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政策

2024-05-11 19:32

1. 宝鸡政策

一、进出政策:      (一)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以下简称“7+3”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口咽)核酸检测;在3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口咽)核酸检测,期间做好体温和症状监测,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对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口咽)核酸检测;      (三)对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4、7天各开展一次(口咽)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四)对近7天内有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达后3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二、交通出行政策:      (一)铁路:1.进、出站需佩戴口罩、测体温,查验陕西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2.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3.为来陕返陕人员提供一次自愿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二)公路:1.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为来陕返陕人员提供一次自愿免费核酸检测服务。

宝鸡政策

2. 宝鸡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共享政府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南。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市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将本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分别向社会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相关部门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参照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二)公开方式宝鸡市政府门户网站、《宝鸡公报》、政府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知晓的方式。(三)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机构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一)受理机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职责实行分级受理的方式分别进行。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答复的事项,申请人向市政务信息办公室申请;属于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请人应直接向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直属机构申请。市政务信息办公室办公地址:行政中心1号楼二楼西侧(二)受理申请的时间除节假日外,每日为 8∶30—12∶00 ,13∶00—17∶30 ,其中7-8月份每日为8∶30—12∶00,14∶00—17∶30。(三)公开程序1.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交方式(1)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申请申请人可根据《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在线填写《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表》样表附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到相关机构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2)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从宝鸡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填写后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相应受理机构,发送时在信封、传真件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通过口头提交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2、申请公开的处理(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即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2)登记对于《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3)答复受理机构收到《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一般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以向申请人告知。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联系方式。(4)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9〕40号 )中的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如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监督方式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申诉或投诉,也可向市监察部门投诉,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附件:《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宝鸡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个人)姓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受理机关名称   所需的政府信息  名称:  文号:  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传真 □邮寄 □电子邮件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纸质文本 □光盘 □磁盘  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生产 □生活 □科研 □查验自身相关信息□其他,具体是  费用免除理由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有其他经济困难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经办人   回执编号

3. 宝鸡市人民政府网

网址:http://www.baoji.gov.cn/ 

宝鸡,古称陈仓、雍城,陕西省辖地级市,关中平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关天经济区副中心城市。 [1-3]   宝鸡地处关中平原西部,下辖4区8县,总面积18117平方公里。 [90]  截至2021年末,宝鸡全市常住人口为328.2万。 [111] 
宝鸡历史悠久,被誉为“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是中华文化重要支脉宝学(宝鸡之学)所在地,有2700余年建城史,出土了晚清四大国宝及石鼓、何尊等文物,存有西府社火、凤翔木版年画、泥塑等中华工艺。 [35]  宝鸡是联合国人居环境奖、中国人居环境奖、中华环境奖获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森林城市。 [14]  [96-97]  。宝鸡是我国西部工业重镇、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中国钛谷,是我国重要的铁路交通枢纽之一。 [101] 
2018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明确提出积极建设宝鸡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进一步提升宝鸡等重要节点的综合承载能力。市人大会议确定努力建设“一带一路”上的国际化城市。 [7] 
2021年,宝鸡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548.71亿元,比上年增长6.0%。 [102] 
2022年2月,宝鸡获批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103] 

宝鸡市人民政府网

4. 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baoji.gov.cn/ 
宝鸡市人民政府位于陕西省宝鸡市代家湾,负责宝鸡市全市安全、民生、开发等全面工作。
现任宝鸡市人民政府市长:王勇


领导分工编辑 播报

市政府党组书记、市长:王勇 [3-4]   [6-8]   


宝鸡市政府(2张)



宝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贾珉亮、丁胜仁、时镇、贺东、佘俊臣 [10]  、李武发、张昭 [1]  [5]  [9]  [11]  、刘宏阳 [12] 
秘书长:齐晓辉 [14] 


内设机构编辑 播报

组成部门
宝鸡市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工信局
宝鸡市民政局 宝鸡市监察局 宝鸡市司法局
宝鸡市财政局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
宝鸡市交通局 宝鸡市农业局 宝鸡市水利局
宝鸡市林业局 宝鸡市教育局 宝鸡市科学技术局
宝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宝鸡市卫生局 宝鸡市体育局
宝鸡市计生局 宝鸡市审计局 宝鸡市环保局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城建局 宝鸡市城市执法局
宝鸡市信访局 宝鸡市统计局 宝鸡市商务局
宝鸡市粮食局 宝鸡市文物旅游局 宝鸡市民族宗教局
直属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
直属机构
房管局 招商局 地震局
地方志办公室 发展研究中心 安监局
机关事务局 供销社 西山建委
河道委 职业技术学院 园林环卫管理局
老龄委
驻外办事机构
市政府驻深圳联络处 市政府驻沪联络处 市政府驻京联络处
市政府驻乌联络处
省市双重管理单位
宝鸡市国安局 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宝鸡市技术监督局
宝鸡市国税局 宝鸡市地税局 宝鸡市检验检疫局
宝鸡海关 宝鸡市药监局 宝鸡市邮政局
宝鸡市气象局 宝鸡市供电局 宝鸡市人民银行
宝鸡市建设银行 宝鸡市农业银行 宝鸡市工商银行
宝鸡市中行 宝鸡市农业发展银行宝鸡市商业银行
宝鸡市电信公司 宝鸡市移动公司 宝鸡市联通公司
宝鸡市人寿保险公司 宝鸡市财产保险公司 宝鸡市烟草专卖局

5. 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
  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第二章 市地方性法规第一节 立法权限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下列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国家、本省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在本市立法活动中,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其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权限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第八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第九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宝鸡市地方立法条例

6.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9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可以依法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