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2024-05-07 14:50

1. 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现按抵债资产的取得、持有、处置环节所涉及税收处理分析如下: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金融企业债权的行为。在此环节涉及的税收主要有:1.营业税。以物抵债是以收回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的方式收回债权,也包含未缴纳营业税的利息收入。金融企业收回抵债资产包含的未税利息收入应在收回抵债资产时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抵债协议或法院裁决书中一般有明确抵债金额和利息划分;如无明确此项时,按照税法原则,需以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抵债金额。在抵债环节营业税处理分为以下3种情况:(1)抵债资产金额和抵债本金与利息金额均确定时,按抵债的利息部分计入利息收入。抵债的已税利息收入因在计提时已缴纳营业税,因此在抵债收回时是应收利息款收回,不缴纳营业税;抵债的未税利息收入则应在抵债收回时计入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2)抵债资产金额确定,但抵债金额未能明确抵债的本金与利息金额,按照常规金融企业先冲本金。大于本金小于等于利息部分需区分已税利息和未税利息,计算应纳营业税。(3)抵债资产金额不确定,当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小于等于金融企业应收本金与利息之和时,按(2)的原则处理。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特别在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抵债资产时,债务方往往不配合,或债务人已关闭破产,在此环节应由债务人缴纳的抵债资产营业税等相关税金,往往由金融企业代缴。需要注意的是,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债资产价值一般不会超过金融企业债权之和,对此情况不予考虑。2.所得税。(1)抵债资产折价金额高于债权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入;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抵债资产折价金额低于债权金额。《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契税。金融机构获得土地、房屋等抵债资产的所有权时,应缴纳契税,税率为成交价格的3%~5%。4.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就所载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大多数抵债资产取得后不能立即变现,会持有一定的时间。同时为提高抵债资产的持有效率,债权人会在处置抵债资产前将其出租或自用。抵债资产持有环节涉及税收处理如下:1.营业税。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实物资产。在未出售前,具备条件的这些抵债资产可以用于出租,按租赁业计征营业税。2.所得税。抵债资产持有环节的收益应按规定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抵债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扣除项目时,不要遗漏抵债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等。3.印花税。将抵债资产出租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4.房产税。金融企业通过抵债方式获得了抵债房地产的所有权,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未出租的则按金融企业会计账簿抵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5.土地使用税。根据税法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所以金融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金融企业拥有并且使用抵债的车船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车船使用税。 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抵债资产的税收处理

2. 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抵债资产该交税。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扩展资料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债资产

3. 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抵债资产该交税。
抵债资产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执行与把握,即是否确认入账或终止确认,关键应看抵债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
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一般为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经实现转移的,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抵债资产;保留了抵债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应当确认或终止确认。
按照上述原则,以物抵债行为发生时,应在协议或法院判决生效之日,先对债务人债权本息停止计息,待取得所有权并实际收到、占管抵债资产后,再确认抵债资产,冲抵债权本息,确认债权损益,否则不予确认。

扩展资料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是否记入抵债资产价值,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不同观点及做法。一种认为,收取过程中的税费属于直接费用,构成了抵债资产的成本,理应比照一般资产的初始确认方法,将直接费用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另一种观点认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价,在已有市价或评估价值之外再将税费记入其入账价值,则其价值已不公允,与公允价值计价相悖。
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
一是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被动地作出让步而接收的资产,并非其主观意愿持有的一项资产。抵债资产一般会在短期内处置,其成本费用不在待处理期间摊销,所以相关税费记入抵债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没有实际意义;
二是在财政部有关准则及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也提出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相关税费和债权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轧抵后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
所以在公允价值计价模式下,收取过程中的税费不应记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而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债资产

抵债资产该不该交税?

4. 抵债资产处置税率是多少

抵债资产处置税率是3%-5%。公司取得以资抵债的房产又销售的,涉及的税种包含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我们按照取得抵债资产和转让抵债资产个环节分别进行涉税分析:取得以资抵债环节政府以商品房抵顶公司的工程款,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政府应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税额为进项税额。印花税取得抵债房产时,协议双方通常会签订《抵债协议》,抵债协议的执行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理解《抵债协议》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范围,公司规定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契公司承受房产,应按照成交价格乘以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具体依当地规定处理转让抵债资产环节增值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房产,可选择按照5%的征收率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房产,需按照9%的税率率按照一般计税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允许抵扣购入不动产当时的进项税额。公司与2016年5月1日后取得抵债资产。

5. 抵债资产租赁收入需交哪些税

.按租赁合同的租金总额0.1%比例交印花税; 
2.每月按租金收入的12%预缴房产税. 
3.每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定额交土地使用税. 
4.每月按租金收入的5%交营业税,同时按照实交营业税税额的7%或5%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按3%交教育费附加.(广东省有地方教育费附加) 
5.每月按租金收入的0.1%交堤围费. 
6.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交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当地政府的优惠税率,按税局要求执行则可.

抵债资产租赁收入需交哪些税

6. 抵债不动产处置税收政策

法律分析:以房抵债需要缴纳税款。以房产抵消债务属于取得经济利益的清偿形式,抵债双方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包括契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或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7.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

法律分析:1、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2年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2、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债资产处置方式

8. 抵债资产处置需交什么税

抵债资产处置环节税收处理
  1.增值税。处置抵债资产税收处理上属于销售行为,当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在处置抵债资产时,营业税税收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按转让取得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转让抵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属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时(不含土地使用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转让取得收入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
  (2)按处置取得收入减除作价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的规定纳税,即: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是在抵债资产处置中特别需要注意的税收政策。
  (3)免缴营业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取得的股权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土地增值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在实务工作中会按处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4.印花税。金融企业转让抵债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签订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所得税。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时按照抵债资产取得环节确定的计税成本结转。若抵债资产按计税成本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已在税前扣除过,在处置时按抵债时计税成本减去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所得税前扣除。若抵债资产处置时为损失,则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6、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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