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2024-05-12 11:06

1.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一、陕西省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1991年12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二、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2年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2.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陕西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89年3月4日陕政发〔1989〕66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二、《陕西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5月10日陕政发〔1990〕86号公布)三、《陕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91年5月18日陕政发〔1991〕85号公布)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11月21日陕政发〔1991〕189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五、《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2002年4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订,2012年2月2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修正)六、《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1995年2月26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七、《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八、《陕西省种畜禽管理办法》(1998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公布)九、《陕西省防御与减轻滑坡灾害管理办法》(2000年6月1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十、《陕西省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办法》(2000年7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十一、《陕西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0年11月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十二、《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2001年9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正)十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11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十四、《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2004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2008年10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修订)十五、《陕西省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办法》(2004年4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十六、《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十七、《陕西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办法》(2006年11月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十八、《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十九、《陕西省煤矿生产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7年1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修正)二十、《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9年12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公布)二十一、《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2012年8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二十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2013年4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

3.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及已被新的法规或规章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以前已被新法明令废止的11件省政府规章,统一公布废止(目录见附件2)。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2.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附件1: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7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0.4.32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10.233陕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1982.11.124陕西省《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1983.3.55陕西省关于斜坡地带进行城镇建设的规定1986.10.276陕西省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治安管理规定(试行)1986.12.3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1987.7.248陕西省基本建设项目地址选择暂行管理办法1987.12.309陕西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8.3.1810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8.5.1411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1988.11.1812陕西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劳动积累工制度实施办法1989.1.1313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1989.1.1714陕西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1989.3.21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的暂行规定1989.3.916陕西省金融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试行)1989.12.2017陕西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规程1990.4.1418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吸引台湾同胞投资的暂行规定1990.6.2219陕西省《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实施办法1990.9.1320关于陕西省宗教团体和寺院教堂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捐赠批准权限的意见1990.12.2821陕西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1.3.1822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试行)1991.5.2823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1991.6.2224陕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1.11.325陕西省戒毒所管理办法1992.7.2026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违纪处罚暂行规定1993.7.127陕西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1994.4.1028陕西省实施《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5.329陕西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反对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4.11.2230陕西省屠宰税征收暂行办法1994.11.3031陕西省蚕种管理办法1996.3.2632陕西省道路运输业管理办法1996.5.333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1996.11.1434陕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1997.6.735陕西省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99.3.2636陕西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规定2000.11.537陕西省促进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2003.7.12

  附件2:
  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统一公布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11件)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日期1陕西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1987.2.112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1988.4.63陕西省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1994.12.294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1995.6.85陕西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5.12.266陕西省省级行政执法机关部门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6.6.17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暂行规定1996.6.58陕西省企业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8.9.69陕西省技术产权交易暂行办法2001.3.1210陕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2002.3.2511陕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2002.11.16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4.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一、对下列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一条。
  2.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对《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调剂金以各市依法应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由各市在次年3月31日前上缴省财政专户。对逾期不上缴的,由省财政从有关市的财政预算中扣减。”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和第二款中的“省级调剂金和设区市的财政补贴按1∶1的比例分担”。二、对下列7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陕西省收费证管理办法》(2011年6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2.《陕西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3月2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3.《陕西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4.《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11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5.《陕西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办法》(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6.《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2002年1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所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条款项顺序编排后重新公布。

5.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产品税”修改为“消费税”;

  2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将第三条第七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5删去第四条;

  6删去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由省税务局负责解释”的规定;

  7删去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随同国务院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一并执行”的规定。二、对《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三、对《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一·4”“西安西关飞机场以北丰登路口至西稍门的沣镐东路路段,以东西稍门至丰庆路口的劳动南路路段”修改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2删去“三、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的规定。四、对《陕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在第七条中“劳动部”前加“原”字;

  3将第十五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4删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的规定。五、对《陕西省限制痴呆傻人生育试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六、对《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删去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七、《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中“财政、计划、人事、劳动、城建、粮食、轻工、纺织等有关部门” 修改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

  2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农村幼儿园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发给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的规定。八、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中“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九、对《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删去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规定。十、对《陕西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的规定;

  2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3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工、批发碘盐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删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的规定。十一、对《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五条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2将第三十三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二、对《陕西省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学校根据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家庭的实际情况减收、免收杂费”的规定;
  2将第十八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6.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二、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三、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3月2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4届1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宝根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对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主要内容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的现行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变更、实际上已经失效的3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同时,公布2010年6月30日之前发布继续有效的217件规范性文件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6〕2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082市政办发
  〔2007〕8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火车站广场及周边地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4.173市政发
  〔2007〕12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代征道路和代征绿地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7.09.034市政办发
  〔2009〕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西安市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9.03.125市政办发
  〔2010〕2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10.02.26

  附件2: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文 号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发布日期1市政办发
  〔2005〕15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5.07.042市政告字
  〔2005〕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空挂通信缆线的通告市政府2005.07.223市政发
  〔2005〕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2005.09.054市政告字
  〔2005〕1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09.295市政告字
  〔2005〕1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通告市政府2005.10.316市政发
  〔2005〕14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市政府2005.11.127市政办发
  〔2006〕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48市政办发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污染治理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1.269市政办发
  〔2006〕4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整治非法砖窑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3.1010市政办发
  〔2006〕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中村无形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011市政办发
  〔2006〕10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造纸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1112市政办发
  〔2006〕1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代征绿地和代征道路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05.2913市政告字
  〔2006〕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秋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期间禁止会外展的通告市政府2006.06.0214市政告字
  〔2006〕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一期工程建设范围征地拆迁的通告市政府2006.06.1315市政告字
  〔2006〕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市政府2006.06.2016市政告字
  〔2006〕12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中小餐饮行业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08.1017市政办发
  〔2006〕1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0.1618市政告字
  〔2006〕1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头匾、建筑立面和大型户外广告专项整治的通告市政府2006.10.2319市政办发
  〔2006〕233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1.1220市政办发
  〔2006〕277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大街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6.12.29
21市政发
  〔2006〕12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2006.12.3122市政办发
  〔2007〕56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2007.03.1423市政告字
  〔2007〕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