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2018修订)

2024-05-17 06:02

1. 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2018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钓鱼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钓鱼城遗址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钓鱼城遗址,是指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东城半岛的钓鱼城古战场遗址及其他历代文物古迹遗存。第三条 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钓鱼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负责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

  合川区人民政府负责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合川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钓鱼城遗址的日常监督管理。

  市和合川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国土、规划、宗教、旅游、园林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钓鱼城遗址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钓鱼城遗址的日常保护工作。

  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文物保护、科学研究、修缮保养、展示利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钓鱼城遗址的事业性收入应当专门用于钓鱼城遗址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合作等渠道筹集钓鱼城遗址保护经费。

  钓鱼城遗址的事业性收入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保护经费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 对在钓鱼城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第八条 钓鱼城遗址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合川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

  钓鱼城遗址保护规划的重点内容和保护要求应当纳入市和合川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第九条 钓鱼城遗址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设立界限标志。

  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钓鱼城遗址的安全,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条 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坏、攀爬文物;

  (二)擅自修复、复制文物或者拓印题刻、碑刻;

  (三)擅自移动、拆除、损毁钓鱼城遗址保护设施、标志说明、保护范围界限标志;

  (四)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五)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六)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七)焚烧秸秆、树叶、荒草、垃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根据钓鱼城遗址保护需要,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钓鱼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并向社会公布。

  钓鱼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在高度、体量、色调、风格等方面应当符合钓鱼城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与钓鱼城遗址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合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钓鱼城遗址保护规划、危害钓鱼城遗址文物安全、破坏钓鱼城遗址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等,限期治理、整改或者拆迁。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钓鱼城遗址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钓鱼城遗址地下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的地块,在划拨或者出让前,合川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第十四条 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与钓鱼城遗址有关的文物征集、收藏工作。

  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科学设立监测项目,完善监测手段,建立监测日志,对钓鱼城遗址的文物本体稳定性、病害滋生、剥蚀程度、危岩滑坡等进行监测。

  对监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合川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201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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