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什么时候执行

2024-05-18 10:47

1. 房产税什么时候执行

房产税从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税收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房产税什么时候执行

2. 房产税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国五条”细则,一下子改变了这几个月延续下来的房地产交易节奏。新政最引人注目的,是个人售房将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由于新政到细则再到实施中间有一定间隔时间,这几天各地出现二手房过户交易“井喷”。人人都希望在政策正式执行前完成交易。
那么,各地实施细则什么时候会出台?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全国两会上获悉,各地政府会在三月底、四月初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化政策。

3. 房产税什么时候实施?

  “国五条”细则,一下子改变了这几个月延续下来的房地产交易节奏。新政最引人注目的,是个人售房将按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由于新政到细则再到实施中间有一定间隔时间,这几天各地出现二手房过户交易“井喷”。人人都希望在政策正式执行前完成交易。
  那么,各地实施细则什么时候会出台?
  《上海证券报》记者从全国两会上获悉,各地政府会在三月底、四月初出台房地产调控细化政策。

房产税什么时候实施?

4. 有谁可以说一下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 房产税什么时候施行

房产税何时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房产税何时征收,主要内容如下:
1、个人住房的房产税缴纳: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则从生产经营之月开始缴纳房产税;自建房屋的,则从建成次月起;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购置商品房的,则从屋交付使用次月起;购置存量房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2、出租房的房产税缴纳: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第二月开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自用、出租、出借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条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产税什么时候施行

6. 房产税什么时候实施呀,怎么实施的?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二、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重庆市试点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税率征收标准为: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
通住房,税率为0.5%。      上海市试点        (1)时间认定:2011年1月28日起购买的住房。   (2)缴纳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3)征收对象:本市居民二套房、非本市居民新购房   (4)界定三类免征对象  A.对本市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给予优惠  B.对本市居民家庭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购房需求给予优惠  C.对在本市工作生活的非本市居民家庭购房给予优惠    (5)如何进行征免认定?  对于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   (6)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0.4%~0.6%差别化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面积×新购房单价×70%×税率    (7)征税面积如何计算?          对本市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扣除。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他住房面积的总和。   对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 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7.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全面实施

房地产税自1986年10月1日实施。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按年进行征收,分期缴纳。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房产税的征收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始全面实施

8. 房产税什么时候会实行

房产税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1950年1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规定统一征收房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征收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