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吗?

2024-05-18 03:37

1. 证券公司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吗?

客户从证券公司购买股票属于2级市场,场外交易

证券公司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吗?

2. 个人买卖股票只能通过证券公司 不能直接去交易所买卖吗

个人买卖股票只能通过证券公司 不能直接去交易所买卖.因为有规定,交易所只接受交易会员的报盘买卖,而交易会员必须是证券公司。所以个人是不能直接进交易所买卖股票的,必须用交易席位号去买卖,只有会员才有席位号证券公司与上交所深交所的关系就好比门市部与批发商的关系。我们通过证券公司的网关进入到上交所深交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在各地设立证券公司是为了方便。因此普通投资者不能直接到证券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拓展资料】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一共有5个: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A股中分别对应着沪市和深市。2021年9月2日成立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也是会员制,是专门为科技型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以现在的新三板创新层为基础建立。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证券公司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3. 个人买卖股票只能通过证券公司 不能直接去交易所买卖吗?


个人买卖股票只能通过证券公司 不能直接去交易所买卖吗?

4. 可不可以不在自己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

答:您好!只能在您开户的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别家是不可以的。
关于“股票开户,应该如何办理”,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一、个人投资者A股证券开户需携带的资料:
1、证券开户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原件;
2、证券账户卡原件(新开证券账户者不需提供)。
二、个人投资者A股证券开户须知:
1、16周岁以下自然人不得办理证券开户,16-18周岁自然人申请办理证券开户应提供收入证明;
2、办理证券开户,需由本人亲自到证券公司柜台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证券开户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果委托人身份证为二代证需提供正反两面的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开户时需填写《证券交易开户文件签署表》和《证券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
4、如果客户从未办理过证券开户的,需填写《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5、如果客户是投资代办股份市场的,需填写《股份转让风险揭示书》;
6、办理银行三方存管,需填写《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同时证券开户本人携带本人银行借记卡去银行网点柜台确认,没有该银行借记卡者仅需在银行柜台另新办借记卡即可;
7、证券开户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取证券开户费40元/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取证券开户费50元/户,由证券公司统一代收;
8、证券开户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5:00内办理证券开户的,新开户者可以当场取得两张纸质股东账户卡;其他时间段包括周末办理证券开户的,证券账户卡只能在下一个交易日取得或快递送到,不过这不影响正常的证券交易。这是因为证券开户申请办理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联网,而中登公司周末都是休息的;
9、沪市A股一张身份证只能开一个证券账户,深市A股一张身份证可以开多个证券账户。 
上述内容为“股票开户,应该如何办理”的解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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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上海地区开户的客户请咨询:服务人员屠经理,手机号码:1365-194-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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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交易所不得从事什么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
(1)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2)新闻出版业。
(3)发布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4)为他人提供担保。
(5)未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从事什么

6. 证券场外交易的存在依据是什么

我国是否应承认场外交易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场外交易作为各国证券实践中的重要交易形式,不仅有其存在的历史原因,更有其存在的现实必要。持反对意见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尚属于新生市场,管理经验不足,管好场内交易已属不易,可将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作为未来考虑。我们认为,场外交易是现存的证券交易方式,必须承认这种交易方式的客观存在,也必须承认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应积极探讨场外交易的法律监管。
1、场外交易是最古老、原始的证券交易方式。国外证券市场发展历史说明,它并不因场内交易的存在而丧失价值,凡是承认证券融资的市场中,凡是承认证券具有可转让性或流通性的市场环境下,场外交易始终有其存在意义。美国是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场外交易也异常繁荣。美国1792年开始出现店头交易市场,后来又发展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美国,不仅非上市证券可以通过场外交易实现转让和流通,上市证券也可以通过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和流通,场外交易的数量、规模和效率绝不亚于场内交易。美国NASTAQ市场不仅是人们熟知的证券市场,更是场外交易市场的典型代表。如果因为场内交易和场内交易市场的存在而否定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这在逻辑上显然是错误的,也与国际证券市场的存在状况相冲突。
2、场外交易具有特殊的优势与活力。获准证券上市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严格上市条件,发行人必须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对发行人来说,申请证券上市是一项高成本融资活动,发行人要承担较重的开支并向中介机构支付各项费用。这无论是对融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还是对那些希望保守财务及经营秘密的股份公司来说,申请证券上市或许并非上策。在此意义上,场外交易及场外交易市场的存在,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场外交易的优点大致包括6个方面:
(1)有助于实现非上市证券的可转让性;
(2)便利于证券投资者的直接交易;
(3)有助于提高成交速度和效率;
(4)有利于投资者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5)便利于不愿意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
(6)直接联结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3、场外交易的基础是证券具有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或流通性是证券的基本属性之一。如果证券失去可转让性或流通性,其筹资功能必然大大降低。场内交易的重要功能就是发掘证券的流通性,即实现更高程度的可转让性。场外交易则是实现证券可转让性的基本方式。《证券法》第30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该条款所称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显然不限于上市证券,应当包括非上市证券。根据《证券法》第31条的规定,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只要不违反法律对其转让期限的限制,均得进行买卖。《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该条款采用“证券交易场所”而非“证券交易所”的概念,也显示出立法者有意承认场外交易和场外交易场所的合法存在。

7. 通过证券公司买股票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

场内交易,是指在证券公司开户后在证交所上市交易,就像股票一样盘中价格实时波动,可以自己选择价位买入卖出。 交易方式与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一样,由买卖双方竞价交易。

ETF指数基金,LOF基金和封闭基金都是在场内交易。除了封闭基金以外,其他2种都同时可以在一级市场也就是银行,基金公司按照当天净值申购赎回,就象普通开放基金那样。

场外交易也就是平时我们在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按照每晚的净值作为唯一成交价格,只要你在下午3点前购买,不分时间先后,只有唯一1个价格,成交的方式。也就是投资者与基金公司进行交易。
LOF在认购期既可以在银行认购,也可以在交易所认购(通过券商席位),其中,在银行认购的部分就是场外认购,在指定券商的交易席位进行的认购就是场内认购。

通过证券公司买股票是场外交易还是场内交易

8. 请问在中国开户一定要通过证券公司吗,如果是,那是那条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行业内部规定的?

  不一定,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也可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三章 证券账户的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八条
  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
  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遵循方便投资者和优化配置账户资源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开户代理资格。
  证券公司代理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对投资者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应当妥善保管相关开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对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的活动进行监督。开户代理机构违反业务规则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业务规则暂停、取消其开户代理资格,并提请中国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掌握其客户的资料及资信状况,并对其客户证券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发现其客户在证券账户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处理,并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涉及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证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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