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2、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3、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4、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5、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6、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