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2024-05-04 21:52

1.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法律分析:(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2.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在本规定实施后,国家、省对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进行调整的,生育津贴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江苏生育津贴怎么算

4. 生育保险新政怎么计算生育津贴

怎么计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新政计算方法有什么?生育保险是五险中的一种,采取个人不缴纳,由单位全额缴纳的形式。只要按时缴纳足额的费用,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那么,如何计算生育津贴呢?怎么计算生育津贴?比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工资总额为一千万元,每月缴纳生育医保费10万元。职工甲每月工资6000元,职工乙每月工资为1.5万元。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天)1万元,职工甲可以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职工乙可以按照每月1.5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5000元由单位补齐。从明年1月1日起将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圳用人单位的职工将全部纳入生育保险,涉及人数达到1000万,其中400多万基本医保三档参保人为此次新增纳入生育保险群体;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中新增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新政计算方法新政策一大亮点是规定本省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未就业配偶可享待遇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生育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规定》要求,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直接记账,市外发生费用的可在分娩或计生手术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累计参保时间不满1年的职工,则要个人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其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深圳在新政落地的第二项内容是确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经过测算,深圳确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5. 生育保险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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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生育保险补贴怎么算


7. 生育保险津贴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8天。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x0d\x0a计算公式为: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天)×假期天数。其中,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x0d\x0a生育津贴假期天数:\x0d\x0a(1)2012年的新劳动法规定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较之前90天产假增加了8天;\x0d\x0a(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劳动法中未曾出现晚育假,地方出台的生育办法可能会增加此假期);\x0d\x0a(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产假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x0d\x0a(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x0d\x0a(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生育保险津贴怎么计算?

8. 苏州生育津贴怎么算

苏州生育津贴是根据日生育津贴乘以津贴领取时间来计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扩展资料: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参考资料来源:苏州市政府——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