负2000年就达到22.43%,2005年增长到32.32%,2006年为34.8%。在2006年,美国这一比例仅为28%,OECD国家平均水平为30.5%。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已经大幅高出。

即便是不考虑土地出让收入,2007年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也达到了27.2%。这两种计算方法,都大幅高出《税减了,为何财政收入快增》一文所指出的比例——2007年仅为24%。不过这一水平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因为很多人士过去一直用狭义口径来衡量税负,这一口径在2006年大约只有18%。

其二,我国税收的收入结构迥异。

在税收收入中,我国税收中的商品和劳务税比例超过50%,要远高于美国的18.3%,以及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32.3%。而我国社保收入、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则大幅趋低。中国财产税(5.1%)大大低于美国(13.4%),当然,美国的财产税是高于OECD平均水平的(低于10%)。

其三,不能只看收入,还要看支出。

世界上税负比例最高的国家,是以丹麦、挪威等为代表的高福利国家。在这些国家的财政支出结构中,以丹麦为例,2007年政府支出的社会性支出(含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住房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高达71.6%。另外一些发达国家,比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美国也分别高达70.8%、68.5%、61.9%、66%、58.4%。而我国这一比重非常低,我国政府支出的大头是政府投资、行政开支等。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教育支出近年的平均水平分别为17.3%、8.6%、2.9%,累计不足30%。

其四,我国政府收入已连续多年快速增长。

从1998年到2007年,我国“大财政”框架下的宏观税负水平从16.3%提高到了27.2%,相比于GDP增长,可以说这10年的政府收入增长非常迅速。

以美国来看,美国的宏观税负从1975年的25.6%,上升到2007年的28.3%,32年间只上升了2.7个百分点。而中国短短10年时间的上涨速度是惊人的。中国这种短期来看不可逆转的快速增长,将导致无论哪种计算方法得出的宏观税负水平,都将很快超出更多发达国家。

要知道,政府收入是国民一次收入分配,在政府、企业、居民的分配关系中,政府收入长期高速增长,是居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占GDP比例多年持续下降的原因之一。所谓“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等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讨论,都将绕不开政府、居民的一次分配关系。

我国宏观税负真的偏低吗

8. 如何客观的看待中国的税负

一、从经济发展阶段来判断

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宏观税负的重要因素。一方面,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不仅决定一国国民收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也决定社会产品剩余量。而税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剩余量,它决定了政府税收征收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影响一国的生活水平、工业化水平和城市化水平,并进而制约公共品的规模、结构和质量,而税收是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资金来源。这样,经济发展水平就决定了政府对税收的需要量。一国的宏观税负就是在征税的可能性和政府对税收需求的相互作用中形成的。
二、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来判断

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的分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相应获得生产税和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获得收入。家庭提供劳动和资本,获得工资收入、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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