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024-05-06 02:04

1. 个人存款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屯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苕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旅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个人存款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 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3.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办理银行卡要求实名制是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五)外国公民,为护照。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办理银行卡要求实名制是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也就是说,不仅个人办理的时候需要办理人的身份证件,需要采用实名制。即使是代办人帮忙办理个人账户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还需要代办人的身份证件。法律依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七条: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4.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5.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6.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和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第八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按照本规定施行前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在原账户办理第一笔个人存款时,原账户没有使用实名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使用实名。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7. 个人存款实名制下定义

法律分析:个人存款实名制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个人存款账户,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账户,包括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以及其他形式的个人存款账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
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人民币储蓄业务:一、活期储蓄存款;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八、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

个人存款实名制下定义

8.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的意义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的意义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是指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储蓄存款时,应当出示本人法定身份证件,使用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以确定储户对开立账户上的存款享有所有权的一项制度。
  
  
 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储蓄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十年,金融机构为储户开立账户办理存款业务时,既不需要储户持身份证件,也不要求其使用真实的姓名。尽管存款人不使用实名的只是少数,但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1.由于存款人不使用实名开立存款账户,一旦存单(折)遗失或毁损需要到金融机构挂失时,由于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要求挂失存单(折)上的户名不一致,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金融机构不能受理其挂失请求,极易造成存款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储户不使用真实姓名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当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持存单(折)和存款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办理,如果存单(折)上的户名与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不一致,是不能办理提前支取的。
  
  3.我国人口众多,同名同姓的人很多,因而在一些涉及存单纠纷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无法辨别存单的归属。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后,可以有效地克服上述弊端,使存款人在遗失存单(折)时切实行使挂失权,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得以顺利办理,有效减少因同名同姓问题而引发的存单纠纷,提高个人存款的安全性,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还对健全社会信用,改革现金结算工具,推行个人支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