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2024-04-30 03:37

1.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2. 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股东派生 诉讼 的行使要件有: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他人侵害,但是公司却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个人,且是以公司的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02【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公司法规定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侵害公司利益的人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允许股东无条件地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则公司将会面临大量诉讼的困扰而很难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对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作出规定,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讼的权利。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
股东派生诉讼是由股东发动的代表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权来源于公司,原告必然是股东。股东有权代表公司主张诉权,但是并非任何股东都可以提起派生诉讼。为了防止出现滥诉的情况,公司法规定了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股比例的限制。持股比例的限制,既能使原告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又能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一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
2.持股期限的限制。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规则,即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所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为股东,并且自此以后一直是股东。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采用持股期限规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董事责任发生的当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在所不问。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持股期限规则。
3.洁手规则。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对董事的违法行为没有赞成、批准或者默认。如果董事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股东已经赞成、同意或者批准了该种行为,则其因为欠缺纯洁的手而丧失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4.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间接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其他股东没有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审理。但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如果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派生诉讼,应予准许。
(二)被告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派生诉讼的被告,包括侵犯公司利益的所有的人,即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控制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侵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
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原则上不能提起反诉。因为反诉是用来抵消、吞并本诉的诉讼主张的,而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主张的,所以,如果被告针对原告股东提出反诉,并不能达到抵消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三)公司的诉讼地位
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的是公司的诉权,原告股东仅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中所要解决的争议涉及公司的实体权益,不仅诉讼的结果与其有关,而且公司也有义务说明侵权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因此,应将公司列为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第三人。
(四)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又称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即原告股东在起诉之前,必须首先请求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以公司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拒绝或者怠于提起诉讼,股东才可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提条件。
(五)派生诉讼的阻止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如果股东提起诉讼的动机不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派生诉权,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公司法应当赋予公司决议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赋予公司阻止派生诉讼的权利,可以防止对公司不具有价值的诉讼,或者不具有正当目的的诉讼。
(六)派生诉讼的管辖原则
股东派生诉讼是针对公司机关及其成员、控制股东和第三人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的,由于被告人数众多,确定管辖较为困难。因此,股东派生诉讼适用于专属管辖,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七)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法院可以应被告的请求命令原告股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费用提供担保,保证原告股东败诉时对被告进行赔偿。诉讼费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滥诉,补救对被告或者公司可能造成的损害。
(八)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是为公司利益而进行的诉讼,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原告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只能间接受益,而一旦败诉,则原告股东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股东所得利益与其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称,应当规定诉讼费用补偿制度。
(九)未经法院批准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者进行诉讼和解。股东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公司的利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者撤诉应当由法院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未经法院批准原告股东不得撤诉或者和解。
(十)一事不再理原则
股东直接诉讼中,个别股东提起的诉讼终止后,并不妨碍其他股东就相同或者类似事项而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派生诉讼中,派生诉讼的判决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具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其他股东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而再对同一被告提起派生诉讼。
【延伸阅读】
公司章程
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最新公司法全文
投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
一、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与民诉法上的一般诉讼区别在于
1、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它既有以公司代表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谋求对董事、经理等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这一代位诉讼的一面,又有代表全体股东,纠正董事、经理违法行为,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利益而进行代表诉讼的一面。这种代位诉讼与代表诉讼的两位性与民诉法中一般诉讼所具有的直接性完全不同。
2、具有诉讼效果的共益性。这是由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的共益性质规定的。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当然,这种侵害也将直接损害到股东对投资于公司利益的合理期待,正因为股东的利益受到间接损害才会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股东提起诉讼的原因首先在于公司的整体利益本身,因此,诉讼的结果归属于公司也是必然的逻辑结果。这种诉讼效果的共益性不同于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产生的诉讼效果的自益性。
3、具有诉讼程序规则的特定性。股东代表诉讼如何确定诉讼中的原被告,是一个需探讨的问题,是民诉法上一般诉讼所不能得到解决的。因此,各国法律均对此规定了特殊的程序,在英美法系,股东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是名义上的被告、实质上的原告;而在大陆法系,股东为原告,被诉的董事为被告,公司并不是必要的当事人,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
4、股东代表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也不同。首先,共同诉讼中可由各个当事人推举一个诉讼代表人,但代表人所代表的是众多的当事人,而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代表的只是一个主体即公司;其次,共同诉讼的基础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股东代表诉讼不一定是人数众多,即使是两人公司,若有一个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提起诉讼,也构成代表诉讼;再次,两者的根据不同,代表诉讼的根据是公司法,而共同诉讼的依据是民诉法,故两者不能混淆。

股东派生诉讼的条件

4. 针对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想了解一下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满足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引起股东派生诉讼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第二,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1)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2)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3)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发生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想了解一下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条件

6. 股东派生诉讼情形有哪些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 2、股东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简答

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产生的。
按《公司法》的规定,侵害主要来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害。(2)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担当公司职务的员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也包括和公司没有直接、稳定关系的第三方。
股东派生诉讼应满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条件。
(一)股东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请求。除因紧急情况,股东需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的要求。
(二)发生请求不能。这种请求不能一方面体现为积极的被拒绝,或者公司有关机关消极的不做回应。
(三)在一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不经请求直接提起诉讼: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在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2、当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机关起诉,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诉。此时股东直接起诉,不以请求和情况紧急为前提。

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简答

8. 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条件

股东派生诉讼虽然成为监督公司经营和预防经营权被滥用的最重要的救济及预防方法,尤其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呈现出日益扩张的积极效果,但是,基于滥用权利的一般规律,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亦可能基于恶意、或者存在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原告与被告通谋损害公旬利益等情况,如果对此不加限制,势必会因派生诉讼的泛滥而导致其固有功能的丧失。因此,各国立法均对股东提起派生诉讼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我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因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尚未趋于合理的状态,公司少数股东的权益受到不当侵犯的情形比比皆是,这就需要在立法上对他们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的救济;其中最重要的救济制度就是股东派生诉讼。
但是,在设置派生诉讼的同时,必须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如果大开股东派生诉讼之门,那么此类案件必然激增,不仅会过度加重法院的讼累,而且由于使大量的公司陷于股东派生诉讼之中,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对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加以某种限制也就成为必要。这对我国公司法关于派生诉讼的修改来说,无疑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一般来说,对派生诉讼的限制主要集中在对原告股东的诉权的限制上。大致而言,股东派生诉讼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原告股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至于是否公司的每一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各国立法规定不一。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均将代表诉讼提起权规定为单独股东权,股东即使只拥有公司的一个股份,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亦可提起派生诉讼;而台湾地区及欧共体将派生诉讼提起权规定为少数股东权,股东持股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方可享有代表诉讼提起权。
其次,原告在提起和维持派生诉讼时必须始终具备股东身份。这是各国立法对原告股东资格要求的几乎一致的原则。其理由在于: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在于原告股东对于诉讼结果具有必然的间接利害关系,而这种利害关系又以原告的股东身份为基础。如果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因转让股份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了股东的资格,则他以自己名义提起的旨在维护公司利益的派生诉讼亦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将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再者,原告股东必须能够公正充分地代表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若原告在行使公司或社团的权利时,不能公正而且充分地代表与之处于相似地位的众股东或众成员的利益时,则不得维持派生诉讼。关于此条件,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并未涉及。
(二)原告股东必须在诉前向公司机关提出以诉讼追究责任董事或其他债务人的书面请求
如前所述,股东派生诉讼在诉讼系属上的本质属性是其代位诉讼性,其代位的前提是作为诉权实质意义上的享有者一公司拒绝或者怠于直接行使其诉权。而且,派生诉讼是为公司的利益而服务,在原告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之前请求公司机关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亦是派生诉讼的应有之意。
此外,从诉讼程序及证据的角度出发,这种诉前请求将使原告般东提起的代位诉讼更为合理,因为那时原告股东能够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他的诉前请求行为。因此,将原告股东请求公司行使诉权的程序前置,无疑是股东派生诉讼的本质要求。为此,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英美两国立法例坚持贯彻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的原则,并允许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阻止派生诉讼的提起,而且围绕这一问题发展出了一整套十分填密的体系,积累了一大批相关的判例。而根据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原告股东在请求公司追及董事责任时,公司的机关即监察人无
权阻止任何一种派生诉讼,除非公司决定由自己提起追及董事责任的诉讼。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充分注意到了上述国外立法例,并在我国实践的基础上,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接受原告股东之请求的法定机关。而且,该条吸收了日本法关于派生诉讼股东请求权行使条件的内容。《日本商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三项规定:自六个月以前持续持有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公司自前项请求之日起三十天以内,不提起诉讼时,前项股东可以代为公司提起诉讼。故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立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对责任人或债务人的诉权
此条件是股东派生诉讼代位性的基础原因,亦是派生诉讼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对原告股东诉讼权的限制措施。至于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该诉权的主观状态,在所不问,只需其具备客观上的效果即可。但证明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该诉权的责任、则由提起诉讼的原告股东承担。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对该条件作出了规定。
【延伸阅读】
合作协议书样本
公司经营范围
个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样本
一、如何撤销解散公司
首先,解散公司诉讼提起人资格,公司法对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股东条件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其次,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法定理由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最后,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则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解散公司诉讼中,有权利申请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