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2024-05-09 05:22

1.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最低额度: 中心城区最低为176元,新城区最低144元 最高额度: 城镇最高缴纳2936元。 缴存基数: 中心城区不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低于1020元。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2. 武汉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武汉市公积金缴纳标准为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1.76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750元,新城区下限为1500元。住房公积金缴费的最低标准是个人收入的百分之八。如果是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缴费,那么缴费的标准就会更高,有百分之十五和百分之二十的情况。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能够在税前进行扣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的规定,现将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2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1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1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      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1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9,330.5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省政府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武汉市主城区下限为2,010元,新城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蔡甸区)下限为1,8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一致。三、调整范围及对象      2022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四、注意事项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五)本通知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4.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

武汉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具体如下: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3、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计缴基数不得低于110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900元。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最低额度:中心城区最低为176元,新城区最低144元最高额度:城镇最高缴纳2936元。缴存基数:中心城区不低于1300元,新城区不低于1020元。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
缴费基数:最低缴费基数3740元,最高缴费基数18699元;
单位缴纳比例16%,个人缴纳比例8%;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6. 武汉住房公积金标准

法律分析: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下: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8%;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7. 武汉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法律依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武汉市公积金缴纳标准

8. 武汉公积金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法律依据:(国务院350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