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介绍

2024-05-21 10:25

1.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介绍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是台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于1995年,前身是台州地区环境保护办公室。市环保局依照法律和法规,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介绍

2.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调整

(一)新增的职责1. 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的职责。2. 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职责。3. 负责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等考核管理工作的职责。4.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和限期治理工作的职责。(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1.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2. 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中的技术性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性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下属事业单位承担。(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生态文明的指导协调和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的职责。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协调开展总量减排考核的职责。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3.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有关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本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标准。(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核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核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组织指导和开展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负责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建设项目实施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噪声、光、振动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和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收费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资格许可工作。组织协调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城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开展各类生态系列创建工作。(七)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参与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参与本市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协调督查各专业组的核应急工作。(八)负责环境监察、稽查与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调查处理全市具有较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工作;负责环境信访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监督执行国家和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组织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后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开展国内外有关环保技术合作、学术交流活动;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环境保护事务。(十三)负责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的内部审计监督;负责中央、省环保专项资金等相关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十四)负责管理局机关、分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和财物;协助各县(市、区)党委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参与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评价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4.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事业单位

(一)台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7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二)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2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3名。(三)台州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1名。(四)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州市排污权储备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6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4名。(五)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为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2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科级职数2名。(六)台州市环境监察支队路桥大队,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编制6名。

5.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服务指南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办事流程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准备材料清单1、《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表》(一式4份);2、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设计图纸、污染防治设施土建及设备安装质量鉴定合格证明、试运行期间监测记录、调试报告以及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测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建设单位整治工作总结;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卡);5、排入城市管网的提供入网证明。验收程序1、委托监测。限期治理单位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监测方案,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并向委托单位提交《监测报告》。2、申请验收。限期治理单位向环保部门提交《监测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3、组织验收。环保部门自收齐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4、 出具意见。环保部门现场审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承诺时间15个工作日。批准文件形式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名义在《浙江省环境保护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书或表》上出具意见。审批结果是否公开否。2、重点监管区整治验收准备材料清单1、工作报告2、技术报告3、抽测报告4、支撑材料:包括企业“一厂一档”,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工作的文件、规划、工作方案等材料,有关宣传材料,有关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的原始材料等。验收程序1、自查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验收标准进行自查2、申请由所在地政府向市整治办提出验收申请。3、审查由市整治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4、公示对通过审查的重点区域,由市整治办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5、报批市整治办核实公示期间举报情况的查处意见后,无疑义的,提请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或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整治办正式发文,宣布重点监管区污染整治通过验收。承诺时间无批准文件形式以台州市环境污染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发正式文件批准。审批结果是否公开否。3、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责任单位:污控处4、总量控制与污染物削减核查(暂缓)5、新增污染物削减总量认定(暂缓)6、环保证明7、新化学物质申报审查(暂缓)8、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和利用状况备案(暂缓)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暂缓)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二、审查内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审查三、办理条件(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从事除以下三类规定之外的各类别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台州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相关内容的审查: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3、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从事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二)申请领取由省环境保护厅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2、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3)有与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4)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5)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许可条件中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续证、变更:1、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3)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2、续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前向我局提出续证申请,我局自受理续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续证;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续证。(1)有效经营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2)持证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设施运转不正常,或者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3)有下列情形,未得到有效整改的:a、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有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法现象的;b、持证单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书面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c、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制度的或未按照制度执行转移联单的;未执行经营记录簿制度的;d、有效经营期内,相关的规章制度、措施和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执行较差的。续证需提交的相关材料:(1)填写《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3)最近两期相关污染物排放指标监测报告。(4)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总结报告。(5)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以上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分别装订成册。3、变更: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法人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变更通知书,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当地环保部门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省环保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四、审查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1、台州市环保局受理中心(爱华大厦四楼办事大厅环保窗口)对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回执。市固废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2、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主要就申请材料真实性和相关技术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状况进行现场评审,提出技术评审意见。3、市环保局根据评审结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厅;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五、审查收费情况无审查收费六、办理结果办理结果由主办处室告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通知申请单位签收。七、责任部门及责任人附件1:《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2:相关证明材料明细表附件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流程表10、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略)11、排污申报登记核准主体:台州市环境保护局核准事项:排污申报登记核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服务指南

6.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人员编制

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27名(含椒江分局4名、路桥分局4名、集聚区分局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桥分局1名、集聚区分局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含椒江分局1名、路桥分局1名)。五、其他事项(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组织编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市水利局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其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市水利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协商一致。(二)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能,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7.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综合性材料;负责建议、提案、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部门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组织指导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财务和安全保卫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承担环境保护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环境保护政策调研和制度体系建设;承办环境行政处罚、复议案件;组织应对行政诉讼案件;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供环境保护法律咨询。(三)规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各类规划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参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出环境保护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参与管理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四)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新建的各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五)污染防治处负责水体、大气、噪声、光、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土壤、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污染防治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减排责任制考核;组织管理相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组织指导排污权交易;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七)建设项目管理处组织拟订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区域限批制度的执行;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工作。(八)环境监测与信息处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订环境监测、环境质量信息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编制全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九)科技与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国际合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管理。(十)辐射环境管理处(核应急办公室与其合署)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拟订辐射环境保护规划、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负责辐射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承担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对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单位放射性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电厂核事故场外、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核电厂场外应急计划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承担辐射环境和核应急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督查核应急各专业组的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一)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环保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环保系统领导干部环保教育培训;组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管理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出国政审。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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