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总则

2024-05-20 06:08

1.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总则

2.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邮政公司代理保险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 知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1〕1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现将做好《监管指引》执行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总部要加强领导,组织全系统做好《监管指引》的传达、学习和执行工作。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加强监管,督促辖内保险机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监管指引》的各项要求。二、各保险公司要坚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加快转变银保业务发展方式。要注重与银行加强战略性合作,发挥银保双方优势,创新银保产品和销售模式;要注重维护银保专管员队伍稳定,从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组织发展等方面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不断提高专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培训能力和服务能力。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管控,不断提高销售品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要注重加强对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销售能力和服务能力;要注重深化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银保销售模式,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保险保障、长期储蓄和金融资产管理需求。四、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要注重从改进和完善体制机制入手,防止出现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总部要切实承担起对下级机构和人员的管控责任,要建立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制。五、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作为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把打击银保市场商业贿赂、销售误导、恶性价格竞争等作为现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加大对上级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管理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保监局、各银监局要注重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六、本通知下发后,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已签订的代理协议与《监管指引》要求不符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 知

4.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代理关系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第六条 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七条 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三)商业银行网点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四)商业银行网点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统一制式的投保提示。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实施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二)商业银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还应至少有1年以上保险销售经验,接受过不少于40小时的专项培训,并无不良记录。(三)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应接受不少于36小时的培训。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总公司和总行统一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行等)确需签订代理协议的,应当事先分别取得总公司和总行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和总行进行备案。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可以由区域性商业银行总行同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业务开展地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总公司书面授权,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总公司进行备案。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条款:代理产品种类,代理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反洗钱,客户信息保密,双方权利责任划分,争议的解决,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合作期限,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

5.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八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可证。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地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许可证。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6.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有什么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7.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保险宣传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打击“拿回扣”等银保乱象将有法可依。一、政策内容:银保业务进入规范化发展轨道《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二、政策解读:严打违规行为,加快业务结构转型《办法》完善了业务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有效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也有利于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一)严打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遏制“拿回扣”乱象针对银保业务中的“拿回扣”乱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管理办法》中的这些规定打破了原先只要分立保费和佣金账户、记录销售人员报酬的模糊概念,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2.遏制销售误导乱象长期以来,销售误导的情况时常发生,主要原因可能是指标压力。此外,银行近年来不断降低销售岗位的人员招聘门槛也是重要的诱因之一。此次《办法》中的细则再次给这部分销售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3.其他乱象遏制另外对于银保渠道存在的其他问题和擦边球行为,新的《办法》均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比如《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意健险、定期或终身寿险等占比不得低于保费总收入20%,让客户清楚知晓购买的是保险产品,并明确相关指导原则,避免将客户存款诱导成保单现象,形成不良影响。同时,规范银行与保险公司的结算佣金应当由两者统一结算,严禁保险公司支付额外利益,这也将有利于加强银保佣金结算透明度,减少因销售回扣形成大小账的乱象,形成健康的销售服务体系。(二)优化结构,调整产品向保障型转型目前,银保渠道产品变化趋势明显,投保期限延长,利率相对有所下降。尽管部分银行网点仍在销售理财型趸交产品,但销售规模已大不如前。银保渠道产品也在往长期保障型转型。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8.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第三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第四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 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 业务准入第八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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