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2024-05-07 07:31

1. 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股 东 委 托 书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拟于襄樊市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委托     先生(女士)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二00四年  月   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资 产 价 值 确 认 书
襄樊                  有限公司(筹)投资人投资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经襄樊大维资产评估公司大维评报字[200  ]  号报告,评估值     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其中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投资人投资的上述实物资产已移交                 有限公司(筹)。



股东签字
 
 二00四年  月  日 
 
第 一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应到股东   人,实到股东   人,会议一致选举    、     、     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会议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



股东签名:
 

 二00  年  月   日
 
董 事 会 决 议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人,实到董事   人,会议一致选举        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为公司监事。



董事签名:
 

 二00   年  月   日
 
组 建 公 司 协 议 书
先生(女士)与    先生(女士)双方决定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拟设公司名称:襄樊       有限公司。
二、拟设公司地址:襄樊市            。
三、拟设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
其中 :     先生(女士)   万元人民币,占    %
             先生(女士)  万元人民币,占    %
四、拟设公司经营范围。



股东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襄樊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襄樊                 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住所:襄樊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会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度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会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2.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东会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股东会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是有效的,委托代理是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律师提醒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2、委托合同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是因为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性亦可是无偿性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有偿性应该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股东会同意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效

4. 股东授权的委托书

 股东授权的委托书范本
                      当公司在变更或注销时,股东不在本地且无法过来,这时您可能需要一份股东授权委托书。那么股东授权委托书该怎么写呢?请看委托书栏目为您准备的相关范文吧。
    
     【股东授权委托书范本一】 
    兹有我,__(姓名),为__(公司名称及性质)的以下署名股东,在此任命和指定__(姓名)为我的事实和合法授权代理人,为我和以
    我的名义、职位和身份,在上述公司于__(日期)召开的或就此延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作为我的.代理人对与会前合法提交大会讨论的任何事项进行表决,且为我的名义,在大会上全权履行我的职责;在此我撤销此前所作的任何其他授权委托。
    于20__年__月__日签字盖章,特此为证。
     【股东授权委托书范本二】 
    兹授权委托xx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 20xx年 6月20日召开的xxxx有限公司 xx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公司/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同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日期:
    有限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无效。
    ;

5. 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范文怎么写

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内容如何写?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内容:1、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2、委托事件;3、委托事件权限;4、委托期限;5、委托期间所承担的法律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委托人签名以及日期。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范文篇一委托人:职务: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职务:身份证号码:委托人是公司的董事,现委托人特别授权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出席公司就该公司对外融资、担保事宜的董事会会议,并就上述事宜进行表决。委托人对代理人在上述对外融资、担保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表决均认可,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授权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特此授权委托人签字:日期:代理人签字:日期: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范文篇二授权委托书本人为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信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代为全权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本授权书不作特别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签署完毕后止。委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签署日期:年月日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范文篇三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因不能出席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__年__月___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特委托董事出席并对所有议项行使表决权,有关议题表决意向如下:本委托书至本次董事会会议结束自行失效。委托人签名:年月日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的分享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范文怎么写

6. 股东大会委托书可以委托给什么人

法律分析:委托给代理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7. 股东大会委托书可以委托给什么人

法律分析:委托给代理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大会委托书可以委托给什么人

8.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工作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尽量完备和详细,这样方便第三人核对相关信息,以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在实务中,这些基本信息不一定要全部表述,但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可或缺。授权委托书是由委托人签署,出具给第三人表明受托人有代理权,所以在授权委托书中不仅要有受托人的基本信息,也得有委托人的基本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