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回国被判诈骗罪主犯抓不到能立案吗?

2024-05-01 17:09

1. 菲律宾回国被判诈骗罪主犯抓不到能立案吗?

诈骗罪的主犯没有抓到,对于现在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依然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菲律宾回国被判诈骗罪主犯抓不到能立案吗?

2. 菲律宾遣返回国要坐牢吗

法律分析: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 菲律宾遣返回国要坐牢吗

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一、钱包掉了能不能报警
钱包掉了这种情况要分被盗窃与遗忘两种情形。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可以报警,如果是被偷,视钱包与钱包内财产金额是否符合盗窃的立案标准,小偷可能构成盗窃罪。北京规定对于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小偷需要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责任。如果钱包属于遗忘的情况,也应当报警,如果被人捡拾并上交,公安机关可以第一时间归还,如果被捡走,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的遗忘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该罪,一般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罚金。
二、公司偷税漏税属于哪些法人责任
偷税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可能要承担责任,和职务无关,所以是不是公司法人不重要,重要的是公司法人是否参与。
企业或主要责任人偷税漏税的处罚:
1、经济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税务机关追缴偷税款、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款;
2、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三、偷渡第二次抓了怎么样
我国的刑法规定,通常情况下,偷渡第二次到国外会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偷渡的首要分子,那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首要分子,那不仅会被法院判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还会被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的,那不仅会被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还会被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菲律宾遣返回国要坐牢吗

4. 菲律宾遣返回国要坐牢吗?

法律分析:
偷渡到国外被遣送回国,如果不是组织者,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 菲律宾诈骗案回国要坐牢吗

诈骗不管是境外还是境内,都是要负刑事责任。境外诈骗罪的判刑也要根据具体诈骗的金额来定,境外诈骗的金额越大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越来越大。按诈骗罪判,具体判刑的多少则需要看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数额是多少,有无从轻减轻或加重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菲律宾诈骗案回国要坐牢吗

6. 菲律宾诈骗案回国要坐牢嘛

法律分析:诈骗不管是境外还是境内,都是要负刑事责任。境外诈骗罪的判刑也要根据具体诈骗的金额来定,境外诈骗的金额越大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越来越大。按诈骗罪判,具体判刑的多少则需要看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数额是多少,有无从轻减轻或加重情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 菲律宾诈骗案回国要坐牢吗

法律分析:诈骗不管是境外还是境内,都是要负刑事责任。境外诈骗罪的判刑也要根据具体诈骗的金额来定,境外诈骗的金额越大犯罪嫌疑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会越来越大。按诈骗罪判,具体判刑的多少则需要看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数额是多少,有无从轻减轻或加重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菲律宾诈骗案回国要坐牢吗

8. 你好,国内有一诈骗犯去了菲律宾,我怎样能把他从菲律宾弄回来?谢谢

中国与菲律宾签订了引渡条约,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愿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希望缔结互相引渡罪犯的条约,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互相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的受到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就本条约第二条规定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

二、如果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请求引渡,则还要求尚未服满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三、为本条的目的,在确定某项犯罪是否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刑罚时,不应当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将该作为或者不作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规定同一罪名。

四、如果对某项可引渡的犯罪已经同意引渡,也应当对引渡请求中指明的其他犯罪同意引渡,即使就这些犯罪可判处的刑罚少于一年,只要其他的引渡条件得到满足。

第三条 国民的引渡

一、双方均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

二、如果被请求方行使此项权利,请求方可以请求将案件移交给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以便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

第四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不应当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一)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二)请求引渡的实际目的是基于该人的种族、宗教、性别、国籍或者政治见解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予以处罚;

(三)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二、如果被请求方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作出了生效判决,或者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三、如果由于被请求方或者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获得释放或者赦免,或者针对该人的刑事诉讼被禁止,或者针对该人的定罪判决被撤销,则不应当引渡该人。

第五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一、如果被请求方认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有管辖权,并且将就该项犯罪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考虑到案件的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或者其他个人原因,引渡该人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第六条 推迟移交或者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境内就其他任何犯罪正在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被处以刑罚,应当推迟移交直至刑事诉讼终结或者刑罚执行完毕。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推迟移交将造成请求方就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的时效届满,或者妨碍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双方商定的条件将被请求引渡人临时移交给请求方。

第七条 请求和所附文件

一、 请求和相关文件应当通过外交途径递交。

二、 请求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尽可能准确的描述,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人身份、国籍和所在地的材料;

(二)关于引渡请求所针对的每项犯罪的说明,以及该人就每项犯罪被指控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说明,包括犯罪时间和地点的说明;

(三)关于定罪量刑和刑事追诉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效的法律条文。

三、如果请求系针对被指控的人员,还应当附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副本。

四、如果请求系针对已经由终局判决判定有罪的人员,还应当附以下材料:

(一)该判决的副本;

(二)关于该判决是可执行的以及所需服刑的说明。

第八条 证明

一、根据本条约第七条和第十一条随引渡请求递交的文件,如经证明,应当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引渡程序中被接受为证据。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文件按照以下手续得以证明:

(一)由请求方法官或者其他经授权的官员签署或者确认,或者由请求方主管机关正式盖章;

(二)由被请求方派驻请求方的外交或者领事官员认证。

第九条 文字

根据本条约提交的请求和所附文件,应当以被请求方的官方文字或者英文写成,或者译成该种文字或者英文。

第十条 临时逮捕

一、在紧急情形下,一方可以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请求临时逮捕被请求引渡人。临时逮捕的请求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递交,或者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菲律宾共和国司法部直接联系。

二、临时逮捕的请求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描述;

(二)关于已经获知的该人所在地的说明;

(三)关于案件事实的简要说明,包括可能获知的犯罪时间和地点;

(四)所触犯法律的条文;

(五)关于对该人已经签发逮捕令或者已经作出定罪判决的说明,并附该逮捕令或者定罪判决的副本;

(六)关于即将提出引渡请求的说明。

三、如果自临时逮捕之日起三十天后没有收到引渡请求,应当终止对被请求引渡人的临时逮捕,除非请求方能够说明继续对
该人予以临时逮捕是合理的。在此种情形下,在不超过另行延长的十五天的合理期限届满后,应当终止临时逮捕。如果随后收到引渡请求,本规定不应当妨碍对该人
予以重新逮捕或者引渡。

第十一条 补充材料

一、如果请求方提交的材料不足以使被请求方根据本条约作出决定,被请求方应当要求提交必要的补充材料,并且可以根据本国法律指定接收补充材料的期限。如果请求方提出合理请求,这一期限可以再延长十五天。

二、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逮捕,而提交的补充材料根据本条约是不充分的,或者在本条第一款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补充材料,则应当释放该人。此种释放不应当妨碍请求方重新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

第十二条 数国提出的请求

如果一方和第三国同时对某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在作出决定时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被请求方和第三国之间生效
的引渡安排,各项犯罪的严重性和犯罪地点,各项请求的提交日期,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和经常居住地,以及再引渡给另一国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被请求方如果
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应当向另一方提交说明该项决定理由的材料。

第十三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承担在其境内由引渡请求所引发的任何程序的费用。

二、如果执行引渡请求明显会产生超常费用,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如何承担这些费用。

三、 请求方应当承担将被引渡人从被请求方领土带离的费用,包括过境费用。

第十四条 安排移交

一、 被请求方在就引渡请求作出决定后,应当尽快将该项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 如果将引渡某人,被请求方的主管机关应当将该人送至其境内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方便地点。

三、 在遵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前提下,请求方应当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期限内将该人带离。如果在上述期限内该人没有被带离,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就同一犯罪移交该人。

四、 如果一方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移交或者接收被移交人,该方应当通知另一方。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新的移交日期,并且应当适用本条第三款。

第十五条 移交财产

一、如果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请求,应当向请求方移交以下财物,包括金钱:

(一)可以作为犯罪证据的财物;

(二)被请求引渡人通过犯罪所获得、并且由该人占有或者随后被发现的财物。

二、如果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是被请求方境内程序中的标的物,或者为进行该项程序所需要,被请求方可以基于财物将被免费归还的条件,临时移交这些财物。

三、上述规定不应当损害被请求方或者除被请求引渡人以外的人的权利。如果存在这些权利,则应当在程序终结后,尽快免费将这些财物归还被请求方。

四、经请求方请求,即使由于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失踪或者脱逃而不能引渡该人,仍应当移交本条第一款提及的财物。

第十六条 特定规则

一、被引渡人仅得就引渡前所犯的以下罪行被提起刑事诉讼,判处刑罚或者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被羁押:

(一)同意引渡所针对的犯罪;

(二)由据以同意引渡的事实所表明的较轻犯罪,无论其罪名如何,只要该项犯罪根据本条约是可引渡的犯罪;

(三)根据本条约可以同意引渡的其他犯罪,而且被请求方同意就该犯罪对该人提起刑事诉讼、判处刑罚或者羁押。

二、如果被引渡人有机会离开请求方,但在可自由离境的四十五天内没有离境,或者离境后又返回,本条第一款不应当适用。

三、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被请求给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条约第七条提及的文件或者说明。

第十七条 再引渡

一、如果某人已经由被请求方引渡给请求方,该人不应当就引渡前所犯的罪行被引渡或者移交给第三国,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一)被请求方同意该引渡或者移交;

(二)该人有机会离开请求方,但在可自由离境的四十五天内没有离境,或者离境后又返回。

二、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被请求给予同意的一方可以要求提交本条约第七条提及的文件或者说明。

第十八条 过境

一、一方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经书面请求,可以同意经其领土过境。如果使用航空运输并且没有计划在过境方领土着陆,则本条规定不适用。

二、同意被引渡人过境应当包括同意该人在过境时受到羁押。

第十九条 与其他条约的关系

本条约不应当影响双方根据其他条约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条 协商

因本条约的执行或者解释所产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条约需经批准。批准书在马尼拉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二、本条约的规定适用于其生效后提出的请求,无需考虑请求所载明的犯罪的实施日期。

三、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在此情形下,本条约自另一方收到该通知起六个月后失效。 ?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签署本条约,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二OO一年十月三十日订于北京,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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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菲律宾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赫尔南多·佩雷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