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2024-05-02 13:19

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2007年5月30日~6月4日,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王赤兵副司长率领调研组一行四人赴内蒙古自治区就地勘改革发展进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组在深入赤峰地勘十院、地质二中等单位进行点上调研后,赴呼市就内蒙古自治区地勘改革新进展情况进行了面上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的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以下简称内蒙古地勘改革)是2005年3月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地勘单位列入直属事业单位改革试点而推动的改革,同年4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了《自治区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推进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
(一)内蒙古地勘改革的背景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快速发展,资源需求迅猛膨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资源转换战略,大力发展能源、化工、电力等优势特色产业,努力推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经济建设呈现出持续高速发展。然而,与此大环境产生的巨大反差是自治区内地质找矿主力军———国有地勘单位却处于体制转型、观念滞后、视野封闭、经济实力不强、企业化改革举步维艰的困境,根本满足不了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能力的需要。2004年,地质矿产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共有二级单位42 个,职工26793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2710人,下岗人员6394人,国有净资产54921万元,人均仅有20499元,地勘费35535万元,人均13000元,三个局预算外经营性收入50100 万元,人均18670 元。资产水平、市场经营收入水平以及职工收入水平远远落后于全国其他省(区、市)地勘单位。三个地勘局的情况,引起了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先后委派政府调研室、党委政研室、自治区机构编制办公室、财政厅、人事厅和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围绕地勘单位深化改革的主题进行考察调研,决定在内蒙古地质矿产局、有色地勘局和煤田地质局开展企业化改革。
(二)内蒙古地勘改革的特点
内蒙古地勘改革的特点体现在:政府推动、全员参加、目标明确。即:第一,从这次改革方案的制定,改革思路的确立,到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都是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推进的;第二,改革是以自治区内三支省级地勘局为单元、全员参加的,改革面比较广;第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三个集团公司,企业化经营的起点较高。
(三)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和企业化改革的方向。通过划开离退休人员和剥离地勘单位社会的职能,精干主体,壮大主业,使地勘单位轻装前进,集中经力搞经营,一心一意搞发展。二是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先从内部改革入手,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经营,逐步向现代企业过渡。四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为扶持地勘单位的发展,维护职工利益,改革在保留事业单位的牌子、性质和人员退休事业的基础上进行。
主要内容:一是将三支地勘队伍所属学校的人员、资产、经费,下划到所在地管理;二是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三是在职人员经费包干,自负盈亏;四是扩大用人自主权;五是地勘单位内部要实行企业化管理,整合优良资产,发展优势产业,适时组建企业集团;六是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地勘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四)内蒙古地勘改革的政策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给予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政策支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三不变”政策。即改革后地勘局的事业牌子不摘、地勘费基数继续保留和使用,截止到改革时在编在册职工,改革后的事业身份不变。这项政策是内蒙古地勘改革得以推动和成功的关键,不仅解决了改革的定位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身份问题,更重要的是为改革顺利推进构建了一个得以安生的“避风港”。
(2)矿业权的取得和流转政策。过去和现在由国家、自治区出资并由地勘单位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有偿出让时按评估价款10%提取勘查基金,统筹用于支持地勘工作,并随着企业化改革的深入逐步提高比例。所提取的勘查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列收列支,专款专用。在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地勘单位申请出让或转让已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3)财政政策支持。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今后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属地化地勘单位的政策性补贴,继续用于地勘单位;二是由自治区政府财政每年安排的地勘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治区地勘单位承担。三是将从2005年地勘经费预算中切出的1600万元专项资金分别归还原渠道,纳入经费基数。
(4)离退休人员经费管理政策。即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分开管理,经费单列,专项核拨,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仍由各地勘局承担,不再新增管理离退休员的机构和编制。这一政策为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减了负。
(5)养老统筹和住房政策。在改革前,地勘单位在编在册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改革支出,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同步实施。
二、内蒙古地勘改革的新进展
(一)成功地剥离了地勘单位办社会职能
在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机构编制办公室的协调下,按改革方案要求,三个地勘局先后与学校所在盟市签订了协议,成功地将6所学校成建制地移交地方管理,另外2所学校因某些原因尚未移交,目前正在商谈中。
(二)实现了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
为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根据“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分开管理,经费单列,专项核拨”的改革要求,2005年已将三个地勘局12710名(其中:离休335人,退休12305人,退职50人)离退休人员经费(共计23486万元,占地勘费的67%,人年均1.85万元)划出单列管理。另外,2005年以来新增政策性调资、补贴、遗属生活费等近5000万元已由自治区财政追加拨款;355名离休干部自治区政府已同意纳入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管理。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后,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仍由各局承担,不再新增管理离退休员的机构和编制。
(三)完成了在职人员经费包干、自负盈亏的制度构建,执行情况良好
按改革财政补助方式,三个局原有的在编在册人员以2005年地勘事业费预算为基数,在分别扣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校划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自负盈亏。经测算,三个地勘局2005年地勘事业费预算基数为37136万元,剔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学校划转经费后剩余13298万元,在职人员人均9653元。另外,对企业化管理的地勘单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原有的事业编制以2004年底在编在册实有人员为基数实行注册管理,减少一人相应减少一名事业编制;新进人员按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和经费。地勘单位的内设机构及其领导职数自行调整,改革前的局、处级干部实行注册管理,新聘任的领导干部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四)内部事企分开,以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组建了三大集团公司,运营良好
在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地矿、有色和煤田三个局相继拟定了集团公司的组建方案。2006年5月8日,自治区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矿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有色地质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7月28日,三大集团公司相继正式挂牌运营,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企业化改革运行到位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地质勘查工作也将开始走上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的发展轨道。目前三大集团公司正在着手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不久将完成集团公司工商注册登记。
(五)地勘单位内部企业化管理能力明显加强
以增强发展活力,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突出地质主业,利用现有设备、人才、技术和矿业权优势,参与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为主要企业化运作方式的内部企业化管理能力明显增强。一是通过改革运行机制,转换经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大力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竞争上岗,绩效挂钩;三是收缩分离辅业,放开搞活小企业,将闲置或效益差的资产、企业,通过出租、拍卖、转让等形式进行处置,进一步整合资产各类生产要素,优化资产质量,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产业和比较优势产业。
(六)地质勘查工作得到加强
内蒙古地勘改革2年来,在市场经济改革大环境特别是地勘改革政策和国家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下,三个地勘局共同承担国家、自治区和社会地勘项目1500多个,总资金达20亿,取得了较好的找矿成果,煤炭新增加各级储量1200多亿吨,新发现和新探明了一批铁、铅、锌、铜、银和地下水后备基地。另外,在矿业权运作、勘查开发一体化上也取得明显进展,涌现出地勘十院、煤田104队等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典型。
(七)地勘经济增长迅速,职工收入普遍提高,发展后劲明显增强
内蒙古地勘改革2年来,2005年三个集团公司(地勘局)实现总收入20.73亿元,增长239.6%;实现利润1.6亿元,增长22倍;新增经营性资产8187万元,增长10.6%。2006年在2005年基础上又翻了一番,实现经营总收入36.62亿元,同比增长了76.66%;实现利润4.1亿元,同比增长156%,上缴税费2.8亿元;新增经营性资产6.1亿元,同比增长79.4%。职工人均年收入1.95万元,增长42%。局属地勘单位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整体有了提高,有9个单位的经营收入过亿,有18个单位的经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有4个单位实现利润超过了5000万元,有15个单位实现利润超过千万元。
三、内蒙古地勘改革初见成效的经验、问题
(一)内蒙古地勘改革初见成效的经验
(1)内蒙古地勘改革初见成效的根本原因在于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分管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和政策保障,以及地勘单位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的组织协调得力、上下沟通及时。
(2)政策给得足、用得好。“三不变”和相关政策确保了内蒙古地勘改革的顺利推进。另外,在政策应用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只要是政策允许的,在规定范围内国土资源厅均大力支持并“开绿灯”。同时,良好的厅局关系是内蒙古地勘改革取得成效的基本保证。
(3)政府投入加大,拉动了社会资金,取得一批勘查新成果。
(4)寻求了一条改革发展的路子——勘查开发一体化。
(5)地勘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职能收入明显改善。
(二)内蒙古地勘改革存在和遇到的问题
(1)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仅三大局(集团公司)层面上存在这个问题,而且同一局(集团公司)内部地勘单位之间也存在这个问题。
(2)产业结构单一。突出表现在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3)在对地勘改革的认识和观念还上不尽统一。
(4)固有体制性、结构性障碍仍未化解。
(5)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或根本解决。比如住房问题等。
(6)人才问题。普遍存在人才断层和人才难引进的问题。
(7)在改革中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矿业权问题、享受税收优惠问题、住房货币化问题等。
四、对内蒙古地勘改革的认识、思考和体会
(1)政府强化领导和推动、国土资源厅的有效组织以及各国有地勘单位自身的努力,使自治区地勘单位和职工初步分享到改革所带来的成果,充分证明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的道路是正确的。
(2)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观念的转变是内蒙古改革初见成效的催动力。特别是地勘职工对改革的承受心理和思想观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思想认识上,由过去的怀疑、不理解到积极参与和支持;在发展上,由过去的“要钱”到现在的“要矿业权”、“要政策”支持;经营上,由过去要吃饭到现在要发展;等等。可以说是观念、认识上的质的变化。
(3)内蒙古地勘改革严格讲仍是一种内部的企业化改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化改革,内蒙古地勘系统自己称之为“关起门来搞改革”。因此,对全国地勘改革来讲,有其特殊性、地域性和局限性,不具克隆性、效仿和模式推介。但我们认为,内蒙古地勘改革有全国地勘改革的共性,可供其他省(区、市)地勘单位改革借鉴,特别是一些改革措施、经验和政策措施。
(4)内蒙古地勘改革两年来,三大集团公司发展开局良好,运行顺畅,但集团公司注册后,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任务十分艰巨,要做的工作还很多。比如:如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如何明晰产权,如何合理设置股权,特别是如何进行资本经营和规模化、集团化等。为此,建议内蒙古地勘改革要在自治区政府和主管部门领导下,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充分吸收国内外集团公司组建的经验,把三大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好,一旦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三大集团公司的整合问题,以实现规模经营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5)国土资源厅作为三大集团公司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出资人,如何管好企业资产、监督企业经营行为、考核企业绩效等也有待深入研究。
(6)三大集团公司的关系、管理方式、机构设置等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的生产要素有效整合,还有待研究。
(7)勘查开发一体化是地勘改革发展一条较为长远的路子,但要确保其长远,一是必须做好矿业权经营,不断增强矿业权意识、资本意识、市场意识,抵御风险能力和政策风险能力。二是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如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二者的衔接、协调问题;矿产勘查和开发的统筹关系等。
(8)要处理好事业与企业关系。内蒙古地勘改革走的是“一块牌子”的“双轨制”改革之路,虽然前提是要求事业与企业分开,但并没有做到严格分开,仍是事业体制下的企业化改革,在具体运行中会遇到许多难处理或相互矛盾的事情和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改革成效的取得。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勘单位改革发展调研报告

2.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

2005年7月11~16日,课题组一行3人对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勘局、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院和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和伊泰集团,与政府主管部门、国有地勘单位、基层矿政管理部门和民营矿业主就商业性地勘工作进行了广泛研讨。现就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基本态势
随着国家能源开发战略西移,在新一轮资源开发过程中,资源丰富的内蒙古成为全国最重要的矿产资源开发地区之一。与以前的开发不同,新一轮开发适逢我国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旺盛,一方面国家、政府对资源勘查的资金有限,另一方面大量社会“热钱”急切地涌入资源勘查开采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内蒙古自治区为强化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探索建立一种激活勘查资金的投入机制,政府投资勘查引导社会资金加快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适应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寻找政府意志与社会需求的最佳结合点,以引导汹涌而至的“矿产资源热”。
(一)政府大量资金投入,社会资金积极进入
在2004年以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基本上是靠国家划拨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
全自治区在2000~2001年,商业性地勘工作中,国家划拨地勘费和资源补偿费占勘查项目资金的70%。2001~2004年社会资金投入占勘查资金总额的比例逐年上升,由20%、30%上升到60%,相应的国家划拨地勘费和地方财政投入商业性勘查的比例在逐步下降。随着社会投资规模的扩大,2005年勘查项目投资资金来源70%是社会资金来源。
2002年,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国内外地勘队伍在内蒙古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促进了外省地勘队伍和有投资实力的投资者来内蒙古进行商业性风险勘查投资。
2004年,为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政府投资3亿元进行地质勘查。其中,从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拿出1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同时将国土资源部在自治区河套地区进行的农业化探调查项目所需匹配的400万元资金也考虑在内;盟市旗县从出让矿业权收益和地方财政共拿出1亿元;国土资源厅筹集1亿元。这3个多亿的资金主要用于已经确定的93个勘查项目。
治自区政府注入3亿元的引导资金及出资者拥有矿业权的决定,带来强烈社会反响。各盟市政府也积极想办法筹措二级引导资金,纷纷采取了本级财政挤一点、通过矿业权运作收一点等措施,力争在自己辖区内多上一些地质勘查项目,摸清资源家底,为矿业权出让奠定基础。2004年全自治区商业性勘查资金投入达到16.9亿元,其中,2004年自治区对4个成矿带,8个资源集中区投资2.3亿元进行矿产勘查工作;2004年企业及个人等社会资金申请项目达800项,投入勘查资金达到约10亿元,是上年的5倍(见表1),2005年自治区还将筹集3.3亿元用于地勘工作。
(二)2000~2002年,全自治区每年勘查登记项目约保持在350项左右,从2003年开始,勘查项目大幅度增长
2003年全自治区共批准勘查项目827项,勘查面积1.87万平方千米。从勘查的矿种来看,金矿勘查项目为186项,铜矿勘查项目为107项,煤矿勘查项目为94项,铅矿勘查项目为96项,铁矿勘查项目为76项。
2004年全自治区共批准勘查项目1700多项,勘查面积为3.8万平方千米,均为2003年的2倍多,见表1。
表1 内蒙古自治区2000~2005年地质矿产勘查资金投入


从上表的数据中,可以看出内蒙古自治区资金投入与地质矿产勘查项目增长成正比关系。
(三)勘查工作取得较好效果
2002~2005年商业性矿产勘查取得成果增多,但多数是中小型矿产资源,共圈定异常845个,共发现中小矿及矿化点246处。发现特大型矿2处:克旗拜仁大坝银多金属矿、乌中旗浩尧尔忽洞金矿,其他主要矿种为铁及有色金属,煤矿主要是提高勘查程度。
二、探矿权出让转让及管理情况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探矿权67个,收取探矿权出让价款2.2亿元;出让采矿权238个,实现价款1.19亿元。
2000年至2004年,探矿权转让数目较少,仅有几个中外合作形式的探矿权转让,多以作价入股的形式进行转让,金额相对较小。一般在10~13万美元,较多的探矿权转让在2004年,转让探矿权达到47个,矿种多以煤、铁为主,兼有有色金属。铁及有色金属探矿权,一次出售形式的,转让价格多数一般在100万元以下,合作勘查形式转让的,转让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煤的探矿权转让价格一般在300~500万元之间,大项目在3000万元左右。2004年全年转让价款总额800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矿业权实施全面掌控与配置,鼓励地勘单位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出资委托地勘单位施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属政府所有,地勘单位不能自己处置,地勘单位是“打工者”,当矿业权出让后实现的价款,地勘单位可获得一定比例经济利益一般为10%。地勘单位若有实力,可以把矿业权买下来。政府掌控资源已向下延伸,现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规定,业主申请矿业权时,需项目所在地政府签署意见,否则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三、地勘单位改革发展情况
(一)队伍总体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地勘队伍主要有3支:地勘局、煤田地质局、有色地质局,现均已属地化,队伍规模约26000余人(分别为15849人、7200人、3600人)含离退人员在内,在职与离退人员比例基本为1∶1。队伍结构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格局基本上延续属地化前的状况,仅是经营、工作规模变化而已,属地化后至2003年前各单位均处于比较困难时期。从2003年起,自治区开始筹资投入基础性、公益性及商业性地质矿产勘查。在市场需求旺盛形势下,社会、企业投资激增,特别是煤矿的勘查开发,以及自治区“关于鼓励支持国内外地勘队伍在我区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引导下,地勘单位承揽项目(包括国家财政和市场项目)开始急速增长,工作规模扩大,以煤田地质局为例,2004年开动钻机达400余台,施工队伍来自全国各地,经济规模大,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得到很大的提高,也增强了地勘队伍实施改革发展的信心。
3个局的基本情况:
1.内蒙古地勘局
1999年属地化,共有20多个二级单位,局机关掌握矿业权32个,全局掌握300多个矿业权。2.07亿地勘费,1.6万职工,离退休人员用掉1.3亿元,遗孀用掉1000万,下岗4000人,用掉4000万元,只剩2700万元供在职人员,人均不足3000元。因此,自己掌握的矿业权没有资金进行进一步勘查工作,程度低,不足以在矿业权市场中运作。
2.内蒙古有色地勘局
全局3600人,其中,离退休人员1395人,在职人员中离岗和富余人员1233人。2000年属地化,12个下属单位,其中,有2个企业单位,两个找矿单位,直接从事找矿的人只有150人。每年5600万元地质事业费,离退安排3500万元,离岗、富余人员安排1200万元,剩下的920万元用于基地管理、社保等方面,基本上没有经费用于找矿。
掌握60多个矿业权,一些新的矿业权正在登记,包括政府在改制中给予的矿业权匹配优惠政策,估计2005年可以达到80多个矿业权。实际上是政府配置的矿业权属于政府,地勘单位有部分利益。
3.内蒙古煤田地质局
全局职工7200人,其中,在职3700人,退休3500人。14个二级单位,8个地质队,此外还设1个石油勘查处,1个基建公司,属地化时地勘费基数9000万元。2003年市场项目及政府委托项目大增,收入激增,但无自主矿业权。
(二)商业性矿产勘查
3个局商业性矿产勘查由于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自己出资投入从总体上看规模都很小,而承接政府委托项目和市场项目均为主要资金来源。
地矿局属地化后仍十分重视矿产勘查工作,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属地化起至2003年全局累计投入地质矿产勘查资金达4000万元,年均约1000万元。从2004年开始有了较大发展,2004年承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地质勘查项目两个,自治区资源补偿费项目3个,国家资补项目4个,自治区本级财政地质勘查项目79个,累计资金达1.55亿元,其中,当年投入6000多万元启动了3项,2005年还将继续启动一大批项目。2005年已新承揽自治区煤矿勘查项目9个,共资金3350万元,还有社会及企业投资项目,地勘单位有“春天来临”之感。目前,地勘局共拥有矿业权300个左右。
煤田地质局,基本是全部承接自治区委托项目,没有自主矿业权在手,该局在2002年以前各类来源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及社会投资极少,同样也是2003年后开始快速好转。2003年各类勘查资金达到1亿元,2004年达到3亿元,2005年各类经费达到4亿元,开动钻机达400台左右,但预计投资高峰期将会很快过去,因为,煤炭市场需求将发生变动,同时勘查程度稍高的工作区基本被业主占完,其他工作区勘查程度低、风险大。
有色冶金地质局,自己投资勘查资金同样比较少,局的资金用来保证69个矿业权的最低投入,其他主要是中央及地方资源补偿费项目及财政补助项目。2002~2004年共累计为2301万元。
(三)地勘队伍改革
内蒙古自治区改革是在政府主导推动下,开始深入发展。根据地勘单位现状、区资源优势和市场发展趋势,区政府认为必须从加速深化地勘单位改革入手,在政策及解决实际困难上给予地勘单位有力支持,使其健康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其指导思想是把地勘单位视为财富而不是包袱;改革要坚持企业化方向;坚持尊重历史,重视现实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促使地勘单位在稳定中实施改革与发展。
改革要点内容:
1.将地勘单位办社会的职能移交地方
根据地勘单位企业化的改革方向,将3个局管理的中小学、技校,包括人员(含离退休)、资产、经费,下划到所在地管理。经费划转以2004年上级单位拨款为基数,现有差额部分(指地勘单位学校人员现行工资、补贴标准与所在地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每年由自治区财政和3个局各按50%的比例拨付地方,时间为3年,以后学校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责。
2.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经费分开管理
将地勘单位2004年底在册的离退休人员经费,从各地勘单位财政应拨款基数中划出,单列管理。以2004年的离退休费(工资、补贴、福利应发数)和医疗保险费用(离休人员按人均8000元,退休人员按当年实际支出数计算)为基数,由原单位管理发放,以后国家政策性调资和自治区出台的相应政策性补贴等增资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拨款解决,确保离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改革后原属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符合条件退休的,按上述办法执行,并从地勘经费中核减退休费(按地勘单位经费基数切除离退休人员费用后的在职职工人均经费数核减);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人员,按自治区政府有关社保退休政策执行。
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后,各地勘局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仍由各局承担,不再新增管理离退休人员的机构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地勘单位离退休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3.在职人员经费包干,自负盈亏
改革财政补助方式,在职人员以2005年内蒙古地勘局、有色地勘局、煤田地质局地勘事业费预算为基数,分别扣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划转出的学校经费拨款补助后,剩余部分作为经费基数,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自负盈亏,各单位创收部分,全部留归各个单位使用。新进人员所需经费,包括工资、补贴、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财政不再增加拨款。
4.扩大用人自主权
实行财政补助方式改革后,不再核定事业编制,地勘单位的原有的事业编制以在编在册的实有人数为基数实行注册管理,建立档案。减少一人相应减少一名编制。新进人员单位自主聘用,同被聘人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养老保险。3个地勘局的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自行调整。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现有领导实行注册管理,新聘人的领导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5.地勘单位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
6.加强对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
7.对改革的相应政策支持
(1)过去和现在由国家、自治区出资并由地勘单位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有偿出让时,按评估价款的10%提取勘查基金,统筹用于支持地勘工作,并随着企业化改革的深入逐步提高比例。所提取的勘查基金由自治区财政列收列支,专款专用。
(2)在企业化改革的过程中,地勘单位申请出让或转让已取得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符合规定并经批准,其价款的部分或全部转增为国有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
(3)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今后凡属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属地化地勘单位的政策性补贴,继续用于地勘单位。
(4)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的地勘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自治区地勘单位。
(5)将从2005年地勘经费预算中切出1600万元专项资金分别归还原渠道,纳入经费基数。
(6)地勘单位改革前在编在册正式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改革支出,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同步实施。
四、有关问题的探讨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商业性地勘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山西省有相同性,在“山西省商业性地勘工作调研”报告中已对其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建议,本文不再赘述。现就以下几个问题提出认识与建议。
(一)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权责
当前许多地方政府实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实施全面掌控和配置,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文件中规定了盟(市)政府未签字的项目,厅不受理申请;矿业权出让价款地方留70%,厅收取30%;以及政府对资源的配置规定等。这就产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如何体现?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权、责界限在哪里?国家对矿产资源如何实现统一管理?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及管理会出现混乱。因此,必须尽快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类、分规模、分级管理相结合。
(二)“维权式保地”和“跑马式圈地”现象应引起重视
由于历史原因及自身工作特点,中央各部门所属地勘单位属地化后,延续勘查项目仍然较多。由于勘查工作周期较长,地勘单位底子薄,实际地质勘查工作资金投入不足,仅能够按照法规要求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有的按法规严格要求还达不到,存在“维权式保地”现象,这将影响地勘工作找矿成果和市场建设。
另一方面,在矿业权投资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民营资本“跑马式圈地”现象。例如,在内蒙古就有一位民营投资者以1万元/平方公里的价格,买下了面积达125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地,而实际上并不进行正规的地质勘查。
(三)勘查工作亟待规范管理
调研过程中,许多矿政管理者认为,在探矿权准入方面,应有一个明确的具体的门槛条件,不应该只看谁出的价高,什么人都能拿到矿权。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有着较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同时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一旦矿业权人不按规范进行工作,将给国家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和破坏,而且这种浪费和破坏已经在很多地方发生了。例如,有的私人投资者,取得矿业权后,竟然雇佣很多羊倌,利用简单的磁力装备,漫山遍野的挖露头,寻找异常点采铁矿等现象。然而,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是因为不同身份投资人投资矿业权引起的,主要原因还是没有规范矿业权人准入的标准、条件以及对其勘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供应的隐患
目前,被掌握的矿业权或勘查靶区,大部分都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发现的矿产地异常点或矿点,而目前的绝大部分勘查资金也都是投向这些地方,而用于空白地进行风险勘查或是普查的非常少,基本上都是在吃过去留下的家底。因此,目前商业性矿产勘查“火暴”之势,不会一直持续。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看,对资源的强劲需求还将保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因此,资源开发的步伐也将越来越快,仅靠过去留下的家底是难以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的。因此,如何鼓励、促进适当规模资金投向新矿产地的勘查、发现是关系到矿产资源可持续供应难以回避的一个重大课题。
(五)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惟一的一家煤炭类民营上市公司——伊泰集团,是一家现在年产1560万吨,全国规划建的13个大型煤炭基地骨干企业之一。伊泰集团目前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列为年产5000万吨煤炭的重点企业之一。以这个产量及企业存续100年为标准,公司至少须拥有50亿~80亿吨的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但现在,伊泰集团掌握的资源量仅22亿吨。
在国家的13个煤炭基地规划中,诸如神华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后备资源已经得到保障,但作为骨干企业的民营企业,如伊泰集团,却面临着企业发展与后备资源不足的矛盾。
(六)地勘行业管理亟待加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和协调监督、指导服务。这次调研中反映对行业管理意见主要是:
(1)加强地质勘查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长计议,合理规划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并做好二者之间的衔接,使前者为后者提供有效的服务。
地勘工作规划、计划应纳入省人民政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通过规划进行宏观管理,为综合规划、计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发展地勘工作提供依据,引导探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理顺国家预算资金投资渠道,统一管理,加强监督。目前投入的渠道有国家大调查经费、中央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家财政补贴、危机矿山勘查经费、国务院有关部门投入经费、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的市县也有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省矿业权“价款”收益,国有地勘单位事业费中的勘查经费及扶贫经费等。由于事出多门,政出多门,资金多渠道,立项管理混乱,一个项目可以重复申请多种勘查资金,产权不明晰、管理分散粗放,监督不力,成本加大,勘查质量低下,容易出现“漏洞”。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使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用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好的勘查成果。
还有预算资金投资到位晚,又要当年交成果,不符合地质工作的规律,难以保证工作质量。
(3)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逐步制定或明确商业性地勘工作的规范、技术标准,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地质勘查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中介机构或直属研究机构,研究制订不同地区勘查市场价格的标准,定期发布,供各地参考。目前,商业性矿产勘查项目在招标过程中没有合理的市场价格参考标准,出现同类项目经费差距大,影响勘查质量。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按国家地调局几年前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预算标准,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在激烈的竞争中相互压价,竞得了项目也无利可图。
(4)要争取改善勘查工作的外部环境。目前勘查工作与土地管理部门、矿山企业、林业、农业及环保部门都会发生矛盾。合法探矿权范围内乱挖滥采现象比较严重。
(5)加强信息交流。为地勘单位,社会各界提供服务,包括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的发布和提供使用、矿业权市场信息、地质勘查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工艺等。
(6)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地勘工作质量。反到之处一致认为:人才缺乏,已不能适应地勘工作发展,特别是技术骨干缺乏,地勘工作质量下降。目前院校培养情况不得而知,地勘单位进不了人,进了人也难以留住。民营矿业企业的地质技术人员多是从地质队高薪挖来的,也有少部分是请的退休地质人员临时工作,情况确实不容乐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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