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对于公司理财的重要性

2024-05-18 09:43

1. 简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对于公司理财的重要性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混合型证券,是公司普通债券与证券期权的组合体。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者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可转换债券可以用来的筹资资金,具有:

  1.筹资灵活性 2.资本成本较低 3.筹资效率高 4.存在一定的财务压力
参考:http://www.dongao.com/zjzcgl/cwgl/201503/223407.shtml

简述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对于公司理财的重要性

2.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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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问题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发行价-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50400-47772.7=2627.3 

借贷双方的差额50400-50000-2627.3=22227.3计入利息调整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问题

4. 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点和缺点

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点和缺点如下:1、优点:(1)筹资成本较低。可转换债券给予了债券持有人以优惠的价格转换公司股票的好处,故其利率低于同一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缺点:股票上扬风险:虽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高于其发行时的股票价格,但如果转换使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公司只能以较低的固定转让价格换出股票,便会降低公司的股票筹资额;(2)便于筹资资金:可转换债券一方面可以使投资者获得固定利率;另一方面又向其提供了进行债券投资或股票投资的选择权。对投资者有一定的吸引力;(3)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和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4)减少筹资中的利益冲突:发行可转换债券不会太多增加公司的偿债压力,所以其他债权人对此的反对较小,受其他债务的限制性约束较小。同时,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是公司的潜在股东,与公司有着较大的利益趋同性,因而冲突较小。2、缺点:(1)股票上扬风险:虽然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高于其发行时的股票价格,但如果转换使股票价格大幅度上扬,公司只能以较低的固定转让价格换出股票,便会降低公司的股票筹资额;(2)财务风险:发行可转换债券后,如果股价低迷,持有人没有如期转换普通股,则会增加公司偿还债务的压力,加大公司的财务风险。特别是在定有回售条款的情况下,公司短期内集中偿还债务的压力会更明显;(3)丧失低息优势:可转换债券转换成普通股后,其原有的低利息优势不复存在,公司将要承担较高的普通股成本,从而导致公司的综合资本成本较高。《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