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2024-05-18 09:49

1. 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根据你的问题,经股网的专家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股权激励对象的选取,应该遵循“面向未来为主,兼顾历史功臣”的原则。范围涉及公司高管、公司中层员工、核心技术人员、优秀骨干等。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应该违反监管政策,即: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监事、独立董事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监管部门不鼓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为股权激励对象。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经济犯罪或剥夺政治权利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披露其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总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参照上述要求披露
以上就是经股网的专家根据你所提出的问题给出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经股网,助力企业成为行业寡头。

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2.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哪些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职责和权限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2)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3)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4)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5)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如何退出监事会
1.监事会是公司成立,用来保护职工权益的,而撤销监事会,一般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而如果因为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人数少于法律规定人数,则在新监事任职之前,辞职监事继续履行职责。2.如果协商不成的,可直接通过快递形式,寄去辞去监事申请书,并保留凭证和内容,万一引起纠纷,以备后患。3.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公司监事会监事有哪些职权
公司监事会监事有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适当比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 哪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呢?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1、监事、独立董事;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
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有相关规定,一般包括: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也有限制,包括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三、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是什么
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转让规则不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住所记录在股东名册中。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股东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具有法律效力;
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哪些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呢?

4. 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都有什么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 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 法规 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非上市公司中,监事能否成为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并无禁止性规定,故一般认为,非上市公司监事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5. 哪些人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法律分析: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哪些人不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6. 什么人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法律分析:(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7.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哪些

下列人员不能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监事、独立董事;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3、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4、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能作为激励对象。【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不能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有哪些

8. 哪些人不得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1)最近规定期限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规定期限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规定期限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