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彩票的彩票管理办法

2024-05-06 20:06

1. 体育彩票的彩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附件: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规定。二OO二年三月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机构行为,促进彩票业健康发展,保护彩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垄断发行,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第三条 彩票机构指国家特许负责彩票发行和销售的专门机构。彩票发行分别由隶属于民政部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和隶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承担,按省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彩票销售工作,由受彩票发行机构业务指导,隶属于省和省以下各级民政、体育部门的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承担,也可由彩票发行机构直接承担。第四条 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第五条 发行销售彩票应当遵循诚信和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欺诈方式发行销售彩票,严禁采取任何摊派或变相摊派等强迫性手段发行销售彩票。第六条 彩票不记名,不挂失,不流通,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第二章 发 行 和 销 售 管 理第七条 跨省级行政区域发行和销售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第八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指的彩票机构之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参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彩票发行销售活动。彩票机构可以对外委托电脑系统开发、彩票印制和运输、彩票零售、广告宣传策划等业务。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制定本系统对外业务委托管理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九条 国家对年度彩票发行规模实行额度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彩票发行机构应向财政部提交下年度彩票发行额度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财政部下达给彩票发行机构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可将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分配给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并将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和有关地方省级财政部门。省级彩票销售机构对下分配额度,比照彩票发行机构的办法执行。年度执行中,如需增加发行额度,彩票发行机构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财政部提出增加发行额度的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条 各类彩票的游戏规则及发行销售方式,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审核批准。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彩票不得上市发行销售。彩票游戏规则包括彩票名称、具体游戏方法、单注彩票价格、设奖和兑奖方式,以及发行销售细则等。 发行销售方式,指发行销售彩票所采用的形式和手段,包括采用电脑网络系统(离线和在线系统)、电话系统(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网络系统)、大规模集中销售(大奖组)、邮售、网点销售。禁止利用因特网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一条 彩票机构拟修改彩票游戏规则或发行销售方式,应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彩票发行机构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未经财政部同意,彩票机构不得擅自修改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和发行销售方式。彩票机构拟停止发行销售已经财政部批准上市的彩票,应经同级彩票部门同意,并由彩票发行机构报财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彩票以人民币计价,按面值发行销售,禁止溢价或折价发行销售彩票。第十三条 彩票机构只能接受现金或银行贷记卡投注。第十四条 彩票奖金实行单注奖金额上限封顶,单注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各种彩票单注奖金封顶限额,按财政部批准的具体游戏规则执行。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不得设置奖池保底奖金。但初始发行某种彩票时,可用发行经费结余一次性设置不超过200万元的保底奖金,具体数额在游戏规则中报财政部审批。第十六条 调节基金按不同彩票品种分别设置和使用,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调节基金累计超过200万元时,超出部分可转入奖池或设立特别奖;调节基金累计超过3000万元时应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超出部分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或设置特别奖。彩票机构动用调节基金,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对中奖者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对外公开。第十八条 禁止向未满18周岁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奖奖金。第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将彩票奖金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一次性全部支付给中奖者。第二十条 通过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当期投注截止时限前系统中心数据库收到完整数据,并由该系统终端在彩票发行机构同意印制的彩票纸上打印出清晰可辨的相应数据为有效彩票。第二十一条 以非电脑系统方式发行销售的有纸彩票,以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的完整彩票为有效彩票。如果出现票面模糊不清,兑奖区覆盖层撕(刮)不开,兑奖符号空白、残缺、错误、号码无法正确识别、保安区裸露等问题,均为无效彩票。第二十二条 由于电脑系统或印制、存储等原因造成的无效彩票,应取消已输入的数据,收回无效彩票,并按购买者的意愿,或退还其所付款项,或更换同等金额彩票。第二十三条 在彩票销售、运输或保管过程中出现的废票和尾票,应由省级彩票销售机构统一集中,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和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彩票发行机构批准销毁,经省级财政部门监销。第三章 安 全 管 理第二十四条 有纸彩票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印制。彩票的版式。票面图案、规格、制作形式、包装参数等技术工艺指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有纸彩票储存应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入库记录应保存5年,调运用纸彩票应由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第二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按照统一软件、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本系统电脑彩票发行销售系统。 第二十六条 彩票安全保密技术必须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制定,摇奖设备由彩票发行机构统一购置。第二十七条 摇奖设备必须处于彩票机构的直接管理和控制之下,存放地点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每次摇奖前,必须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摇奖设备进行检查和启动测试。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脑系统发行销售的彩票,必须在公证人员的直接监督下,将销售截止时限前进入该系统中心数据库的有效数据,刻录在两个不可更改的数据光盘中,分别由公证机构和彩票机构保存,摇奖时从刻录的光盘中检索中奖信息。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必须制定彩票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地对彩票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四章 彩 票 监 督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一) 在正式发行销售彩票前,公布相应的游戏规则;(二) 每期(次)发行销售活动结束后,公布当期(次)发行销售总额,各奖级中奖情况,奖池资金,拟从调节基金转入奖池的资金数额,不得公布下期(次)预计销售额和奖金额;(三) 销售即开型彩票前,应公布当期彩票的编号范围、奖组规模、奖组数、设奖规则和兑奖程序,销售结束后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布销售总额和中奖、兑奖、弃奖情况;(四) 财政部门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以下情况:(一) 每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一周彩票发行销售及中奖情况;(二) 每月按月报制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度彩票发行销售及资金上缴情况;(三) 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彩票发行销售情况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全年彩票发行销售数量,中奖、兑奖、弃奖情况,资金上缴情况、安全管理情况,发行销售管理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本年度工作安排等。(四) 彩票发行销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工作失误和违法违规行为;(五) 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六) 彩票机构认为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和进行市场宣传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不得含有误导性内容,不得鼓动投机,不得含有对同业者的排他性、诋毁性内容,也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比较性信息和宣传中涉及其他同业者。 第三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对彩票机构进行检查,彩票机构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处。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行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此前实施的有关彩票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体育彩票的彩票管理办法

2. 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彩票公益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彩票市场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体育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体育彩票销售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专项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资金。公益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机构和公益金使用单位。第二章 公益金管理机构第四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国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公益金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公益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公益金的收、缴事宜。第三章 公益金的来源及构成第七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从体育彩票销售总额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下级按规定比例上缴的公益金;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
  (四)即开型彩票的弃奖收入。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所规定的范围、比例提取公益金,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随意调整范围和比例。第九条 公益金必须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缴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第四章 公益金专户管理第十条 公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国家体育总局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收取并集中的公益金,实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按国家规定在银行开设公益金专户。
  公益金专户是体育行政部门在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设的单一用于公益金收支管理的计息专项帐户。
  公益金专户分为公益金过渡户和公益金支出户。第十三条 过渡户是指体育行政部门委托体育彩票管理机构为代收统缴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专用收入存款帐户。过渡户的存款只限于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上级管理单位过渡户。第十四条 支出户是体育行政部门为接收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入的公益金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支出户只能发生公益金核拨和支出款项。第十五条 每个体育彩票销售点的销售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体育彩票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
  体育彩票销售实现后,应按规定的比例及时计提公益金,于结算后5日内存入公益金收入过渡户,并于每月10日前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第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款时要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公益金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审批并将所申请资金拨入公益金管理部门的支出户。第五章 公益金的使用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专门管理机构,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公益金收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第十八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资助开展全民健康活动;
  (二)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
  (三)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
  (四)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
  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是指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进行全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
  弥补大型体育运动会比赛经费不足是指用于国际、国家、地方最高级别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及重大国际单项体育比赛。
  修整和增建体育设施是指用于弥补维修和新建大众体育设施及专业体育比赛、训练场馆的经费不足。
  体育扶贫工程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支持贫困地区体育事业发展的支出。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在安排公益金时,用于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资金为年度公益金收入总额的60%,用于弥补落实《奥运争光计划纲要》经费不足的资金为40%。省级以下(含省级)的体育行政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3.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2012年11月6日,财政部以财综〔2012〕89号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预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附则11章6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印发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财政部通知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5.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体委)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体育运动会、全国冬季体育运动会和全国城市体育运动会(以下简运动会)。第三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工作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运动会所需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核算、监督和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对办好运动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第四条 运动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既要保证运动会的基本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将运动会办得隆重、热烈、圆满、节俭。第五条 运动会从筹备到结束以及处理善后事宜期间,必须设有独立的财会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部),接受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直接领导,并接受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运动会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的同期审计或事后审计。第六条 组委会财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开展工作。运动会财务部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必须配备会计和出纳,不得由1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第七条 运动会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均应在组委会领导下,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第八条 运动会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管理、收入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内容。第二章 预算管理第九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承办的比赛项目,编制运动会经费预算,报组委会财务部审核、平衡、汇总,经组委会批准后执行。第十条 组委会所属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在编制经费预算时,要列出具体项目、数量、单位、开支标准等计算依据,以便于审核。财务部编报的预算经组委会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如因特殊困难需要调整预算时,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必须提出调整预算报告,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并上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运动会预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组委会需将运动会经费预算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第十二条 组委会各部门和各竞赛委员会应有1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要按照预算内容和用款计划执行,从严掌握,不得突破。第十三条 组委会对各部门和竞赛委员会一般采取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经费如有超支,由组委会内部调剂解决。经费结余由组委会提出分配方案,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 组委会财务部在运动会期间要迅速做好财务清算工作,在运动会结束后半年内做出决算报告,经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第三章 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办法第十五条 关于伙食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标准,参照国家体委、财政部、商业部《关于下发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和其他人员伙食标准规定的通知》中有关的实物标准执行。由组委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制定货币标准。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二)各代表团的领队、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伙食费标准由组委会制定。伙食费由各代表团负担,统一向组委会交纳。
  (三)组委会在编工作人员伙食费标准按当地会议伙食标准执行。自交伙食费的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四)在运动会会期(指组委会规定的报到时间至离会时间的期限)内,不在大会食宿的裁判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可发给一定的补助费,发放标准由组委会自定。
  (五)为了保证运动员、教练员营养的实际需要,可按上述伙食费标准的30%至35%另列支“伙食管理费”,费用由组委会支付。第十六条 关于住宿费的管理:
  (一)运动员在编人员,在运动会会期内的住宿费由组委会负担。
  (二)代表团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三)各代表团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旅途中转的食宿费,由各代表团自理。

国家体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特定规则,是指经财政部批准的彩票游戏规则。

  条例第二条所称凭证,是指证明彩票销售与购买关系成立的专门凭据,应当记载彩票游戏名称,购买数量和金额,数字、符号或者图案,开奖和兑奖等相关信息。第三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彩票监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监督管理全国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发行和销售活动,监督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议;

  (四)审批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会同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标准;

  (六)审批彩票发行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发行机构财务管理活动;

  (七)审批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方案。第四条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设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

  (三)制定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地方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审核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的开设、停止和有关审批事项的变更;

  (五)监督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机构的彩票销毁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本行政区域的彩票销售实施方案;

  (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彩票市场以及彩票的销售活动,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资金的解缴和使用;

  (三)会同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四)审批彩票销售机构财务收支计划,监督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活动。第六条 省级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设立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机构;

  (二)批准建立本行政区域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网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省以下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彩票代销者的代销行为。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非法彩票,是指违反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发行、销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经国务院特许,擅自发行、销售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擅自发行、销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经财政部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品种和彩票游戏;

  (四)未经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委托,擅自销售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以及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非法彩票,维护彩票市场秩序。第二章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第八条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按照统一发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销售的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等;

  (二)建立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系统、市场调控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三)组织彩票品种的研发,申请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销售系统数据、资金归集结算、设备和技术服务、销售渠道和场所规划、印制和物流、开奖兑奖、彩票销毁;

  (五)负责组织管理全国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形象建设、彩票代销、营销宣传、业务培训、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7.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通知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5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体育局:为进一步规范体育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特点,我们对《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2012年12月28日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通知

8.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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