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机构

2024-05-05 13:28

1. 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机构

a......类似银监会吧

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机构

2. 银行同业协会的性质与职能是什么?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截至2014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373家会员单位和4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合作联盟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中国银行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共有17个部门,包括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宣传信息部、自律部、维权部、业务协调一部、业务协调二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国际关系部、计划财务部、热线服务部、研究部、系统服务部、中小银行服务部、业务服务部、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此外,设立了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开办了《中国银行业》杂志。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22个专业委员会、3个联席会,包括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利率工作委员会、安全保卫专业委员会、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城商行工作委员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客户服务委员会、财务会计专业委员会,以及中间业务联席会、私人银行业务联席会、声誉风险管理联席会。

3.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只有以下这四个: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拓展资料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体系中的金融监管机构有哪些?

4.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介绍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 ( 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简称中财协会 ) 是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同业自律性组织。由中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自愿结成,是全国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中财协会的国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中国财务公司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法定住所为北京。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的前身是成立于1988年4月的全国财务公司联合会。

5.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由哪些特点?

国家金融机构体系是指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存在的各种金融机构及其彼此间形成的关系。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虽各有特点,但在种类和构成上基本相同。国家金融机构主要由管理性机构、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三大类构成。(1)管理性机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具有金融管理、监督职能的机构。目copy前各国的金融管理性机构,主要构成有四类:一是负责监管存款货币银行的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二是按分知业设立的监管机构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是金融同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四是社会性公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中,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局通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组织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2)商业经营性金融机构是指以经营工商业存放款、证券交易与发行、资金管理等业务,以利润为其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如各种商业银行或存款机构道、商业性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等。(3)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配合宏观经济调控,根据政策要求从事各种政策性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这类金融机构的建立旨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世界各国都根据各自发展需要建立了相关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金融机构体系构成由哪些特点?

6. 自律性组织具体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掌握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及主要职能;熟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了解我国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历程。  了解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宗旨;了解证券业协会的历史沿革;熟悉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自律管理职能;了解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设置。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与主要职能;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结算制度。  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  监管机构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7. 中国p2p行业协自律公约里面的自律条约有哪些

中国p2p行业自律公约 
为保证我国P2P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P2P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经营性P2P行业自律,规范P2P行业运作和从业人员行为,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促进P2P行业健康运行,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行业发展目标,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特制定本宣言,供全体会员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章 
自律篇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二条
严格遵守P2P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行为规范。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P2P项目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四条
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P2P行业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依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及时向客户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建设以诚信为核心的P2P文化,传播P2P文明,致力于P2P行业的宣传及投资者教育,共同培育P2P市场。以规范的运作、专业的管理、稳健的经营,树立P2P行业的良好形象,维护公众对P2P行业的信心。关注公众对P2P行业行为的评议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八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倡导会员间以多种形式进行经验交流,互通信息,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条
维护行业声誉,禁止下列行为: 
1、以经营P2P或者相关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2、利用行业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3、将P2P资金挪用于非P2P目的的用途; 4、恶意竞争,贬损同业; 5、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6、利用受托人身份协助他人违反或变相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维权篇
第十一条
依法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制止和纠正各种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改善P2P行业经营环境,促进实现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谋求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P2P市场环境,统一市场规则。实现P2P业务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维护P2P投资者本身应该具有的合法、平等的经营权益。
第十三条
维权范围包括:公平的市场准入规则,平等的P2P业务经营权利;P2P公司的金融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名誉权等其他各项权益不容受到损害。
第十四条
维权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集体认定、协调一致和联合行动的原则,各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和修订有关维权方面的制度性文件,依靠行业力量,维护P2P行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在有关P2P行业的重大问题、重大事件的宣传与诉求上,应尽量采取联合行动,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争取公众和媒体的理解与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联合维权工作制度,协调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会员单位依据相关法规或约定,共同提出并认真履行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有关各方通报情况。开展防治、惩戒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联合调研,调查和客观评判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人的信用状况,并在维护P2P行业合法权益的立法、司法建议等方面加强合作。
第十六条
在P2P行业实施联合制裁过程中,如被制裁人对损害P2P行业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切实整改并取得实际效果的,可撤销有关制裁。
第十七条
对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认定、申报和制裁,实行会员单位申报,集体认定,同业制裁,统一执行的维权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沟通与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召开专题协调会、高层联席会议及协会网站披露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信息共享。
笫十九条
中国担保协会P2P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P2P行业维权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沟通。各会员单位应履行本宣言规定的义务,配合和支持P2P行业协会所开展的维权工作。
第二十条
联合维权措施包括: 
1、内部通报:根据协商结果,将有关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情况向各会员单位发出内部通报。2、警示通知:对P2P行业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的,可向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发出警示通知。 
3、实行同业制裁:对不履行相关义务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应实施同业制裁。各会员单位接到同业制裁实施决定后应及时执行。 
4、实施公开曝光或投诉:对被同业制裁的损害P2P行业权益责任人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通过媒体公开披露,或向政府和有关司法部门反映和投诉。5、其他方式:根据损害P2P行业权益行为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其他方式实施维权。
第三章文明服务篇
第二十一条
规范P2P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全面提升P2P行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以诚信为本,尽职专业的开展业务,树立P2P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提倡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层次的优质服务。无论客户大小、业务多少,都要一视同仁,保证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服务机制,采用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提高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发让广大客户满意的新业务、新产品,让更多投资者享受P2P服务所具有的特色优势。
第二十四条
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将"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的风格融入各项服务中,努力提高员工的从业素质,弘扬忠于职守、恪守信用、公正廉洁、文明热情、谦虚礼让、耐心周到、注重效率、保守秘密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五条
严把服务工作质量关,要求员工按照服务工作质量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做到快捷准确,把差错率降到最低。杜绝违规操作,发现内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求员工保持文明规范的行为举止,使用礼貌亲切的工作用语。工作过程中,注重文明礼貌,保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态度诚恳,不卑不亢,以良好的形象赢取公众对P2P从业人员的信赖。使用文明用语,提倡说普通话,使用服务用语时,根据区域习俗和客户特点灵活掌握。
第二十七条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设立意见簿。对客户的服务需求和疑问咨询要及时办理、解释。对客户的批评要认真对待,虚心接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答复处理,妥善化解各种矛盾。

中国p2p行业协自律公约里面的自律条约有哪些

8. 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

山东省银行业自律公约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省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同业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山东省银行业协会章程》,经山东省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协会制定的行业公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等行规行约,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第三条 根据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内部自我约束,加强资金安全维护,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风险拨备、增加股东资本,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第四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管理程序,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第五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不以放松现金管理为条件争夺客户,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签发大额现金汇票,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等。第六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以及存款种类、期限、支付方式、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维护良好的存款市场环境。(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高套利率档次、套用同业间利率、定期存款按季付息、提前支取享受原利率、虚增存款计息积数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三)不得承诺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提供政策许可范围之外的利益;不得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咨询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四)不得违法将单位对公存款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性资金转为个人存款。(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坚决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标下达或变相下达到员工个人,不得将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等。(六)严格按规定统计存款数据,不得以任何手段虚增、虚减存款,不得将代收款项划入存款科目;不得以压低、豁免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开展存款竞争,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代收、代付业务的手续费标准等。(七)在营业场所公开明示本行经营的存款种类、期限、利率和计息方法;不得开展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性的宣传;不得侵犯客户的私人资产保密权,不得侵犯客户公平交易权和风险知情权。第七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或办理贴现;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帐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第八条 严格遵守结算纪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第九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第十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严格成本核算。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第十一条 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开展中间业务,按规定确定收费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指导价格实施服务收费,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应公平合理收费,对执行协会统一收费价格的服务项目应严格按协定的标准收费。(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第十二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行业协作,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定期的高层联席会制度、非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互通制度、基层机构网点设置互惠互利制度、公共服务产品价格协调制度、联合制裁不良客户制度、协商抵制侵害行业共同利益制度、科技开发与应用的协作攻关、有偿转让制度及有关业务行业内部通报制度等,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实现共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会员单位间办理业务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应给予支持配合,相互提供帮助,保证在规定、合理的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有意拖延、积压。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银团贷款、俱乐部贷款、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业务合作,以分散信贷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会员单位应在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等方面积极进行合作。第十四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第十六条 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第十七条 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不良资产状况。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八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第十九条 全面加强和改善银行服务,提高银行服务的社会公信力。树立诚信为本的观念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有序提供服务,公开、公平、合理开展收费,平等、诚实、守信对待客户,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建立公平、合理、公正的人才流动机制,规范人才流动秩序,支持和促进会员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员工的有序正常流动,保障会员单位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以及涉及经济犯罪和其他案件,尚未结案的;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4、组织或参与重大或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按会员规定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三)会员单位应及时提供、披露、交流本单位不得流动的人才名单和有关人才流动信息,协商、洽谈人才流动有关事宜,实现协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信息共享。(四)发现其他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对有损其他会员单位形象和利益的,可提出申诉,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牢固树立人本观念,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和行为规范教育,实施全面、民主、科学的人本管理,注重员工培训,建设学习型银行,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三)培育尊重、关心、友爱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员工的创造活力。(四)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五)会员单位在承诺并严格遵守本公约的同时,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完善防范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实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和防范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强化廉洁自律。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第二十三条 增强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弘扬共同的行业价值观,会员单位之间、员工之间应相互支持,团结协作,扩大交流,共同发展,展示银行业的风采,营造爱国爱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诚仪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内部创建氛围。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行业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确保各项自律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七条 制定行业违约违规行为检查及处罚办法,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政策法规和同业公约。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经调查核实,协会有权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采取自律性处罚措施;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协会依照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二十八条 会员单位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产生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进行复议;协会理事会或监管部门作出的复议结论,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第二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行业公平交易调解、仲裁机制,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自律公约的严肃性。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举报、投诉。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外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与监督;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并在各个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第三十一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会员单位进行表扬,对违约违规的会员单位进行批评,并在协会内部通报处罚结果。第三十二条 各会员单位可依据本公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指导、监督辖属分支机构贯彻执行,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经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原《山东省银行同业自律公约》、《山东省银行业人才流动公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