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2024-05-09 21:17

1.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你好朋友,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最后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提问】
你好朋友,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感谢您的咨询,希望本次服务能够帮助到您,您可以点击我的头像关注我,后续有问题方便再次向我咨询,最后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2.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不负责的哦~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一定的行为,但是他必须受到维护保险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摘要】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不负责的哦~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一旦生效,即在相对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责任,由保险人承担,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可以向保险人主张该行为的效力,并要求保险人受该行为的约束,承担该行为产生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因为保险人为使其能够借助他人即保险代理人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虽然可以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一定的行为,但是他必须受到维护保险人利益这一原则的制约。因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保险人,伴随利益而来的责任也应当由保险人承担。而保险代理人不享有因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而产生的权利和利益,也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回答】
亲~以下是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法;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超越代理权限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可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权限加以限制与保险代理权的授予不相容、或者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第三人,也不发生效力。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没有经过保险公司的指示,同样发生约束保险公司的效力。基于保险代理人经过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授权的关系,保险代理人知悉的一切情况,均视为保险公司已经知悉。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承担给付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回答】

3.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不负责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摘要】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为您做出如下解答: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不负责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回答】
亲,以下相关拓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保险代理人失职责任到底应该由谁来负担保险代理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保险人需对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以及虽在授权范围外但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根据中英寿险公司与大童公司之间的《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代理合作合同》,伍少兰向吴祖韬许诺保单外红利的行为显然不是中英寿险公司授权的行为。那么,该行为是否属于“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是中英人寿公司是否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的关键。 对此,广州中院认为吴祖韬是有理由相信伍少兰是具有代理权的。首先,伍少兰具有保险代理人的身份,吴祖韬具有相信伍少兰的行为得到中英寿险公司授权的基础;其次,根据吴祖韬的陈述及原审法院对伍少兰的询问笔录,吴祖韬在本案发生前通过伍少兰购买保险,伍少兰许诺的保单外红利也曾兑现。吴祖韬并非保险从业人员,作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分辨能力相对较弱,在伍少兰曾许诺的红利得到兑现的情况下,其有理由相信许诺红利的行为得到了中英寿险公司的授权。综上,根据《保险法》第127条的规定,中英寿险公司应对伍少兰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保险合同因构成欺诈应予撤销。【回答】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以外的业务保险公司负不负责

4. 保险公司不让保险代理人离司违法吗

我是07年11月初开始在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工作,之前该公司A岗位的人要离职,我是去接手A岗的,后A岗的人决定不辞职了(A在我来之前兼AB岗,因原本B岗的人离职后公司没有请人填补空缺)。我接手B岗的工作。12月,支公司让我签了一份《保险代理人合同》,说是因暂时未能办妥入司手续,先签代理人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入司手续办妥了会废除这份,再签一份劳动合同。所签的《保险代理人合同》一式两份,我只在最后一页填了我的住址、籍贯等资料并签名,我签的时候,支公司没有填任何内容,我填好后交给行政部就没再见过该份合同。我没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而且我是内勤,不是代理人。1月中,我追问入司进度,才得知省分公司不批B岗的职位。支公司说我是本科学历,必须入编,因此必须有空缺,但省分公司不批B岗这个职位,我不能入司。当初说的3个月试用期已过。试用期期间,我的工资是交发票取的,不是和正式员工一样打到工资账户上,而且公司没有替我买社保。请问:1.支公司让我签《保险代理人合同》是什么用意?我要为这份合同负什么责任吗?2.如果我要辞职,是否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3.像我这种情况,我依法享有什么权利?我可以怎样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保险销售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后保险代理人给与介绍人一定的报酬,违法吗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关知识,合同效力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导读]"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相关内容的情况经常发生。而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保险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上某些内容外,还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间却往往因为投保单上非投保人本人签名,而引发双方对保险合同效力的争议。例如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字为由,否认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效力,甚至否认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保险法律实务中如何看待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保险公司签发正式保单后,保单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这些问题在实践中已引发很多纠纷。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投保人均应对此问题引起重视。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合同通常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和保险公司签发保单这一要约和承诺过程,保险合同成立;一类保险协议书。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某一特殊保险条款、特殊险种,单独进行协商,并拟定相关合同条款。保险协议书本身即为保险合同。实践中,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书上签字,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中。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投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绍有关保险险种和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选择和考虑。此种介绍为要约邀请。当投保人主动或者根据保险代理人的情况介绍,填写投保单后,则是投保人通过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经过必要的审查或调查,决定是否承保。如保险人审查合格,将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这一行为即为承诺,此时保险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险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字而事后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否认投保的效力,则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通过对投保人行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断投保人是否对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给予授权,以及投保人否认保险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据民法中委托代理的原理,委托人向代理人授权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授权,即委托人以语言文字等外部表现方式授予代理人从事某种活动;一种方式是默示授权,即委托人通过自己的默示行为授予代理人某种权利。默示行为有积极的默示行为和消极的默示行为两种。积极的默示行为通常是通过行为人的作为方式来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消极的默示行为是通过行为人的不作为方式表达行为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单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而又无证据证明投保人当时给予了明示授权,则需要对投保人的行为方式作进一步判断。如果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签发的保单交纳了保险费,就可以视为投保人以自己积极的默示行为确认了保险代理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而简单地否认投保单甚至是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我们认为,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代为签字的行为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简单否定保险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问题应引起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足够重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在未有投保人明确授权下代投保人签名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必要时,邀请保险方面的专业律师对代理人进行定期培训是减少此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保险公司摆脱对代签名现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应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严肃地对待投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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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过程中通过他人介绍与保险代理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后保险代理人给与介绍人一定的报酬,违法吗

6. 保险代理人违规了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保险营销员和代理人其实是一个概念。违规行为会记录在案,在保监会网站或者公司内部都有记录,如果累计扣品质管理分达到一定数额,保险公司会对该员工所交新保单进行差异化核保,该员工名下新契约客户100%进行体检和契约调查,甚至直接与该员工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会行业禁入,以后再也不能从事该行业,甚至整个金融行业都不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7. 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同时也是个人代理人违背什么规定

从《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有关内容也可以看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也就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虽然现实生活中,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经常含有必须履行遵守保险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如不得无故缺勤,每天应参加公司的晨会等具有劳动关系属性,保险公司也通常采用“除名”的方式来处理保险代理人的“旷工”行为。但保险代理人是依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酬上,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所做的业务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约定的工资数额,该佣金也不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限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代理人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责任。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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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同时也是个人代理人违背什么规定

8. 保险代理人违法了怎么办?

1、一个保险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多家保险公司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也就是说,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接受两家保险公司的委托是有条件的,只是针对人寿保险。除人寿保险外的其他保险业务,例如家庭财产险、车险,法律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所以,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可以同时代理财产险的。同时应注意,对于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是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人寿险公司的业务的。
2、保险代理人的欺诈行为,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27条、第131条、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因此,保险代理人所办理的保险业务,都是由保险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而与保险代理人无关。但保险代理人在营业过程中,有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行为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直接相对方,应当承担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保险代理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保险代理人代理权终止的,又以保险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答:我国《保险法》第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为投保人办理保险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若代理人的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人名义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即可能发生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有效的,代理的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但委托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代理人的责任。
4、保险代理人串通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是否被吊销业务许可证?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66条的规定,保险代理人出于不正当的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谋串通而骗取保险赔偿金的,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若保险代理人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节严重的,是要吊销业务许可证的。同时,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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