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处理

2024-05-17 16:56

1. 盘点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所得税费用”,两者的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盘盈会计分录:
(1)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时
借:固定资产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2)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9900  

(3)产生的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10          
贷:利润分配-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010
    
(4)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09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90


计税基础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假定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金额与按照会计椎则规定允许扣除的资产成本金额不存在差异。

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在做题过程中已经有了明确的提示,不多赘述。

盘点处理

2. AB法A段如何控制

A段在很高的负荷下运行,其负荷率通常为普通活性污泥法的50~100倍,污水停留时间只有30~40min,污泥龄仅为0.3~0.5d。污泥龄较高,真核生物无法生存,只有某些世代短的原核细菌才能适应生存并得以生长繁殖,A段对水质、水量、PH值和有毒物质的冲击负荷有极好的缓冲作用。A段产生的污泥量较大,约占整个处理系统污泥产量的80%左右,且剩余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高。

B段可在很低的负荷下运行,负荷范围一般为<0.15kgBOD/(kgMLSS.d)水力停留时间为2~5h,污泥龄较长,且一般为15~20d。在B段曝气池中生长的微生物除菌胶团微生物外,有相当数量的高级真核微生物,这些微生物世代期比较长,并适宜在有机物含量比较低的情况下生存和繁殖。

  AB工艺的缺点
  缺点一:
  A段在运行中如果控制不好,很容易产生臭气,影响附近的环境卫生,这主要是由于A段在超高有机负荷下工作,使A段曝气池运行于厌氧工况下,导致产生硫化氢、大粪素等恶臭气体。
  缺点二:
  当对除磷脱氮要求很高时,A段不宜按AB法的原来去处有机物的分配比去除BOD55%~60%,因为这样B段曝气池的进水含碳有机物含量的碳/氮比偏低,不能有效的脱氮。
  缺点三:
  污泥产率高,A段产生的污泥量较大,约占整个处理系统污泥产量的80%左右,且剩余污泥中的有机物含量高,这给污泥的最终稳定化处置带来了较大压力。
A段与B段各自拥有独立的污泥回流系统,相互隔离,保证了各自独立的生物反应过程和不同的微生物生态反应系统,人为地设定了A和B的明确分工。

3. 盘点控制的解释

盘点控制是指通过企业对资产实施定期盘点清查,并将盘点结果与会计记录进行比较以确定是否相符,进而发挥控制作用的一种控制方式.

盘点控制的解释

4. 超市盘点如何处理

超市具有货品多,单个货品数量大,而且盘点时间要求的非常严格,不能影响第二天正常营业,所以想要盘点的准确,迅速,需要从几个方面做准备。
1.	盘点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提高盘点效率,提升盘点准确度,关键在于盘点前准备事项。比如说盘点范围,尤其是交叉盘点,对盘点对象不熟悉的人,不容易分清哪些是应该盘点的,哪些是不需要盘点的,哪些是已售未提的,哪些是返货给厂家的。再说卖场的整理,一排雕牌洗衣皂中间夹杂着一块立白洗衣皂,如果在盘点前没有好好整理这种情况,很难控制盘点错误率。
2.	盘点前的动员工作,思想工作
非专职盘点人员,对盘点的意义不十分清楚。因为盘点是密集型劳动,盘点人员的责任心是左右盘点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超市盘点对于超市的员工来说叫大夜,是很难熬负担很重的工作,容易产生心理抵触情绪。所以,要求非专业盘点人员来做盘点时,事前的思想工作非常重要。
另外,非专业盘点人员的事前培训也是需要盘点组织者下大功夫来完成的。每3个月或者半年一次的盘点工作,无论老员工还是新员工都不是非常熟悉流程,培训工作不可忽视。
3.	盘点流程的掌控
盘点是靠人去完成的。如何把握人的工作质量,如果把握人的工作进度,是需要盘点负责人来掌控的。唯有制定一套完整的盘点流程,才能让盘点负责人运筹帷幄,决胜盘点现场。
盘点流程的把握,首先需要进行工作内容的划分,不仅仅是盘点人员,包括现场的支撑人员在内,每个人清楚自己的职责,依靠一个有效的组织来完成一套完善的流程,是最佳状态。
4.	掌握彻查,复查的重点
全盘复查是耗时耗力的工作,掌握彻查和复查的重点是提高盘点效率的重要方面。复查重点有四方面需要思考:1是盘点对象的复杂度,价值。2是盘点人员的状态。3是管理疏松的环节。4是依据数据进行判断。
首先高难度的货架,高价格的商品需要进行复查。
其次,根据客观状况判断盘点人员状态,对其进行重点复查。
三是对内部管理疏松的环节涉及到的物品进行复查。
最后是根据整体盘点数据进行判断。
5.	防止漏盘的方法
漏盘是盘点的大忌,小至一个品种,一层货架,大至一个货架或者一个库房也有可能。
防止漏盘的方法很多,有效的方法和最原始的方法都可以。有效的方法是使用IT手段,在这里不详尽阐述了。原始方法可以是使用盘点单据,控制好制作盘点单据,到回收盘点单据的整个流程应该问题不大。
6.	寻找异常数据的观点
如何能够找到不正常的盘点数据,方法多种,比如说非专业盘点的情况下是和之前的数据进行比对等等方法,但是比较费事费力。利用IT手段是可以确定异常盘点记录。
7.	数据汇总的方法
如果依然停留在人工汇总盘点数据的阶段的话,那么盘点数据汇总是一件工作量大,还需要格外细心的工作。前面的工作都做的很完美,这个工作的1个小小的错误会抹杀所有之前的工作。依靠电子盘点手段可以直接生成盘点数据,不需要介入人为操作。
以上出自躬行盘点公司-专业第三方盘点公司。

5. 怎样处理AB两厂

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通过对B厂负责人的调查得知,B厂生产的塑钢窗是由A厂委托加工的,但双方委托加工属于口头委托。同时,双方均未在新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委托加工协议应到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对此,有人认为应该对A厂进行处理,有人认为应该同时对AB两厂分别给予相同的处理,有人认为本案根本就不应进行处理。那么,本案究竟该怎样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在全国各地的读者中产生了很大的反响,纷纷来信来电畅谈自己的意见,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非常好,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但文中的第一种意见几乎无人赞同。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
两家企业同时处罚
山东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平阴分局刘新厚、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窦娜、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钟枧发、郑晓玲认为:
通过分析案情,我们认为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可以肯定两家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虽然这两家企业未签订书面委托加工合同,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仅仅表现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也是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在本案中,两家企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口头约定委托加工事宜,应当认定口头合同成立。既然委托加工行为具有依法成立的合同,两家企业又未分别申请备案,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两家企业分别处罚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吴振祥、康敏贞、安徽灵璧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刘军认为:
我们赞同第三种意见,可以对AB两厂分别立案,分别处罚。理由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上述规定表明了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不仅必须分别申请备案,而且规定了未申请备案时,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都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既然AB两厂均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事实,当然可以分别立案查处。
江苏东海质量技术监督局刘汉洋、湖北老河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张志勇、安徽阜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冷付春、山东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方荣、山东枣庄质量技术监督局薛城分局高红艳认为:
文中所述的几种意见虽然都有道理,但是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处理更为确切。《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违法事实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正确把握应受处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的B厂根据协议为A厂生产建筑外窗且不负责对外销售,A和B两企业的协议符合《产品质量标识标注规定》,协议有效,但双方均未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双方委托生产建筑外窗产品未办理备案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同时,该《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委托生产发证产品未办理备案登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知,本案中A B双方的行为同时符合应受处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双方都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不该进行处理
安徽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王昌祥、黑龙江伊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娟认为:
我们同意第四种处理意见,不该对AB两厂进行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要求:“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所委托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被委托方)进行生产,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的,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同时,第四项中对采用以上标注方式的企业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标注。这里的重点应该是强调产品标识标注,而需备案的基本条件,包括产品或其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就本案而言,A企业即使是书面委托B企业为其加工生产塑钢窗,但产品标识未标注A厂,也就是说,该种形式的委托只符合上述条件中委托方负责全部产品销售。如果单从生产产品来说,B企业生产塑钢窗是完全合法的,至于产品生产原料均由A厂提供,这也应该是B厂原料进货渠道问题。如果原料本身没问题,产品质量又符合标准要求,那么谁负责销售应该不是质监部门管理的范围。因此我们同意第四种处理意见,因为该产品根本不属于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备案登记的范围。
江苏镇江质量技术监督局邵国兴认为:
该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对AB两企业委托行为的认定。就案件来看,执法人员对委托行为的认定有三点依据:一是双方的口头委托协议;二是委托加工的产品标注的是B厂的信息;三是产品原料是由A厂提供。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产品质量法》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且要标注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企业的厂名、厂址等相关内容”。本案中双方的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关系。其一、仅凭双方的口头协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其二、委托产品要标注委托厂的信息,即本案中如果标注了A厂的信息,则明显是委托行为,而实际情况是没有标注。所以,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A厂既没有生产无证产品,也没有销售无证产品,没有违法行为;B厂只是购买A厂的原料(或者用产品抵消等方式)进行生产,也不存在违法行为。所以,本案双方的委托行为不成立,未备案的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不应该对这两家企业进行处理。
四种意见均不同意
福建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戴定聪、杨志军认为:
四种意见均不同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第四十七条规定:“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三)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备案的法定形式必须采用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等书面形式,而口头委托不是法定形式,没有法律效力,所以AB两厂所谓的口头委托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可以视为他们之间不存在委托加工未申请备案行为。

怎样处理AB两厂

6.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上的AA和AB是什么意思?

许可证编号
  (一)编号方法:(省-简称)+企业类别号+设区市代号+许可证流水号;
  (二)企业类别号由两位英文字母组成,法人批发企业为AA,非法人批发企业为AB,零售连锁总店为BA;

7. 盘点控制 定义

是指定期或临时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实际数量进行清查、清点的作业,即为了掌握货物的流动情况(入库、在库、出库的流动状况),对仓库现有物品的实际数量与保管账上记录的数量相核对,以便准确地掌握库存数量。

盘点控制 定义

8. 供应商关系管理中的AB制

采购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目前采购A公司的产品,过段时间B公司的产品质量超过了A公司,且价格更低,该怎么办?选A还是选B?如果选B,那和A的关系也就完了。到以后如果又有C超过B,还要不要新建立的关系? 

  针对这样的问题,长城计算机公司的办法是:实行AB角制,供应由AB两家供应商来完成。B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低,多买一些,A的产品少买一些。但要让A体会到选择的标准。在交货期满足的情况下,订货量应满足下列公式: 

  订货量=(质量/价格)×关系 
     
  即:采购量与供应产品质量成正比,与产品价格成反比,将关系要素通常都视为1(不合格供应商视为0)。这样,只要采购方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则会使A供应商心服口服,从而更注重提升品质,改善管理,努力在竞争中做得更好。 
     
  实践证明,这样做不仅交货无风险,而且长期关系更稳定。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