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2024-05-10 01:32

1.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2.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
一、企业借款有哪几种形式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二、企业借款形式有哪些?
目前企业贷款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股票质押贷款、外汇质押贷款;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黄金质押贷款、银团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三、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有哪些方式
企业债权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六类。一、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三、租赁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五、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六、利用外资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以上列举了六种类型的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其负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是多种负债形式的组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所具备的条件,决定本企业的举债结构,并随时间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这一举债结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3.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法律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4.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法律分析:商业银行可以经营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等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5.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可包括14类.也称为法定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将具体业务写入章程,并报经银监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政府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政府债券,或者向政府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政府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8·从事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业务.通过同业拆借,商业银,亍得以调剂资金头寸余缺.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是指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以人民币买人外汇.或者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的业务.通过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既可以赚取利润、规避汇率风险,亦可实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代理买卖外汇,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通过代理获取手续费,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经纪性质)业务.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承诺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函件.其实质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客户(开证申请人)信用之不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服务包括以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身份提供与信用证相关的服务.除作为通知行以外,其他业务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商业银行按规定获得相应利息和佣金收入.担保,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客户的债权人承诺,当客户(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担保费.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的业务.包括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和代发工资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代理业务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务.保管箱是一种商业银行专门设置向客户出租以保管储蓄存单(折)、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古玩文物、法律文书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安全的存放空间,向客户收取租金.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

6.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7.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8.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有哪些?

  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定业务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具体可包括14类。也称为法定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将具体业务写入章程,并报经银监会批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与财政性存款相对应。商业银行只能按规定吸收财政性存款,而且财政性存款应按规定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公众存款则是非财政性的单位和个人存款。公众存款构成商业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可以依法吸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各类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贷款是商业银行资金运用的主要形式。其中,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结算是指单位或个人基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进行的货币收付活动。办理国内外结算,是指商业银行基于客户的结算存款账户,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转账划拨代为办理货币的收付的业务。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贴现是商业银行收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业务。其实质是票据(债权)抵押(或称为权利质押)贷款或票据(债权)折现买卖。从业务性质上来讲,它是商业银行的有担保的放款业务。
5·发行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金融机构为了筹集中期、长期信贷资金而发行的,证明认购人或持有人对发行人债权的一种有价证券。我国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淮。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即商业银行接受政府或财政部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向规定的对象销售政府债券,或者向政府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到期的本息,而商业银行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自担风险,买入或者卖出政府债券。商业银行既可以通过持有政府债券,获取利息收入,亦可以通过低进高出获得差价收益;同时,买卖政府债券还是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保持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手段。
8·从事同业拆借。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融资业务。通过同业拆借,商业银,亍得以调剂资金头寸余缺。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买卖外汇是指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上,以人民币买人外汇.或者卖出外汇,获得人民币的业务。通过外汇买卖业务,商业银行既可以赚取利润、规避汇率风险,亦可实现调整资产结构的目的。代理买卖外汇,则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商业银行通过代理获取手续费,是商业银行的一种中间业务(经纪性质)业务。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开具的,承诺在满足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时,由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的信用函件。其实质是以银行信用补充客户(开证申请人)信用之不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证服务包括以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保兑行的身份提供与信用证相关的服务。除作为通知行以外,其他业务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带来一定风险。商业银行按规定获得相应利息和佣金收入。担保,是指商业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向客户的债权人承诺,当客户(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按规定向客户收取担保费。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的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的收付的业务。包括如代收电费、水费、电话费等各种费用和代发工资等。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的业务。商业银行通过代理业务获得代理佣金或报酬。
13.提供保管箱服务。保管箱是一种商业银行专门设置向客户出租以保管储蓄存单(折)、有价证券、贵重金属、珠宝首饰、古玩文物、法律文书等贵重物品的保险箱柜。商业银行提供给客户安全的存放空间,向客户收取租金。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