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4-05-09 23:05

1.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三、废止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物价总局关于执行强行划拨罚款规定的通
知 [1982]价字41号国家物价局1982年4月9
日发布2

国家物价局关于保守国家价格机密的通知 [
1983]价字187号国家物价局1983年12月
27日发布3


下达《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4]价轻字070号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
部、商业部1984年3月2
3日发布4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饭店房、餐费由企业定价
的通知 [1985]价涉字75号国家物价局1985年4月1
8日发布5





下达《关于改进农产品价格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联合通知 [1986]价农字95号




国家物价局、商业部、
轻工业部、国家物资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
国丝绸公司、中国烟草
总公司1986年5月30日
发布6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当前物价检查中若干政
策界限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86]价检字
350号国家物价局1986年10月
7日发布

7

关于严格制止工业用盐乱涨价的通知 [1987
]价轻字129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4月6
日发布8


关于重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等
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计商[1987]788
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
经济委员会、国家物价
局1987年5月21日发布9

关于制止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之间串通商定垄断
价格的通知 [1987]价重字21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5月
28日发布10

关于重申废钢铁仍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的通知
[1987]价重字42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8月
28日发布11

国家物价局关于宁波市物价管理权限等问题的
复文 [1987]价综字471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9月
23日发布12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物资收费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1987〕价重字558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5日发布13


关于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价涉字
592号国家物价局1987年12月
29日发布

14


关于认真贯彻《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
管理暂行规定》清理、整顿地方临时价格和优
质优价的通知 [1988]价重字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1
日发布

15

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 [1988]价涉字49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2月
10日发布16

关于整顿厂丝和下放绸缎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1988]价轻字12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3月
24日发布17



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木材价格管理的规定
[1988]价农字204号


国家物价局、林业部、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1988年4月27日
发布18


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
收费管理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8]
价涉字324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6月
25日发布

19

国家物价局关于开展石油行业价格执行情况大
检查的通知 [1988]价检字402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7月
12日发布20

关于民航国内主要旅游热线折扣票价实行上浮
的通知 [1988]价重字44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8月9
日发布21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
查中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若干政策界限的规定》
的通知 [1988]价检字580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9月
22日发布

22

国家物价局对承包企业自查价格违法金额处理
问题请示的复函 [1988]价检函字706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1月
30日发布23

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
的决定》的通知 [1988]价重字733号国家物价局1988年12月
16日发布24

关于中央计划内外汇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商品
国内作价问题的通知 [1989]价涉字64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2月4
日发布25

关于计划外进口的化肥等产品作价问题的批复
[1989]价重字140字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4
日发布26


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推迟提价给国家造成经济
损失的价格违法行为处罚问题的复函 [1989
]价检字156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3日发布

27

国家物价局关于物价检查机构职责问题的复函
[1989]价检字157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3日发布28

国家物价局印发《关于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工作
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9]价检178号国家物价局1989年3月
14日发布29


国家物价局印发《国家物价局关于各级物价检
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
行)》的通知 [1989]价检字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收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可本着不营利原则向认证申请人收取认证费。第三条 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第四条 申请费由申请单位在递交认证申请书时向认证委员会缴纳。国家认可机构对认证、检查、检验机构的认可,免收申请费和评审费。第五条 企业检查费按产品复杂程度、型号规格和生产规模综合考虑,依据计算公式计收。
  企业收到接受认证申请通知书后,向检查机构交纳企业检查费。第六条 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第七条 批准费(含证书费)在批准认证后向认证委员会缴纳。第八条 认证证书持有者每年应向认证委员会交纳年金,年金依据计算办法计收。年金主要用于例行检查、检验和标志印刷、管理。第九条 外国企业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在我国申请认证,收费按当时外汇牌价折合美元结算。第十条 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分别向其认可机构缴纳所收认证申请费、企业检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总额的5%的费用,用于机构评审、人员培养、比对试验、发布获准认证企业和产品名录以及全国认证活动的组织管理、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向国际组织交纳管理费、处理申诉与查处办案等支出。第十一条 认证收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检验机构及其认可机构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各物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认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三条 各认证委员会、检查机构和检验机构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票据。第十四条 各认证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标准计算办法(试行)

  产品质量认证收费包括申请费、企业检查费、产品检验费、批准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费),计算办法如下:
  一、申请费1800元
  我国企业按30%计收。
  二、企业检查费
  计算公式:5000×[1+a(m-1)]×(1+k·c1)
  我国企业按40%计收。
  三、产品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四、批准费100元(含证书费)
  五、年金
  计算公式:(企业检验费+产品检验费)×0.5×C2(1+10%)
  说明:各认证委员会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值,按上述计算公式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计算公式中各系数的内容和系数选择表如下:
  m:产品规格型号系数
  k:产品复杂系统
  c1:企业规模系数

                系数选择表

系  数        选择值        m123          k11.11.21.31.4c111.11.21.31.4c212               a0.10.20.3          

    c2:例行监督检查次数
  a:质量体系模式系数
  10%:标志印刷、管理费系数

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8号)

    为落实2011年我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成果,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等4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宣布《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修改《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件规章和《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  张  平
2012年12月12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关于制发《物价检查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价检字[1985] 207号)
      国家物价局

  1985年8月10日
  2
  
  关于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的决定(能源办[1991] 694号)
      能源部

  1991年8月15日
  3
  关于印发《小型节能热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的通知(计资源[1991] 2186号)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能源部

  1991年12月25日
  4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勘测综合取费标准》的通知(能源电规[1992] 483号)
      能源部

  1992年5月14日
  5
  关于发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科研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 25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6月9日
  6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 268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6月10日
  7
  
  关于印发《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 382号)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92年7月20日
  8
  
  关于对水电站征收水资源费和库区开发费问题的通知(电办[1993] 172号)
      电力工业部

  1993年7月2日
  9
  
  关于化肥行业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计市场[1993] 1277号)
      国家计委

  1993年7月23日
  10
  
  关于调整勘测设计费的通知(电建[1994] 2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4年5月10日
  11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电业政策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电政法[1994] 665号)
      电力工业部

  1994年11月7日
  12
  
  关于印发《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4] 1714号)
      国家计委

  1994年11月11日
  13
  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办政法[1995] 29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5月11日
  14
  
  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计价格[1995] 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5年10月31日
  15
  
  关于重新核定电气化铁路货运电力附加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1996] 242号)
      国家计委

  1996年2月8日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6] 315号)
      国家计委

  1996年3月5日
  17
  关于重申国内长途电话夜间及节假日实行半价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6] 1569号)    国家计委

  1996年8月20日
  18
  
  关于印发《外商直接投资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电计[1996] 723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 2月9日
  19
  
  关于中国收养中心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 1997]2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7年2月24日
  20
  
  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价格秩序的通知(计价费[1997] 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

  1997年2月24日    21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 133号)
  -附件五:电力工业部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22
  
  关于调整京津塘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8] 2161号)
      国家计委

  1998年10月31日
  23
  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 7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

  1999年6月30日
  24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 659号)
      国家计委

  1999年8月28日
  2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 88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1 1月2 3日
  26
  印发《关于加快风力发电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0] 122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12日
  27
  
  关于调整部分涉农物资铁路运价的通知(计价格[2001] 42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

  2001年3月28日
  28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签署询证函收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1] 866号)    国家计委

  2001年7月27日
  29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2002] 122号)    国家计委

  2002年2月4日
  3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计价格[2003] 91号)    国家计委

  2003年1月17日
  31
  
  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月7日    3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 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28日    33
  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对中央直属电厂用水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 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5年5月10日
  34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05] 266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2月20日    
    35
    关于免收出口玉米铁路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日
  36
  
  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5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2006年3月29日
  37
  
  关于免收出口粮食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16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8月17日
    38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头孢替安价格的复函
(发改办价格[2007] 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9日
    39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公告2007年第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

  2007年1月23日
  40
  
  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10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

  2009年12月11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关于加强茧丝市场及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价农字[1990] 297号)

  国家物价局、经贸部、
  国家工商总局、监察部
  1990年5月8日  
  2


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管理、整顿化肥流通秩序的通知(计价管[1996] 648号)

  国家计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1996年4月2日  
  3


关于粮食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管[1997] 1345号)

  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

  1997年8月4日  
  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计价费[1997] 1818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1997年10月8日  
  5

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

[1999] 75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

  1999年6月30日  
  6


关于印发《省际间粮食收购价格衔接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 533号)

  国家计委

  2000年5月9日  
  7


关于印发《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计综合[2002] 1345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02年8月8日 
  8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13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

  2004年7月14日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肥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103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14日  
  1 0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价格统计信息使用和发布工作的函

(发改办价格[2005] 20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9月27日  
  1 1


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年1月22日  
  1 2


关于加强氯化钾及复混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9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8年4月1 5日  


  附件3: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规章


关于发布《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
施办法》的通知(煤办字

[1995] 151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办法》第35条。



删除原《办法》第35条。




  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
 [2005] 26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8日


正文部分中的“建设规模小
于60万吨/年的煤炭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视具体

情况,授权地方发展改革委
核准”。建设规模小于60万吨/年
的煤炭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

将视具体情况,委托地方发展

改革委核准。

  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
 区目录(2 007年本)的通知(发
 改能源[2007] 32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007年1 1月28日

正文及说明部分中的“煤
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核准或授权省级发展
改革委核准”。
煤矿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核准或委托省级发展改
革委核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4.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哪些是关于市场管理的?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全面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中“同住成年直系亲属
·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石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和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房地产市场管理宏观调控情况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的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房屋拆迁估价市场管理专项整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保障春耕生产用种加强种子市场管理的紧急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金银饰品零售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省整顿成品油市场实施意见和《陕西省成品油市场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国库券转让市场管理的
·山东省政府批转省出版局、省工商管理局《关于当前图书市场管理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江苏省运输市场管理试行办法
·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市场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彩票市场管理禁止擅自批准发行彩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坚决杜绝非碘
·商业部、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边销茶计划管理和市
·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木材水泥放开经营和加强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的试行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若干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 保监发 2009 71号

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对打算创业的大学生来说,了解这些政策,才能走好创业的第一步。(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2009年7月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策名称政策要点金融政策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27条。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30条,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则。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224号)(1)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2)促进农村地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3)因地制宜,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普及;(4)夯实基础、畅通渠道,拓展支付清算网络覆盖面;(5)顺应需求、多措并举,不断完善支付服务市场;(6)注重风险防范,增强支付服务环境的安全性;(7)加强宣传、重视培训;(8)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有序推进,讲求实效。7月18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明确项目融资业务的贷款全流程管理、贷款支付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2)在借鉴新资本协议关于项目融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项目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项目融资定义;(3)针对项目融资不同于一般固定资产项目的风险特征,提出了一系列风险管理指导性措施;(4)针对项目融资金额较大、期限较长、风险较大的特点,为防止盲目降低贷款条件、恶性竞争,有效分散风险,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加同一项目融资采取银团贷款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72号)(1)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2)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3)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7月23日中国银监会印发《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1)总则;(2)受理与调查;(3)风险评价与审批;(4)合同签订;(5)发放与支付;(6)贷后管理;(7)法律责任;(8)附则。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1)深刻认识结构调整的内涵和意义;(2)坚持结构调整的原则和方向;(3)多层次、全方位规划结构调整;(4)科学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5)正确处理好调结构和防风险、稳增长的关系。财政政策7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1)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2)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3)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境外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7月13日财政部、商务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1)总则;(2)补贴范围和标准;(3)车辆报废更新及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4)补贴资金管理;(5)保障措施;(6)监督管理;(7)附则。7月16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月16日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装配厂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9]48号)(1)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来料加工厂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尚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2)对以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备案的不作价设备以及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备案但在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出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按现行政策规定,除新成立的法人企业所从事的项目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条目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项目外,一律照章补征关税。价格政策7月6日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1)明确水价调整的总体要求;(2)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程序;(3)完善水价计价方式;(4)理顺水价结构;(5)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工作;(6)加强宣传解释。7月20日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1)规范风电价格管理;(2)继续实行风电价格费用分摊制度;(3)有关要求。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4号)(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2)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3)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4)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5)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6)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7月28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13号)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决定适当降低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自2009年7月29日零时起执行。涉农政策7月10日商务部关于调整《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50号)(1)将鲜奶、奶粉和乳清纳入《目录》,自2009年8月1日起对上述品种实行进口报告管理;(2)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鲜奶、奶粉和乳清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3)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备案;(4)进口鲜奶、奶粉和乳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口信息报告义务;(5)每半个月一次发布有关进口信息。7月23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1)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2)加强工程建设管理;(3)进一步完善有关体制机制;(4)加强资金筹措和计划管理;(5)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产业政策7月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加强原材料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和协调,促进原材料工业平稳健康运行;做好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统筹规划原材料工业发展;认真研究行业发展政策,促进原材料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做好原材料工业技术改造工作,促进内涵集约式发展;大力开展原材料工业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加强支农工作,提高农资保障能力;加快修订和完善原材料工业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原材料工业产品质量;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兼并重组步伐;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控制原材料工业产能盲目扩张;加强原材料工业利用外资管理,统筹协调对外资源开发工作;完善原材料工业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加快信息化步伐,促进原材料工业“两化”融合;切实加强原材料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发展;认真履行国际义务;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作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原材料工业管理体系。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一些规定;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环保政策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加强目标责任考核;推动重点工程实施;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着力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完善相关经济政策;加快法规和标准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监管;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开展规划编制等重大问题研究;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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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 2009 71号

6. 价格管理条例

有的!应该还有相关法律法规。

7.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内容?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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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
    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副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
    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
    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
    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
    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
    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
    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
    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
    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
    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
    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
    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
    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
    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
    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
    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
    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
    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
    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
    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
    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
    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
    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
    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
    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
    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
    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 
    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
    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
    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
    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
    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
    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
    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
    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 
    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 
    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
    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
    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
    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 
    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
    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
    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
    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琅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
    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
    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
    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
    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
    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
    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
    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
    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
    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
    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
    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
    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
    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
    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
    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
    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
    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
    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
    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
    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
    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
    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
    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
    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号)
    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
    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   
    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
    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
    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
    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
    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
    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
    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
    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
    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
    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
    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
    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
    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
    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
    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
    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
    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
    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
    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 
    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
    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
    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
    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
    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
    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
    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
    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
    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
    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
    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
    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
    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
    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
    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
    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
    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
    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
    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
    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
    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
    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
    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
    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
    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
    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
    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
    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
    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
    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
    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
    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
    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
    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

谁知道《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内容?

8. 物价局评估怎么收费的?

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提问者咨询记录

【摘要】
物价局评估车损怎么收费【提问】
各地价格鉴证机构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对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时,可按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评估鉴定价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评估鉴定价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评估鉴定价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评估鉴定价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评估鉴定价值分档累进办法计收费用。每辆车损价格鉴定收费起点为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提问者咨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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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希望有帮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