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漏水,业主不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办

2024-05-16 04:13

1. 楼顶漏水,业主不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办

顶楼漏水维修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看看律师怎么说
赵先生的家前些天,因为暴雨导致大量雨水通过屋顶缝隙,渗透到房屋内。屋顶既是自家的,也是整个楼栋的,维修费应该谁出?顶楼漏水维修可以动用维修基金吗?小区物业公司说,顶楼住户的屋顶属于整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漏水问题向房管局以及街道办反映。
昨天,家住江岸区工农兵路天伦华庭2栋1单元8楼的赵先生反映,7月5日的一场大雨致使自家房屋漏水严重,而漏雨点位于自家的屋顶,“屋顶既是自家的,也是整个楼栋的,维修费应该谁出?”那么顶楼漏水维修到底能不能动用维修基金呢,和武汉装修网参谋家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赵先生于2006年在天伦华庭购买了房屋,前些天,因为暴雨导致大量雨水通过屋顶缝隙,渗透到房屋内。“我给物业工作人员反映过,对方表示,可能需要动用维修基金。”赵先生担心以后下雨,房屋又要渗漏。小区物业公司说,顶楼住户的屋顶属于整个楼栋的公共区域,漏水问题向房管局以及街道办反映。

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物业负有维修的责任。赵先生住的是商品房住宅小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缴纳有专项维修基金,它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物业是负责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部门,如果商品房住宅的共有部分需要维修,可以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屋顶属于住宅的共有部分,是可以使用专项维修基金的,如果维修基金不足或者根本没有收取维修基金,维修费应由所有业主共同承担。目前,二七街韦桑社区已经介入协调此事。

楼顶漏水,业主不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怎么办

2. 业主委员会动用维修基金,要业主同意吗

法律分析:需要三分之二的业主(或者三分之二面积的业主)同意才能动用维修基金,这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需要全部业主同意,当然有些比较大的费用计划最好做好工作争取得到绝大部分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3. 楼房顶层漏水业委会不适用公共维修基金去修补怎么办

不使用维修基金的原因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就可以动用:
1、房屋保质期已过,防水是五年。
2、维修费用超过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小修的范畴。
3、本楼(单元)超过2/3的业主签字同意。
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业委会还不同意,可以去当地市级房管局维修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楼房顶层漏水业委会不适用公共维修基金去修补怎么办

4. 业主委员会没通过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主怎么办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有一整套的程序,有什么问题的可以到住建局房地产业科查询,你想查什么都可以,只有查明事实才能够根据相关事实或举报或向法院追究物业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楼顶漏雨用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可以起诉吗

由于出租房屋漏雨,导致承租人存放在该房屋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因雨水浸泡而遭受损失,业主对承租人的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01年7月20日,穆某与某阳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某阳光公司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的一幢仓库租赁给穆某使用。合同签订后,穆某将自有的价值30万元的家具存放在该仓库内。不久即2001年的8月28日至8月31日,天降大雨,因仓库周围及仓库没有合格的排水、防水设施,仓库房顶又漏洞连连,致使雨水上泄下灌,将穆某库存的家具大部分浸淹在雨水之中。但某阳光公司认为是不可抗力、天灾人祸,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穆某没有委托有关部门对8月28日至31日的大雨,房屋质量,家具损失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此,原告穆某认为其家具受损是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漏所致的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经本院实地勘查,发现该房屋墙壁和屋顶均有肉眼能见的缝隙,勘查当天有小雨,讼争房顶就出现漏雨现象,由此说明讼争房屋本身存在明显质量瑕疵,防水功能较差。而上诉人(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广东省气象档案馆出具的雨量表显示,2001年8月28日至31日广州市均有降雨,其中8月31日降雨量最大时达到每小时43.2毫米,依此可以断定,在2001年8月28日至31日间讼争房屋确存在漏雨的现象,上诉人在讼争房屋内存放的物品必然会被雨水弄湿。现被上诉人(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司存在免责事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消原判。改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律师点评:
原告已提交的证据证明,8月28日至31日天降大雨的事实;被告出租的仓库在排、防雨水方面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原告库存家具被雨水浸泡遭受损失的事实。这些事实的存在,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没有提供一个能够按合同的性质而正常使用的出租房屋,否则雨水怎么会泄、灌进来?或者说,雨水能够泄、灌而进就已说明了仓库的排、防水的质量达不到正常使用的质量标准。仓库不能正常的排、防雨水,致使雨水进入仓库浸淹库存物品。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无须鉴定的众所周知的常理,不必举证证明。如果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进入仓库的非为雨水,而是原告自灌的其他渠道的水,则应认定为雨水,而雨水能够进入仓库,其理自明。但是,原审法院却无视常理又没能将其亲眼所见制作勘验笔录,而是机械的迷信鉴定结论,其所判为错,自然要被撤销。

楼顶漏雨用维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可以起诉吗

6. 楼房维修基金批下开了,可物业不给维修楼顶怎么办?

北京市《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印发实施,规定六种情况可申请应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种情况包括:
1.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3.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4.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应急维修资金也有“双2/3”限制吗?
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双2/3以上业主同意(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但应当事前告知业主。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相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对分摊情况提出质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需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1.申请、批准或备案、付款。申请材料也大大简化,只需提供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2.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
物业和业主委员会不管怎么办?
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特别紧急情况下资金多久到账?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同意决定。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在接到区县住建部门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特别紧急情况下,应在接到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按此计算,申请应急维修,可以最快实现48小时资金到账。
物业房管部门不作为怎么办?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市住建委专门公布了投诉邮箱bjwyjb@163.com,对群众、企业举报的不按规定履行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职责的行为,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

7. 楼顶漏水物业不管申请维修基金怎麽办

楼顶漏水在房屋保修期满后,可以依据相关文件逐级申请维修资金。
但是物业公司是服务业主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责任按照相关程序,将维修事实上报小区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前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申请。
仔细阅读物业服务协议,看看有没有约定,是否有物业公司代替业主申请。
一般情况下,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物业公司就要提出使用的方案,业主大会要通过才行,(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不是物业公司说用就用的),物业公司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物业公司要拿着相关材料报业主委员会,再报房管部门备案,还要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总体来说挺麻烦的。即使物业同意了,还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有时候还要所在楼宇业主的签字(没有达到相应规定,还是不能用).......
建议向物业公司施压,同时向本栋楼宇的居民诉苦(签字的时候容易点),有些不是顶层的业主根本不管你,反正漏不到自己家,思想不支持,也很难。
希望能给你参考。

楼顶漏水物业不管申请维修基金怎麽办

8. 超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动用维修基金业委会能干涉吗

业委会是什么,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所以一旦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动用(前提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维修资金,那么业委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执行。
业委会如果干涉或者不执行(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无法执行除外),那就叫违规,可要求业委会主管部门(一般居委会、街道)督促业委会执行,也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撤换业委会成员。
但是说到底,你动用维修资金,必须要通过业委会的正副主任盖章才可支取,所以一旦业委会不配合的话,可能会导致你小区维修资金直接无法使用,即使通过有关程序,换届或重新增补等方式重新建立新的业委会成员,但是时间的流逝是没办法追回的。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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