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2024-05-16 02:08

1. 养老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基本养老金水平较高的国家有意大利、荷兰、奥地利、西班牙、瑞士等。在意大利,退休金按最后就业十年中最高三年的平均工资的80%计算;荷兰,是低收入者可领取原工资收入的80%作退休金;奥地利,基本制度的退休金很高,也体现为其所占原工资比例很高,而且还规定,凡就业年限达45年时,工资必须大幅度晋升,最高可提高原平均工资的80%,由此计算出的退休金自然也很高,而西班牙则规定:工龄满35年可领取的养老金为最后七年中最高两年平均工资的85%,这一比例也相当高;其它如瑞士,比例也比较高,可领原工资的70~75%。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国家有法国、芬兰、德国、丹麦、英国等,比如法国,是根据最高十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养老金;而芬兰则规定,基本制度退休金和老年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原工资的60%,德国的退休金最高比例则为原工资比例则较高,为75%,这是因为公务员无法享受到企业补充养老金。同样是这些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的不同体现在补充养老金制度的发达程度。如意大利,其补充退休金比较微薄;而荷兰,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为雇员提供个人寿命保险,这是自愿的;奥地利,其补充退休金发展缓慢;而西班牙则没有统一的或有组织发展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国家则有着较发达的补充退休金制度。在法国,设有各种职业的补充制度(达700多个)以及各种老年补贴;在德国,补充制度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公立部门的工人、职员的法定退休金加上补充退休金的总额,相当于公务员的法定退休金(占原工资的75%),此外还设有兼职职业退休金,私营企业的雇员不享受该制度。德国另有一类叫义务制度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也很发达,67%的企业与29%的手工业都建立了义务制度,该制度的养老基金由企业分摊和个人自愿交纳形成,具有互助性质。在丹麦,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实行集体保险或企业、企业之间建立自治的财务管理机构等方式,实行一种财务自治、具有承包性质、适用于18—66岁(每周至少工作10小时)的劳动者的强制性补充养老金制度。而瑞士则例外,它属于高福利国家,在保持较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规定了强制性的补充养老金制度,以保证公民较高水平的晚年生活。商业养老保险一般立足于个人的自愿加入,作为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有益补充,在西欧各国普遍较为发达,它对范围广泛的追求老年生活更加幸福的公民特别是就业期间具有高收入者有着较强的吸引力。如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家,由于补充养老金制度比较薄弱,其公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比较踊跃,私营机构举办的养老制度或商业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显得也很突出。西欧各国的养老金制度除了上述基本内容外,一般都还包括对某一特定人口群或特种行业雇员的特殊政策,比如在英国,对丧偶的妇女,60岁才能享受丈夫的退休金转让权力(通常可继承全部退休金),对丧偶的男性则限制较严。在法国,实行特种职业老年退休制度,在退休年龄与领取的退休金数量上优于普遍职业养老退休金政策,详见表1。同普通制度一样,特种制度的养老基金也由个人、雇主分担,两种制度领取的退休金多少不一,其中矿工与国营铁路公司雇员享有国家最优惠养老金待遇。德国分阶段改革德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曾经是世界上最慷慨的福利制度之一。在上个世纪80年代的顶峰,德国一位拿平均工资的普通全职工人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是工资的70%,远高于美国的40%。此时一些人口趋势研究报告为这般慷慨的制度敲起警钟。德国的生育率很低,在欧盟国家中也居于倒数。再加之不断增长的平均寿命,人口结构将从2010年开始明显恶化。到2030年,适龄劳动力人口将从4200万减少到3300万,赡养率将从55%几乎翻倍到115%。德国采用的是典型的现收现付型养老体制,由在职的一代赡养已退休的上一代,以支定收,基本没有结余。在这种模式下,115%的比例将必然引发养老金难以持续的财政危机。虽然是看到了长期的趋势所在,但也惟有眼前的急迫感才能让政客们下定决心,对现有的制度开刀。与此时德国的无限风光相比,上世纪90年代初刚刚完成两德统一的德国却是欧洲大陆经济发展最暗淡的一块,统一后十年的平均经济增长率仅为1.95%,失业率从1994年开始持续超过10%,最高达到过12.7%,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受到质疑。1998年社会民主党的施罗德一上台,就开始推动德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改革,养老体制改革是重头戏。时任德国劳工部长里斯特(Walter Riester)在2000年秋天提出了第一份改革草案,经过一年的讨价还价在上议院得到批准,但改革的措施已经大打折扣。“很多具体措施在最后一刻与工会妥协而放弃,因此在缩减开支、降低赤字上没能发挥太大作用……但2001年的改革却具有实质意义,强调了降低法定国家养老金比例,加强个人和公司养老金的比重,建立德国养老制度三支柱的体系。”普朗克社会研究所(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Societies)的布斯迈尔(Marius R. Busemeyer)认为。此前德国养老体系虽然也已经存在国家法定养老金、企业年金和个人保险三个部分,但由于国家法定养老金占到绝对多数,另外两个支柱,尤其是私人养老保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当时德国退休人员85%的收入都来自于国家法定养老金,相比之下英国为65%,美国更少只有45%。里斯特改革的主旨就是要将私人部分切实建立起来,他计划从2008年开始,政府通过减税或直接资助的方式每年投入200亿德国马克(当时相当于90亿美元),激励人们最多拿出收入的4%参加私人养老金,同时逐步将法定养老金的比例减至60%。2001年的改革还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劳动者和雇主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上限:在未来20年不得超过20%,2030年不得超过22%。根据德国劳工部在1987年所作预测,如果不进行任何变革,在人口结构变化的前提下,要想让现收现付的养老体制避免入不敷出,企业和员工共同支付的养老金贡献率从1990年将持续增长,如果经济前景不佳,到2030年贡献率将超过40%,即使是在年景好的情况下,2030年的贡献率也会超过35%。  深入剖析起来,中国内地、印度与泰国养老金准备的景象比其他地区来得更为复杂。这些区域在人均所得排行中榜中垫后,更遑论提供普遍性的养老金安排。但他们的确为特定职业人群提供养老金安排,首先是公务人员,或其他可以区分出的特定人群。中国现行的养老金体制是这种双重体制的一个典型范例:乡村地区的养老金体制建立在补贴和互助基础之上。这类养老金的资金来自集体与乡村企业的供款,参与者所能领得的养老金金额极低,并同供款年限挂钩。城市地区的养老金制度则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样貌。城市养老金制度将随收随付式与雇主和雇员共同供款的基金式养老金结合起来,于1997年起施行,并于1999年扩大,将非国有企业员工也纳入其中。但当前只有不到二成人口加入这一体系,且这一体系面临严重资金不足的危机,特别是在沿海城市里,人数不断增长的中产阶级要想在退休后维持同退休前相同的生活水准,必须要自行多加准备才行。同中国内地相比,印度问题较为轻微,但泰国面临的困境则与中国不相上下。在泰国,养老金通常同工作岗位挂钩,大型企业多半自行设立员工养老基金,但大多数人口根本未加入任何养老金计划。鉴于印度和泰国均面临人口老龄化压力,而泰国的窘境尤甚于印度,当前,两国均致力发展拥有稳健的基金式要素的养老金制度。中国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中国养老金制度建设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中国养老保险保险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统账结合的新制度得到认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开始起步,然而,新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基金征缴收支赤字增加,养老金支付面临巨大压力;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保险背负历史债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缓慢,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完善等问题。为此,应积极借鉴欧美养老金制度的做法和经验,健全完善我国养老金制度。2013年4月起,养老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按月发放。

养老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2. 养老金的变化

法律分析:各省市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是不同的,比如江苏省规定的养老金调整方案中人均调整水平仍为10%,内涵要求较去年有变化;普调办法变化不大,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继续适当加发养老金;有条件的企业都应当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 养老金的变化

养老金的变化是:往年都是与服务年限为基准增加养老金的发放额度,而自2002年开始将取消与服务年限挂钩和国民年金的配额相关联。
一般养老金的发放与本人的工资基数有关,而且缴纳的年限越长基数越高,养老金的发放额度就越高。
我国也有不少的私企和自由职业者,在私企中每月也会缴纳养老保险,但是缴纳基数往往是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的比例来缴纳,而作为自由职业者,在养老保险缴纳上,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档次。

养老金的变化的目的是:
养老金发放政策的改革,旨在缩小养老金差距。
之所以取消服务年限的养老金,是为了缩小养老金之间的差距,我国开始推广养老金发放的新政策,对养老金的发放层次会有一个新的改变。
虽然这个政策并没有全国普遍实施,但是却给当代年轻人提了一个醒,如果,想在以后获得更多的养老金额,那么就需要提高缴纳的基数,而且要保持相应的缴纳年限。

养老金的变化

4. 关于养老金六大变化

六大变化分别是:第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第二,缴费基数上涨。第三,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涨。第四,养老金第18次连涨。第五,丧葬抚恤待遇提升。第六,病残津贴制度的出台。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主要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调整等政策统,还会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体系和管理系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升,实际上也会带动养老金待遇的提升的,这是相联系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上涨幅度是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养老金计发基数也会增长。相同缴费的情况下,我们通过计发基数提升,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待遇也会有明显提升。一、社保2022新政策有哪些?根据2022年最新的社保政策来显示,已经取消了一次性15年缴清系统,也这就是说用户到了退休年龄,如果没有缴满15年,那么是没有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这样的话有3种方法:1、退休后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2、将社保转为新农合;3、一次性补缴到15年。二、2022年缴费不再收取现金,缴费方式分为三种情况:1、参保居民已领取了;2、参保居民未制作社保卡;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三、医保报销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七段累计补偿:3万以内部分报销50%,3万以上至5万部分报销55%,5万以上至8万部分报销60%,8万以上至10万部分报销65%,10万以上至12万部分报销70%,12万以上至15万(含)部分报销75%,15万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_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关于养老金六大变化

六大变化分别是:第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第二,缴费基数上涨。第三,养老金计发基数上涨。第四,养老金第18次连涨。第五,丧葬抚恤待遇提升。第六,病残津贴制度的出台。不随迁没有经济补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主要指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调整等政策统,还会统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体系和管理系统。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提升,实际上也会带动养老金待遇的提升的,这是相联系的。养老金计发基数的上涨幅度是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一定比例。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养老金计发基数也会增长。相同缴费的情况下,我们通过计发基数提升,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待遇也会有明显提升。一、社保2022新政策有哪些?根据2022年最新的社保政策来显示,已经取消了一次性15年缴清系统,也这就是说用户到了退休年龄,如果没有缴满15年,那么是没有办法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这样的话有3种方法:1、退休后继续缴费直到满15年;2、将社保转为新农合;3、一次性补缴到15年。二、2022年缴费不再收取现金,缴费方式分为三种情况:1、参保居民已领取了;2、参保居民未制作社保卡;3、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人。三、医保报销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费用原则上分七段累计补偿:3万以内部分报销50%,3万以上至5万部分报销55%,5万以上至8万部分报销60%,8万以上至10万部分报销65%,10万以上至12万部分报销70%,12万以上至15万(含)部分报销75%,15万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关于养老金六大变化

6. 养老金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做到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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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养老金有哪些新的变化?


养老金有哪些新的变化?

8. 养老金调整机制

法律分析:我国将稳妥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提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调整的幅度一般是年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已经基本固定了,主要是通过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三种方式来进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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