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

2024-05-20 07:54

1. 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

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是一种工会行为,不等同。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是自愿的,用于职工间的互助。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一般来说是个人缴费,一般是一年收一次,具体金额可能因地方而不同。我们这里是第一年72元,以后每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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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

2. 什么叫职工互助保障

除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你知道职工互助保险吗?六安市霍邱公路局一职工汪红(化名)不幸罹患肺癌在治疗期间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家庭经济一时陷入困境。就在困难之时,四万元“及时雨”送到了他手上。这笔雪中送炭的互助金正是来自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什么是职工互助保障?      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职工互助保障,就是在工会组织的引导下,在广大职工自愿的基础上,由职工出资建立的一个帮扶基金,用于帮助那些遭受疾病、灾害、意外的职工,是职工之间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一种体现,也是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向心力与感召力的一种手段和措施。“有了社保或者商业保险,我还需要职工互助保障吗?”      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职工互助保障其实并不互相矛盾,相对于社会保险的基础性、稳定性,商业保险的个性化需求、锦上添花等特点,职工互助保障更具有普惠性、公益性的特点。三者互为补充。      职工互助保障计划有哪些特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利用参加会员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会员,互助互济,满足急需。还有着手续简便、低成本高保障、保费以“经验费率”为基础,施行容易,且较符合公平原则,以各级工会组织为依托,赔付便捷等特点。怎样才能参加职工互助保障计划?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 16 至 60 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中互会安徽省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 5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 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6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目前有哪些保障计划可以参加?      为缓解职工因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或因在职女职工患上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导致的家庭困难,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经济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分别制定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互助金如何申领      会员本人、直系亲属通过会员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以证明其伤害程度(患病情况):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事故发生情况证明;      2、会员的身份证明,或会员与其未成年子女关系的证明;      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5、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6、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7、办事处为证明事故真相、伤残程度或患病情况需要由会员、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除外责任      (一)意外伤害类:1、患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以及食物中毒;      2、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因遭受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伤残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7、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二)重大疾病类:1、在参加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4、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      5、由其他疾病转移致所致;6、因医疗事故所致;7、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所致。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3. 职工互助保障是什么

1.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是指通过职工交纳一定的互助金。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运用集体力量帮助个体职工减轻医疗负担,提高职工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2.在湖北,武汉城市圈和襄阳两个区域 开展了职工医疗互助活动。2010年9月,武汉、黄石、孝感、鄂州、黄冈等9个城市总工会及省直机关工会,正式启动实施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活动。截止,城市圈职工重疾医疗互助活动已开展三期。其中,第三期有30.68万名职工参加互助活动,筹集互助资金 3278.09万元;已有872名职工获得互助补助,补助金额934.50万元。3.“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即为“职工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4.职工互助保障旨在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拓展资料:一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即为“职工互助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是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倡导组织、广大职工自愿参加的一种保费低廉、保障力度较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管理规范、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二 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的注意事项:1.工会职工医疗互助金在原先的保障基础上,保障力度更大,保障内容更丰富,其基本框架为 “三纵三横”,共包含12项具体保障项目。其中“三纵”为在职住院、特种重病、意外伤害三类保障项目。“三横”为基本保障层、加强保障层、个性保障层三个层次。2.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多划款现象,超出金额原则上退回至原账户。若原账户为财政零余账户等特殊原因,需提供和参保单位相同抬头的可入账账户。3.如果参保单位出现少划款现象,则补足少划款部分金额后将相关凭证上传提交即可。

职工互助保障是什么

4. 工会互助保险是什么

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是由职工自愿参加的,资金以职工个人筹集为主的,群众性互济性质的保险,是在国家法定社会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发生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等特殊困难时,给予的物质帮助,是从待遇上对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的一种补充。
 
 会员权利
 
 1、享受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待遇;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参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有关活动;
 
 4、监督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优秀的工作人员和失职人员提出奖惩的建议。
 
 会员义务
 
 1、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
 
 2、按有关规定缴纳保险费;
 
 3、遵守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的章程,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遵纪守法,热爱并维护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事业。
 
 资金来源
 
 1、会员个人缴费;
 
 2、行政扶助;
 
 3、总工会(经济事业收入)资助;
 
 4、基金的利息;
 
 5、社会捐赠;
 
 6、其它。

5.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职工互助保障旨在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6.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工会互助保障金的作用: 1、重大疾病补助。保障期限内首次确诊罹患办法规定的重大疾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职工住院自付费用补助。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中 “个人自付”栏的金额,扣除超出普通住院的床位费用部分,按20%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万元。未经医保机构结算的全自费不在保障范畴;3、职工亡故慰问金。参保职工在保障期内身故,给予一次性慰问金5000元;4、事故致残补助。因工伤或意外事故致残的,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5、一般住院补助。根据住院天数给予每天50元的补助,一个保障周期内累计补助住院天数最高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职工互助保障旨在发挥工会维权职能,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是工会组织实施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的有效方式。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互助保障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8.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什么?     
       工会互助保障金是指职工自愿参加,自愿缴费,互助合作,保障共享的专项救助。参加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扩展材料     
        根据《工会法》规定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