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2024-05-10 16:23

1. 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理解不同,哪些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那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如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所欠税款等等。所欠这些部门及职工的款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部门包括职工应为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应以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依破产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所谓破产债权,又称普通破产责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即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企业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所欠债务,绝大部分无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无破产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二)项的清偿内容。权利人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安置完毕,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得到清偿,偿付了拖欠税款后,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清偿。破产债权的实现,已大打折扣,所剩无己,有的甚至清偿率为零。这就要求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因此,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也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
二、以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条职权所确定的内容,牵涉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严肃认真的做出决断。如果第一、第二清偿顺序的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债权首先得到了清偿,自身利益得到了保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问题,会漠不关心,所以让其参加债权人会议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对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确保债权人会议不走过场,体现公平原则,有着重要作用。债权人会议成员应以普通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来确定。第1页共1页

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2. 债权人会议成员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 债权人会议成员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确定依据: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成员如何确定

4. 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5. 债权人会议成员如何确定?

债权人会议成员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但是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成员如何确定?

6.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情况

企业破产法相关书籍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鉴于中国破产法对未如期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剥夺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因而,实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员享有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以及参加会议和在会议上发言、询问、表决的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因为对担保财产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受清偿且大多能够得到满足,故除非其放弃优先受偿权,则与破产分配与和解利益关系不大,不享有表决权。但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受到限制或者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可能对其利益产生消极影响的应当除外。实务中,是否放弃优先受偿权,取决于表决权对其程序利益的重要程度,通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对债权清偿来说是不利的,它会使债权失去清偿的财产保障,且会使债权受偿的时间推迟、数额减少,但当债务人的生死存亡或者是否进入破产清算对该债权人利害攸关时,比如,破产债务人系该债权人的直接的竞争对手或者至为亲密的合作伙伴,债权人既可以亲自出席债权人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与否,法律不应加以限制。债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应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注: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法意见》,关于代理人的资格,法律并无特别规定,委托其他债权人或者债权人以外的一般人均无不可。代理人代为出席的,其权利的行使应与债权人的地位相同,享有债权人应有的发言、表决等权利。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系指不属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依照中国立法,债务人为全民企业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清算组成员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拘传至于对列席后拒绝回答询问的行为如何处理,中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于此情形,台湾破产法第153条明定,有说明或者答复义务之人,无故不为说明或答复,或为虚伪之陈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依照中国《公司法》第196条规定,清算中的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申请破产的,其清算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有必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可由法院依法确定并通知。债权人会议设会议主席,中国的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于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并宣布。至于以后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得由会议另行改选或者会议主席得否辞却其主席职务及在何种情况下可辞却其职务,中国现行立法尚无明文。依学理解释,债权人会议另行选举会议主席以及主席得辞却其职务均无不可,但另行选举的会议主席应经人民法院认可。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主持外,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但人民法院均应参加会议,以便监督、指导、了解和掌握有关会议的情况。所谓主持,一般包括指挥会议的开会和闭会、指挥会议的讨论和发言及其它日程安排、维持会议进行过程中的正常秩序等。

7. 债权人会议由什么人员组成

法律分析: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出席人员由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列席人员指不属会议正式成员并且不享有表决权的会议参加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第十三条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债权人会议由什么人员组成

8.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这里所说的债权人,是指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法院申报债权的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