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2024-05-17 19:58

1. 什么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此种情况下民法会存在溯及力,第一种就是法律、司法解释中另有规定,第二种就是在民法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持续到实施后,此种法律实施引发了民事纠纷案件。第三种就是适用于民法典规定中,更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利,更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推进社会主义价值观。第四种就是当时的司法解释、法律未固定,但是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的。民法溯及力的概念是,在新的民事法律规范实施前发生的行为或者活动,此种法律规范是否使用,是否具有溯及力。在原则上,其实民法没有溯及力,因为不存在的法律不能规定人们的行为,只有法律实施了,才能规范人们行为和活动,才能保证其法律后果的安全性。
第一种溯及力分析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该由当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则属于例外情况。法律实施从此法典实施前持续到实施后,此种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当时的民法典规定,但是另有规定属于例外情况。
第二种、第三种溯及力分析在此法典实施前产生的法律事实而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该由当时存在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另有规定的属于例外情况。同时在满足以上情况下,如果此法典规定更适宜于保护民事主体权益,更能促进经济、社会有序进行,更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也属于另有规定。其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种是流押、流质条款的效力、第三种是补正无效合同,第四种是起诉方式解除合同,第五种是被继承人宽恕。
第四种溯及力分析在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该由当时实施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但是如果损害当事人权益,或者是脱离当事人预期属于另外。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自甘风险,第二种是自助行为,第三种是好意同乘,第四种是高空抛物,第五种是违约方终止合同,第五种是保理合同,第六种是打印遗嘱效力,第七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如今,民法溯及力非常重要,但是其无法成为重要原则,要最大程度保护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

什么情况下民法典具有溯及力?

2.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法律分析: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被废止时效力终止,这应当确定。实务中易产生困惑之处主要在溯及力。因此,新法施行之际,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通常是重要且紧急的事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一、民法典时效溯及力如何规定
(一)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是法律在时间上的效力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二)根据立法法中“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的规定,法律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事件或行为(法律事实),法律只面向将来发生效力,而对其生效前的法律事实没有调整力。
二、时效的溯及力是什么意思
(一)新的民事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之前发生而未依司法程序裁判的民事关系同样适用的效力有强弱之分,在新法律规范施行之前产生的民事关系和事实,自新法施行之日起方可适用新法的,为弱度溯及力;而溯及至该民事关系和事实所产生当时即适用新法有关规定的,为强度溯及力。
(二)法律只有公诸于世,才能要求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并产生约束力。经旧法确立的法律关系如果要用新法加以改变,难免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此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早在罗马法中就得到确立并为后世所公认的原则。”
三、最高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刑法溯及力原则是什么
刑法溯及力原则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新的法律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新的刑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刑法的溯及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4.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法律分析:1、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2、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5.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法律分析:法律自施行之日起生效,被废止时效力终止,这应当确定。实务中易产生困惑之处主要在溯及力。因此,新法施行之际,溯及力的理解与适用通常是重要且紧急的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民法典的适用溯及力

6. 民法典具有溯及力,这是什么意思呢?

就法律的追溯效力而言,我国基本坚持不具有追溯效力的法律原则和具有追溯效力的例外原则。 例外主要是有用的回顾和空白回顾或填补空缺的例外。 新法实施时,新法的适用比旧法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新法的适用有利于追溯,主要是为了方便新法的实施。 但是,当旧法未作规定,则适用新法时,有一些法律上的空白,当旧法适用时,新法与旧法之间,旧法与新法之间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协调,这就是例外补缺。 

空白追溯,是指在新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在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事实、规范和法律适用的前提下,对原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补充或者修改的行为。在法律适用的空白点上适用新法,在法律适用的空白点上适用旧法,对法律适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空白点即为空白追溯的适用对象。

当旧法法律条文已经失效的情况下,通过对原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补充或者修改,使旧法的法律内容得到更好的实现,从而在新法施行以后,适用新法的法律行为就具有了溯及力。例外补缺制度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宪法》为确立民法在法律上的合法性而制定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指按照原法规定对法律条文进行补充、修改,使其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的,或者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在新法施行前,适用新法,是不适用已经过了一定时间的法律的。
 如果行政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的规定,主张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该情形不予采纳;或者法律不对此做出规定,但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法规不能因此而以此为例外。 

7. 民法典溯及力的规定

通说认为,法的溯及力,即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法的溯及力的相关内容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2、狭义的溯及力仅指溯及既往,广义的则还包括不溯及既往;3、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民法典适用的时间效力的两项基本原则、三项例外原则及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以“法不溯及既往”、“既判力高于溯及力”为基本原则,以“有利溯及”、“空白溯及”、“跨法从新”为例外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民法典溯及力的规定

8. 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

民法典对溯及力原则的规定是:一是新增条文不得溯及既往,二是修改的条文应当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来适用新法规还是旧法规,三是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适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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