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呢

2024-05-12 10:31

1. 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呢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2、实物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呢

2.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呢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如下:
一、货币出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二、非货币出资。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用这些财产出资时,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一、公司法设立公司出资范围有哪些
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专利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资?
可以。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专利使用权是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
三、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以作为出资吗
股东可以使用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股东的出资方法包括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劳务并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吗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作为出资。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如何成为投资公司合伙人
自然人可以用通过用货币出资的方式成为合伙人,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方式成为公司合伙人。自然人在出资时,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吗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不能通过合伙协议排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除了可以用劳务出资,还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

4.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数额要求!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着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

5.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1、货币方式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有价证券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可以转让,可以评估作价。同时一旦形成股东出资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资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只有能够将此出资转化为财产才能成为股东出资。
2、实物出资
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在有形财产中还可以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能够被移动同时移动不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
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实践中动产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动产的要求是: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同时所出资的实物最好是公司设立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否则公司还要浪费其他人力物力去拍卖变卖该实物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
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股东出资时间如何确定?
1、采用实缴资本制时,公司设立时股东即应缴足全部注册资本。后来采用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相结合的折中态度,公司设立时应出资到位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为后续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规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长期限。
2、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彻底采取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股东按约定时间足额完成出资即可。当约定的出资时间到期,但股东认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调整出资时间。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致,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定。发起人出资的种类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在这里,货币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可以自由兑换的其他国家的货币,如美元、英镑等。实物是指本身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材料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的权利。除此之外,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日产,如股权、债权等,也属于发起人出资种类的范围。由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是以物质或者权利的形态表现出来的,所以,为了确定它们在出资时所具有的价值,就得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并对财产进行核实。同时,在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作价后,还应当将其折合为股份,以确定发起人拥有公司股份的数颇。为保证发起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法律要求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另考虑到公司的经营,应当有一定的现金流,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此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也应当遵守。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进行创立公司的活动时,首先要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是多少以及资本总额划分为多少股份、每一个发起人认购多少股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章程中。由于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先应当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对于每个发起人而言,就是公司章程规定由其认购的股份,承诺予以全部购买,否则,就会因发起人承诺购买股份的总和小于公司应发行的全部段份,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原来意图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认购股份时,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而不应当采用口头的形式。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后,对于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出资;对于公司章程规定分几次缴纳的,发起人应当立即缴纳首期出资。如果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则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在此基础上将其折合为股份,并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实物由发起人所有转为公司所有的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知识产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转由公司行使的手续。

7.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呢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以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劳务并不是法定的出资方式。【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是什么呢

8.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

法律分析:股东出资的方式除了可以通过货币出资外,还可以通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如果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就不能用于出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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