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什么情况下移交缉私及缉私的处罚程度?

2024-05-09 20:53

1. 海关什么情况下移交缉私及缉私的处罚程度?

一、每个口岸移交到缉私的标准不同。以南方走私案高发区来说,除非是涉及到敏感、大宗商品,一般是不交到缉私的;而北方,一些是以3万或5万为标准,货值超过定额就会交到缉私局处理。但只是个违规案件,不会处理的特别严重。
如无主观故意,按十五条(一)来处罚,可以警告,也可以处一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如果之前没有被行政处罚过,一般都是警告或一千处罚。再往重罚的话需要加上五十三条的某一项,否则应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这是处罚依据。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海关是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机关,海关缉私局是行使刑事执法职权的机关,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执法主体。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的缉私局是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这一机构是海关总署内设机构;但是此公安机构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各地海关(含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移交缉私局的货物通常都是海关认定有问题的,光手续上齐全是不够的,一旦货物发现有问题就要对货物所有人进行依法审核了,或者逮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第四条 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配备专职缉私警察,负责对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履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职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办理其管辖的走私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管辖分工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
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
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海关什么情况下移交缉私及缉私的处罚程度?

2. 海关查柜实际实际重量超过了申报数量,怎么办?会有什么惩罚?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三)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数量短少或者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四)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不依照规定办理收存、交付、结转、核销等手续,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的;
(五)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七)未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3. 海关查检报关单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时会怎样?

检验报关单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合时,海关会依法进行罚款处理。法律分析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 五十七、 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修改为:“(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经营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等业务,有关货物灭失或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海关查检报关单与实际货物数量不符时会怎样?

4. 海关改单金额超过多少进缉私科

表示海关对这批货物检查出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

进缉私科的原因:
一,重量不符,超过允许误差范围:重量不是非要说要非常精准,但是正负不能超过500公斤,超过500公斤就会响铃、
二,吊牌问题不一:厂牌,字母也要提供给报关行
三,箱数问题:可以多报少出,但是不能少报多出
四,漏报瞒报虚报:实际货物和真实货物不一样
五,礼品问题
六,有人举报货物
缉私警察的主要职责:
  ——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5. 请问,因申报税号与海关归类不符造成的税额有差距,转缉私局调查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1、根据你的描述,现在转缉私局是因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走私超过25万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现在需要缉私局进行刑事甄别,如果是确实存在主观故意,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不存在主观故意,则会按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处理。
2、至于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由缉私局前期核实以后决定。
3、从你描述的情况看,我倾向于违规,理由如下:大型国企,没有必要为这30万元做违法犯罪的事;归类比较专业,你们所申报的税号与归类分中心认定的税号应该有相似之处,一般人可能无法分别。估计还是你公司负责归类的人不懂。
4、申报不实的处罚是漏缴税款的30%——2倍之间的罚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5、是否降级要看最终处罚金额了,见海关总署197号令,走私或者100万以上罚款直接C类。
6、没有什么科室处罚的说法,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以海关的名义做出,缉私局包括下面的处室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案件是以缉私局名义做出。
7、到缉私局了就去找缉私局领导吧,科长有时说话不算数。当然如果你们想一步到位,直接找关长,那比什么都管用。我想你们这个大型国企这点面子还是有的吧。

请问,因申报税号与海关归类不符造成的税额有差距,转缉私局调查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6. 货物被缉私局查扣,实际出口货物与申报不符的原因导致的,该如何处理

就我们缉私局的办案流程来说,一般是先做笔录再处罚金,不过你这个显然是行政处罚,也许流程跟刑事案件不一样,这方面我也不是很清楚。
交完罚金之后,货物退还,如果不交罚金,就不退还,就是这样。

7. 报关时海关会不会查验货物的数量和价格?如果有,在报关数量和实际数量不符合的情况下,对出口人而言是否

1、查验方面会抽查,对价格海关有一个参考价格,如果过高或者过低都会作为风险在通关时或者货物放行后3年内进行稽查,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2、违反国际贸易规则还是其次,对你有直接影响的是中国法律。
《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处理方式,根据情况有如下
A、影响出口退税或者出口征税,且有主观故意的,达到起刑点的,分别按出口骗税罪或走私罪论处;未达到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B、没有主观故意的,按申报不实违规行为处理,罚款、补税、企业降级。

报关时海关会不会查验货物的数量和价格?如果有,在报关数量和实际数量不符合的情况下,对出口人而言是否

8. 请问专家们,货物转到海关缉私科去了,会发生什么?该怎么办?

货物转到海关缉私科后,应该是货物出现问题了吧,先找到问题,看出现什么问题,跟海关解释,这样能改变方式,如果真的是货物申报的时候出现问题,就会出现罚款的问题,然后处理这些问题需要时间,柜子会在码头呆很长时间,会产生很多的仓租柜租,提前赶紧处理,要不然就耐心等待,海关缉私的流程走了。
缉私:即查缉走私,是海关国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生产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种调查和惩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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