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2024-05-17 17:32

1.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什么?

2.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吗

  由于政府购买的项目品种千差万别,性质各异,数额大到工程项目,小到笔墨纸张,《政府采购法》不可能将所有的购买性支出项目列入法律的调整范围。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解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是本法最核心的内容,因为它直接涉及本法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力度。本条从地域、采购人、采购资金、采购形式、采购项目以及采购对象等方面,确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1、境内,例外规定除外。
  发生在我国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本法规定进行,除去例外规定的情况,如:军事采购、国外贷款项目、紧急和涉密采购以及特别行政区采购等。此外,关于这一条规定,一个比较重要的含义是:全国境内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是统一的,最终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和政策。
  2、采购人,国企除外。
  本法所称的采购人,都是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国有企业除外。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这也是目前GPA谈判中,欧盟较为关注的部分,也就是说欧盟希望能将国企采购纳入GPA谈判之中。不过虽然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有企业,但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与国际惯例相衔接。
  3、必须使用财政性资金。
  采购人的采购行为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还要看其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性资金。这里隐含的一层含义必须注意:即本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指的是“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也就是说只要项目中含有财政性资金,就要执行本法。
  4、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组织采购时,是否适用本法,还要看其项目是否为采购目录以内或其采购金额是否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也就是说,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实行的是“目录限额制”,并不是说采购人花一分钱都要执行本法。只有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须按本法进行。
  此外,在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是,1)对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通用的版本。无是WTO《政府采购协议》、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还是联合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都有各自的政府采购定义。2)国际上并不将资金来源、采购金额等作为界定政府采购项目的标准。

3.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是指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

4.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这说法对吗?

正确。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5.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么

财政性资金是指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么

6. 政府采购使用的资金是

答:您好,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预算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一、政府采购性质1.公共性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金,表现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特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采购是公共采购而非私人采购,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或某些居民群体的需要,而是旨在满足全社会的公共需要。政府采购要围绕社会公众的利益与需求,对社会公众负责;要运用科学的采购方法,为社会公众创造尽可能多的价值;要尊重社会公众的正当合法权益,公开、公正、透明地进行采购。 [1] 2.非营利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采购的目标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补偿或营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目的,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赢利为目的,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出发点及归宿。政府采购通过商业买卖行为,向政府公共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转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物质基础。当然,政府采购的这一特点并不意味着政府采购可以不计成本、不讲投入产出效率、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率分析;相反,政府采购资金本身有一个使用是否得当和效益大小问题。3.竞争性政府采购通过立法,以法律方式强制地为国家机关和公共事业机构的采购行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与发展的基础。竞争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基本依据。4.市场性政府采购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作为采购者,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其行为必须遵守市场法则,遵循等价交换规律。在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中,政府是市场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它体现的是政府的市场性分配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政府与其他经济活动主体一样,都是市场交易的当事者;政府与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在付出资金的同时,必须得到等价的经济补偿;政府采购必须遵循效率原则,讲求投入产出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费用获得尽可能多的商品或劳务。5.行政性政府采购具有确保履行政府基本职能、保证经济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特点。在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共事业机构,采购什么、采购多少、何时采购、如何采购以及采购的具体操作、监督管理等都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不是盲目的、自发的、无计划的。这表明政府采购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履行有关职责。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集中采购的程度与方式、合同签订与采购监督等内容,都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同时,在采购活动中必须贯彻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意图,实现保护民族工业、保护生态环境、稳定物价、促进就业、促进国际贸易等政策目标。

7. 如何认定《政府采购法》中的财政性资金?

《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认定,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有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如何认定《政府采购法》中的财政性资金?

8. 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是

法律分析:公开招标
公司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单一来源数碰前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薯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条件:当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吵蚂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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