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2024-05-17 18:20

1. 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公司法79条,发起人应在2--200之间,即现在的股东数应该大于2小于200,其他没有什么硬性要求,但是,如果要上市的话,股权不能全掌握在实际控制人手上,比如,股东就2人,老板跟老板娘,这样就不是很好,因为2个股东都是一致行动的实际控制人,最好是引进战略投资者,出让部分股权,这样的股权结构证监会比较认可。
一、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二、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所以对一个股份制公司而言,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着股东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去实施其权利和承担其义务。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公司上市股权结构的要求

2.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有哪些规定?

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以下规定: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或不同股东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且具体体现为,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根据其认缴出资或认股份为限分配红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作为股份制公司如何设计好股权结构?

1、看出资

创业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要有钱,有钱好办事。如果空对空,事情是很难办的,所以,启动资金非常珍贵。比如注册一家公司要100万,一个人出60万,另一个人出40万,自然就以出资比例划分股权,这是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但目前已经很少人用了。这种情况下,出资就显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个项目,需要500万,我出200万你出100万,那我们的贡献是不一样的。假设我们资源差不多,我出200万的话,可能占40%的股权,同时可能又担任其他的角色。

2、谁是老大

这是一个核心问题。一个团队总需要有人在Leadership和核心决策上拿最大的主意,也是牺牲最大的角色。他的股权在早期一定是最大的,而且必须是51%以上。配置股权的时候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梯次,作为老大才会有决定权,创始人也有一定的话语权。 

3、看合伙人的优势

创业过程中,无非就几个资源: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初创,发展,成熟,出现的变化。谁做的事情最多,最重要,谁就拿得多。一定要知道在公司的发展中最重要的人是谁,这个人的股权一定相对多一点。比如公司是以产品为导向的,那产品合伙人一定要比技术合伙人占股比例大。如果公司事业做不起来,即使持有100%股票也是一张废纸,没有任何价值与意义。

4、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相对合理的分配方法是有区间梯次的,创始人持股51%以上甚至是2/3,联合创始人在20~30%,再预留10~15%的期权池。创始人肯定是老大,联合创始人有一定的话语权,期权池给员工做激励。

5、预留合伙人期权池

比如逻辑思维是18和82分配,如果申音可以预留20~30%的期权池给罗振宇,双方达成共识,公司做到一定的高度,这20~30%就无偿转给罗振宇,不仅会让他更有动力工作,也显得更有人情味,正所谓多劳者多得,而不是永远的18%。预留一定的期权池用来激励合伙人和员工,对公司未来发展也有很大帮助。

作为股份制公司如何设计好股权结构?

4.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化框架下进行的,按照这一改革框架,大批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截至2000年12月31日,沪深股市发行的总股本已达3709亿股,市价总值已达
48473亿元。但是,沪深股市的流通股仅为1329亿股,占股本总额的35.8%,有2380亿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其他少量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处于沉淀状态,占股本总额的64.2%;流通股市值仅为16219亿元,占市价总值的33.46%,非流通股票市值高达32254亿元,占市价总值的
66.17%。在非流通股份中,国有股所占比例超过80%。
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配的原则
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2、小股东发言原则
该原则是对于小股东而言的,即当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相应比例的表决权时,其可以提出相应要求:
(1)持股10%的股东享有会议召开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股东大会。
(2)持股3%的股东享有提案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二、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风险
一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多,比如超过
50%。在这种股份结构下,散户的投票对公司治理基本起不了任何制约作用,尤其是大股东是一个自然人,情况下,基本就是把自己的投资风险交给了变幻莫测的人性。如果出现大股东、管理层决策失误,或者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完全无能为力。
二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占的股份太少,比如少于
5%。那么投资者需要担心的是,大股东或者管理层是否会足够努力,甚至要怀疑,他们会不会搞腐败或者关联交易捞个人好处。

5. 初创公司究竟该如何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初创公司,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初创公司究竟该如何合理设置股权结构

6. 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才合理

	初创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的设置如下:
	1:股权结构不要平均化
	如果创业团队的5个人同时拿股份,股权结构平均化,在企业发展了一段时间后,大家的贡献可能不一样,平均股权就会带来一些问题。
	2:股权分配:利益结构要合理
	创业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可以现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等,实物和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评估,按价值设定股权比例。换句话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划分股权比例,资金、工作能力、原来的背景加将来的贡献。
	3:设立防冲突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发展了一段阶段后,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的分歧或出于谋取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较常出现争夺控制权、人合性破裂的情况,因此设立防冲突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4:要适时发放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获得股票期权后,如果价值在不停地增长,对员工的激励非常强;但是如果获得股票期权后,发现期权价值没增长,甚至是下跌,则没有任何意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7. 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才合理

初创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的设置如下:
1:股权结构不要平均化
如果创业团队的5个人同时拿股份,股权结构平均化,在企业发展了一段时间后,大家的贡献可能不一样,平均股权就会带来一些问题。
2:股权分配:利益结构要合理
创业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可以现金、实物和知识产权等,实物和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评估,按价值设定股权比例。换句话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划分股权比例,资金、工作能力、原来的背景加将来的贡献。
3:设立防冲突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发展了一段阶段后,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的分歧或出于谋取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较常出现争夺控制权、人合性破裂的情况,因此设立防冲突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4:要适时发放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是把双刃剑,获得股票期权后,如果价值在不停地增长,对员工的激励非常强;但是如果获得股票期权后,发现期权价值没增长,甚至是下跌,则没有任何意义。
一、融资后怎么分配股权
现在创业者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年轻。对创业公司而言,一个良好的股权安排无疑至关重要。作为主办律师我参与过多家企业的投融资项目,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融资后怎么分配股权,供创业者以参考。理想状态下,创业公司会经历五个阶段:起始→获得天使投资→获得风险投资(通常风险投资不止一轮,即所谓A/B/C轮投资)→Pre-IPO融资(上市前融资)→IPO(上市)。无论哪个阶段,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公司融资投资人股权分配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虽然股权分配主要是根据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作为参考比例,但是对于部分以技术、知识产权甚至其他方式入股的投资人,需要对其进行充分的评估,确定价值后才能更好地确定股权的具体分配。以初创公司为例,创始人合计持有100%的股权,天使投资人要给予融资,一般而言,以20%-30%股权为限。因为每向前一步,都意味着原持有股权被逐步稀释。为了公司持续发展要预留团队股权15%,用于未来吸引核心员工。首次即给予天使投资人超过30%股权,未来在进行融资过程中,创始人如被持续稀释,将逐步失去公司控制权,甚至如乔布斯一般被踢出自己的公司。
二、股票期权各方面都懂些什么?
关于股票期权可以了解:
1、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议价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是对员工进行激励的众多方法之一,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
2、股票期权是上市公司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一定期限内以一种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的权利。
3、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4、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才合理

8.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是怎样的

国家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按照所有者的性质进行了划分,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都属于国有股权。国家对国有股和法人股有明确的规定,即要保证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控股地位。为保持上市公司的国家控制权,作出了国有股暂不上市流通的初始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在保证国有股控股地位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国股市的二元结构,即纯粹市场化的流通股市场和非市场化的国有股市场。我国向国有股倾斜的制度安排,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畸形状态。上市公司股份过度集中于国有股,使得其难以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是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大股东负责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原来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又由于这种持股主体是一种虚拟主体,它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缺乏内在动力,上市公司的经营体制出现向国有企业复归的现象。另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不同和持股集中度不同,导致了“同股不同价”和“同股不同权”的情况。为了使上市公司建立起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绩效,股权结构的调整有其必要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