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0 15:23

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一般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3.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专项基金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基金)由国家专项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捐款两部分构成。国家从1999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实行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用于支持吸引访问学者。第四条 访问学者基金面向设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用于支持这些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所需费用。第五条 访问学者基金鼓励重点实验室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青年专家做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第六条 教育部在科学技术司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所在高等学校按年度向基金办公室提出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每年受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下述三种类型:来自境外的科学技术专家,境内而非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限额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确定。其中,境外访问学者不得低于20%,校内访问学者不得高于30%,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专家不得低于70%。对于在国家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可以核减其申请限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条 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9个月。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年平均资助额度为5万元,特别优秀的访问学者可以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8份报送基金办公室。第十三条 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必要时基金办公室将委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学部对《申请书》进行评议。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经费额通知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学校。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在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报基金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返回者,按自动放弃处理。第十六条 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资助经费核拨高等学校。第三章 经费使用及管理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基金的经费采取按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第十八条 使用访问学者基金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凡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者,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访问学者结束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后,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单位可以在基金办公室核拨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相关培训、奖励和会议。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在每年初填写上一年度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高等学校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将核减当年的资助指标。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4.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第四条 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出国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及政审、经费预算、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以及回国后的账目审核工作,由其所属部、委的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借款、报销、结汇等手续由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办理。二、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和申请用款程序第六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提出的年度项目要求、用汇控制额度,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本部门实验室下一年度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一、二),于每年五月,各部、委可向国家计委科技司补报一次计划,国家计委科技司每年两次审核各部、委上报的项目计划,并将批件抄送中科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各实验室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计委科技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及时落实项目派遣人员,并将所派人员汇总表抄送国家计委科技司和中科院国际合作局。三、借款和报销手续第八条 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办完后,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预算标准填写“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及借款单,经主管领导(每部门固定两人在中科院备案)签字批准并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根据出国任务批件、已签证的护照、“出国项目经费预算表”和借款单,办理借款手续。所借的支票、外汇三联单和机票三联单用毕后,有关报销收据和两种三联单的退存联应在三日内退还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需提前支付的注册费等费用,由实验室或所在单位垫付。第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十天内到其所属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报销出国账目的审核手续(包括填写“出国经费支出报销表”,由本部、委业务主管领导一固定两人签字盖章),然后出国人员在中科院有关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书面总结。第十条 中科院须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报告上一年度本项经费使用的决算情况。并在每年七月向计委科技司上报上半年用汇情况。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一月份向国家计委科技司报告上一年度批准项目执行情况。四、开支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 本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84)财外字610号和(87)财外字600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五、附则第十二条 在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内容。对未能按计划执行的项目,原则上废止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项目内容或执行计划,必须及时重新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计委科技司,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核同意后,新项目才能生效。第十三条 本项经费的管理采取各部、委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和中科院指定的财务部门都应向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负责,各部、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做好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组织和总结提高工作,同时做好出国人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国家各项财务规定的工作,节约开支,及时报帐。第十四条 如发生违反国家外事纪律和财务规定的问题,由出国人员所属部、委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备案。如出国人员回国后不及时报账,经催促而无效者,经国家计委科技司同意,停止该人员所在实验室使用本项经费。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申请书(略)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项目汇总表(略)

5.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六章 附 则

6.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7.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Silicon Materials ( Zhejiang University)。第四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同时废止。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附则

8.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各有关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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