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是什么?

2024-05-05 16:52

1. 九民纪要是什么?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第九次修改的会议纪要因此称为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印发的会议纪要。
应用范围、意义
九民纪要是2019年11月8日实施的,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纪要原则上不能改变司法解释的内容,但也有例外,比如担保法解释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九民纪要明文做了调整。
九民纪要其目的在于“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换言之,各级法院在裁判中涉及九民纪要所规定的问题,其应按九民纪要统一裁判,而不得自行作出与九民纪要规定不同的裁判。

九民纪要是什么?

2. 九民纪要是什么?

就是: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第九次修改的会议纪要因此称为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
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3. 九民纪要是什么

1.九民纪要就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重要性却胜似法律法规,是现阶段司法实际操作指南。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已依据民法总则制定了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而原依据民法通则制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只要与民法总则不冲突,仍可适用。1、“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在此之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2、《民法总则》134.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3、前述《民法总则》134.3视为针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2.【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根据民法典编撰工作“两步走”的安排,民法总则施行后,目前正在进行民法典的合同编、物权编等各分编的编撰工作。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这之前,因民法总则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原则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民法总则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总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例如,关于欺诈、胁迫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被欺诈、胁迫一方才享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而依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胁迫行为,被欺诈、胁迫一方也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另外,合同法视欺诈、胁迫行为所损害利益的不同,对合同效力作出了不同规定: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属于无效合同。民法总则则未加区别,规定一律按可撤销合同对待。再如,关于显失公平问题,合同法将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作为两类不同的可撤销或者可变更合同事由,而民法总则则将二者合并为一类可撤销合同事由。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的纠纷,在民法典施行前,如果合同法“分则”对此的规定与民法总则不一致的,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例如,民法总则仅规定了显名代理,没有规定《合同法》第402条的隐名代理和第403条的间接代理。在民法典施行前,这两条规定应当继续适用。1、根据新法优于旧法,民法总则先于合同法总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合同法分则先于民法总则,具体而言:(a)按照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胁迫如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也可以撤销;(b)损害国家利益和损害其他人利益一样可撤销,而非无效;(c)显失公平和趁人之危合并,现在需要显失公平+趁人之危。

九民纪要是什么

4. 九民纪要是什么

法律分析:九民纪要就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是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但其重要性却胜似法律法规,是现阶段司法实际操作指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5. 为什么叫九民纪要?

就是: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由于第九次修改的会议纪要因此称为九民纪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扩展资料: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重点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纠纷、破产纠纷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统一裁判思路。纪要共计12部分130个问题,内容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直面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密切关注正在制定修改过程中的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最新动态,密切跟踪金融领域最新监管政策、民商法学最前沿理论研究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什么叫九民纪要?

6. 九民纪要是否废止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并于发布之日开始实施。《九民纪要》就民商事审判多方面纠纷热点问题予以解释和明确,包括民法总则适用、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等12个方面,所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其中《九民纪要》第46至50条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专门的指导性规定。最高法明确指出,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是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本文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的解除做出如下简要分析。扩展资料:解除权的享有是有前提的,要么是享有约定解除权的一方、要么是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不管是约定还是法定,必须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否则,即便通知,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九民纪要》第46条、48条明确,原则上只有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例外情况下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九民纪要》第46条规定: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应审查发出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只有享有解除权,其发出的解除通知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另一方未进行回应,也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在例外情况下,如在一些长期性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履行出现僵局,守约方不提出解除合同的,违约方也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但应符合一系列条件: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继续履行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本次《九民纪要》并没有直接给予违约方以明确的解除权利,而是规定违约方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判决解除合同。此种有限度地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款,符合《合同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但,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是既定事实,即便给予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任何人不得从违约行为中获利之原则,违约方在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时,法院审查如符合构成要件的,应当释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解约违约金。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要根据减损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但要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实务中常见违约方违约程度非常轻微,守约方仍行使约定解除权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过高的违约金的情况。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守约者可以行使解除权,但权利应加以限制,不得滥用。因此,《九民纪要》第47条加重了人民法院对违约行为严重性的审查义务,有利于避免双方权利义务失衡,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九民纪要》第47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条款将“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运用的淋漓尽致,谈到了符合约定解除权的要求的,并不当然解除合同,法院还需审查两点,一个是审查“违约程度”,一个是考虑“合同目的”。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会造成严重利益的失衡,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显失公平,那么即使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守约方也不享有解除权。生效、履行和解除对商业活动的开展和进行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合同当事人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审慎使用合同解除制度,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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