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集资诈骗上海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4-05-13 00:59

1. 关于p2p集资诈骗上海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各项痕迹技术、鉴定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公安系统侦查破案抓捕犯罪行为人的方式更加多样。但同时,随着互联网、电商和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也越加多元化。近年来,p2p集资诈骗犯罪开始出现,并且造成了众多非常恶劣的影响。那么,金就以上海为例,探讨一下关于p2p集资诈骗上海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判罚制度进行下发,也没有那些跑路平台的处理结果进行公示,所以具体量刑情况不可知,不过可以参考一下集资诈骗的量刑标准。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关于p2p集资诈骗上海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2. 上海警方通报两起涉案P2P平台进展:2人被捕

9月29日、3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静安 连续发布两则案情通报,对外披露了“金坳财富”、“华融道”两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最新进展。根据通报,金坳财富实控人陈某某、“华融道”平台主要犯罪嫌疑人胡某均已于近期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网贷 之家讯 9月29日、30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静安 连续发布两则案情通报,对外披露了“金坳财富”、“华融道”两家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最新进展。
 
 根据警方通报,近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金坳财富”平台实际控制人陈某某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警方已冻结、查封上海金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坳财富”平台)和涉案人员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资产,并全力追查其余涉案资产。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最终清退将依法进行。
 
 根据警方通报,近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华融道”平台主要犯罪嫌疑人胡某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警方已冻结、查封上海荣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融道“平台)和涉案人员的40余个涉案银行账户资金以及相关涉案资产,,并全力追查其余涉案资产。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最终清退将依法进行。
 
   
 
 此外,通报还提及,目前公安部已经开通上述两家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投资人网上信息登记。投资人可以登录网址:http://ecidcwc.mps.gov.cn进行登记,登记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为便于系统统计、准确核对、提高效率,此前已到公安机关报案登记的也可在网上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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