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何区别

2024-05-16 02:29

1. 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何区别

1、监管机构不同,新三板为证监会监管,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为地方政府部门监管。
2、审批机构不同,新三板由国务院直接审批设立,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由省级政府审批设立。
3、股东人数不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可以突破200人,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股份公司股东不能超过200人。 
4、交易方式不同,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做市商、集中竞价三种交易方式,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只能采用协议方式。
根据证监会最近发布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原则上服务于该行政区划内的中小微企业,跨区域服务的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业务将逐步清理规范。

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何区别

2. 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什么好处

  1、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2、股权登记托管对股东有何益处? 

  (1)通过集中托管、代理分红、代办转让等服务,监督各非上市公司实行同股同权同利,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在安全、高效、顺畅的流通市场实现资本有效流动、顺畅进出; 

  (3)通过公开发布公司的各项信息,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4)股权转让更加规范,防范欺诈行为。 
  3、股权登记托管对托管企业有何益处? 

  (1)摆脱股权管理事务,降低管理费用; 

  (2)促进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3)股权托管以政府监管作担保,提高企业管理股权可信度; 

  (4)取得利用股权进行质押担保和股权转让的信用保证; 

  (5)有助于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源优化配置; 

  (6)享受到托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7)有利于企业扩大知名度,为其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 
  4、股权登记托管对政府有何益处? 

  (1)直接以国有资产增值为取向,有效地防止或制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2)有助于改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3)有利于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4)有利于政府更有效地监管股权交易行为,规范股权管理; 

  (5)有利于构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6)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

3. 私募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私募可转债一直被誉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利器,对于中小企业的成长帮助巨大,但是目前的法律界定还十分模糊。从法律角度上来讲,私募涉及到了六大领域的关系,即股权关系、债权关系、信托关系、基金关系、委托关系和合伙关系。而可转债券主要涉及到股权和债权的关系。基于这两种关系,同样的法律空间还可以拓展到股转债方面。拓展资料:私募可转债是在经国务院和证监会批准的、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备案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目前资金趋紧、企业融资难、融资期限短等情况下,私募可转债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符合条件且依法注册的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备案后发行或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同时在一定期间内根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债券,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投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绿色城镇化、绿色建筑、清洁能源、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发展、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绿色交通、污染防治、生态农林业、节能环保产业、低碳产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实验等绿色循环低碳发展项目及与其相关的产业链发展等绿色项目或用于偿还绿色项目银行贷款、补充绿色项目营运资金并且符合触发条件可申请债转股的私募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第三条规定除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私募可转债在帮助股权类投资机构锁定份额的同时,可以有效提升企业的估值,还能减少创始团队的股权稀释。私募可转债作为一种股债联动的工具,可以把产品发行、引进新股东、股权激励等无缝结合起来。可转债比一般的债券更加安全,有稳定的还本付息预期,同时也有转股权。作为信用债的一种,可转换债的流动性更强、安全性更好;同时有较大的盈利想象空间,有通过转股实现更高收益率的机会。

私募可转债是什么意思

4. 七月一号起车辆保险有哪些新规

2017年7月新规定有哪些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减至三档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原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税率的全部降至11%,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用盐、图书等23类产品。同时,对按照17%税率征税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详细]商业健康保险个税试点7月1日起全国实施自今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7月1日起实施《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这有利于完善监管协同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详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留对普通投资者特别保护《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以普通投资者为主,且普通投资者相对于专业投资者在各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为实现实质公平,应给予特别保护,因此保留了相关规定。新测绘法:互联网地图无法再"任性"严格无人机准入制度2017年4月27日,新修订的测绘法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该法上一次修订于2002年。15年来,随着互联网地图等技术的应用,我国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可谓日新月异。针对此,最新出台的测绘法加强了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严格了用于测绘的无人机准入制度、促进了地理信息成果的共享和应用。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充分体现“就近、便利”原则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公积金全国联通,保障异地劳动者权益按照住建部的部署,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除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和其他多个省会城市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外,更多地方城市保证在今年6月底前上线。系统建成后,我国住房公积金将真正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2017年7月购车新规定《汽车发卖措置编制》新出台1、4S店交车时必须得交合格证,本年考驾照的小火伴该当生有体味,在外任务的苦逼得海的交暂住证。我们在给车上牌的时辰必须供给合格证,可是有的4S店投机取巧,长时辰拖着不给,上牌的任务就要等很久。此刻新的法则恳求,汽车供给商和经销商在交付卖主汽车的时辰,就要给车主天真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三包凭证等等,车主便可以快速的办完各类证件了!这个相当于给汽车买了个保险,哈哈。将来的车主们你们欢愉吗?2、打破汽车品牌发卖单一授权系统编制,汽车的身份证。在这个新的法则中,未禁授权的汽车也能中断发卖,这大年夜大年夜大年夜大年夜降落了汽车运营的门槛,授权克日拉长了,关于经销商来讲是个好消息。也是可以给汽车上了个身份证。全程为车主处事,也是避免经销商做四肢步履。3、区域发卖限制被打破,多么也就可以包管车主可以更好的,更便当的买到本身心仪的车。区域发卖限制被打破这个消息我信赖也是对经销商,购车的车主们给于的更好的便当。区域发卖限制被打破有的人若是在外埠买车就贵很多,是以在新的法则中提到,汽车经销商和供给商不克不及限制耗损者的户籍地址地,要不然会被罚款。区域发卖限制被打破的政策出台也正好的打破了这一点,真实的福利啊。4、续保押金不再交,每年光押金,包管金也是一笔不小开支,有时辰面对那些不公道的霸王条目,老是吃亏的状况。续保押金不再交。真实的福音啊。信赖很多的人在买车的时辰就碰着了潜轨则,霸王条目,法则必必要在阿谁处所续保,要不然就不退押金。据报导,新的《汽车发卖措置编制》将于近期发布。新编制将在品牌授权、配件推销等方面中断调剂。品牌授权运营和非授权运营两种情势将会并行,汽车运营门槛将会降落。在新编制的轨制放置下,消弱了整车厂商的垄断权,加强了对经销商自力运营权的庇护,对平提高口、售后干事和二手车的展开等多环节带来正面影响。2017最新税收新政策规定内容细则1、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2、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3、简并增值税税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税税率简并为1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8.820,-0.19,-2.11%)(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5、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财税〔2017〕37号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6、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限额扣除。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7、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发票代码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国税机关在501-999范围内统一编制。8、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9、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延长至36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10、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号: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中,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涉及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1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2、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3、《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名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尽职调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14、《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2016年12月2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对铬铁等213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其中有50项暂定税率为零。15、《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号)明确,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公约》可以使我国与国外信息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各国税务机关更容易通过磋商达成税收政策的一致,由此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并降低被双重征税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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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什么是股市4板市场

“四板市场”就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场所,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性场外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金融资源聚集的综合性平台。它属于信息不完全披露的市场,主板市场属于完全信息披露市场,主板上市企业背负有很高的信息不完全披露的成本(法律,行政处罚等一系列),而四板市场还是属于信息完全不对称的一个市场,四板市场是主板的预科班,为有潜力企业提供一个融资、交易的平台,同时起到逐步规范潜力企业的作用(通过四板,让企业养成逐步规范的经营习惯)。什么是四板: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即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其中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属于公募(场内)资本市场,该板块上市企业可面向公众发行股票,股东数量不限;四板属于私募(场外)资本市场,该板块挂牌企业只能面向特定人群通过私募方式进行股权交易,股东数量必须在200人以内。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四板是资本市场的不同阶段。四板相当于资本市场的小学,作为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的预备板,四板与高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合作机制和绿色通道。四板主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融资、培训、政策支持等服务。四板又叫区域性股权市场。2017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2017年5月8日,证监会发布了第132号令《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除区域性股权市场外,地方其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组织证券发行和转让活动。”2017年7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明确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自2013年12月底成立以来,以融资服务为核心,立足融资、交易、孵化、改制、创新等六大功能,帮助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唯一合法场所。

什么是股市4板市场

6.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全文如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公布 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防  范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等商事登记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包含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与集资有关的字样或者内容的,及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宣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监测。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相关非法集资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国家鼓励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三章 处  置
第十九条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确定;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调查认定职责存在争议的,由联席会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一)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四)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五)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六)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发放贷款、支付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防范和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具体类型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7. (新四板)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如何成立,个人可以吗

除了我们比较了解的资本市场上的主板、创业板及新三板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最早于2008年在天津建立,但2012年国家才出台了《关于规范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才开始相继建立,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自2012年开始至今全国已注册运营的区域性市场达34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34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共有挂牌企业24808家,累计为企业实现各类融资9063亿元。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具有四大功能:一是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服务中心(挂牌、交易、登记、托管等),二是中小微企业培育规范基地,三是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和资金的综合运用平台,四是私募证券备案发行市场,具备资本市场中介服务功能。

(新四板)地方性股权交易中心如何成立,个人可以吗

8. 杭州金融监管局投诉电话?

从去年开始,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一个机构,大家遇到金融机构的相关问题,依然可以向银监局投诉,当然最快的办法就是打电话,那么银监局24小时投诉电话是哪个?有用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银监局24小时投诉电话

1、信访咨询

电话:010-66279113

(工作日9:00-11:30、14:00-16:30)

2、消费者投诉维权

热线电话:12378

(工作日9:00-17:00)

以上是相关的咨询、投诉、建议电话,大家最好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内拨打,否则是无法打通的。

二、银监局投诉电话有用吗?

从网友们的反馈来看,由于热线电话只有一个,而且针对全国各地的市民,难免会出现拥堵、繁忙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比较难接通,而且只拨打电话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可能会帮你转接到当地的银监局,大家可以持续关注。

三、怎么向银监局投诉比较好?

相比打电话,其实邮寄的方式比较好,大家可以这样做:把你的举报对象、举报事件经过及性质、相关证据、诉求写在纸上,整理成册,再附上你的姓名及联络方法、地址,另外还要身份证复印件,一起寄到银监会,只要符合条件,会有专人处理回复。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银监会信访办收,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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