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

2024-05-18 07:25

1. 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

法律分析:
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下列7个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收。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收入占中国所有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中央财政收入的税收占50%,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占50%。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所有税收收入都是中央财政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

2. 哪种情况下免征增值税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儿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获得的第一张票收入。
(十三)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征收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费用。
(14)个人转让版权。
(15)个人出售自营住宅。
(16)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9)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设的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获得的保险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23)金融同行交易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保证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或再保证业务的收入(不包括信用评价、咨询、训练等收入)3年内免除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机构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获得的利息补助金收入和价差补助金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科学普及机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学协会开展科学普及活动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学历教育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不包括部下),举办研修班,研修班获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评论中的现代服务(不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包括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收入。
(33)军队空闲房地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房产,土地使用权。
(37)土地所有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人。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转让或回收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转干部就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 哪些属于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

哪些属于免征增值税

4. 哪些属于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农业生产者市场销售的自产自销农业产品。2、避孕措施药物和用品。3、古老书籍。4、直接用以科研、科学实验和培训的进口仪器设备、机器设备。5、国外政府部门、国际经济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供应和机器设备。6、由伤残人的机构直接进口供伤残人常用的物件。7、市场销售的自身使用过的物件。8、国防制造业企业、部队和公安机关、司法部门等单位隶属公司和一般公司制造的要求的军警用具。对于销售额,有四点需要向大家说明:第一,对于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5万元,对于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45万元。为方便表述,政策内容中均按照月销售额口径,按季纳税的情况类推即可。第二,月销售额是否达到15万元免税标准,判断依据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看合并计算得到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是否达到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如果在15万元以下,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第二个层次,如果合并计算的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则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这样就可以剔除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不动产大额交易的情况,使小规模纳税人日常业务尽量享受免税优惠。举例说明,某公司为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8月份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10万元,销售不动产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合计销售额50万元,超过了15万元的标准,但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标准,因此该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仍可以享受免税优惠,其销售不动产业务应照章征税。第三,销售额是指开展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等等。这里,我举一个例子,以便大家理解。一家小型超市属于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该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免税销售额也应计算在总销售额内,以判断月销售额是否在15万元以下。如果这家超市8月份销售日用百货取得销售收入12万元,销售蔬菜取得收入4万元,因合计销售额16万元,超过15万元,因此其销售日用百货取得的12万元收入,不能享受免税政策。第四,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超过15万元、是否享受免税政策。营改增时,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一些无法凭发票抵扣进项的行业,为解决其重复征税问题,延续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即纳税人可以以扣除规定项目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差额征税项目在财税〔2016〕36号等文件中进行了明确。请大家注意,相关政策文件的表述中,直接定义差额后的余额即为“销售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迟基岁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码睁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5. 哪些情况可免增值税


哪些情况可免增值税

6.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法律分析: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7.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8. 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答:免征增值税的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等。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