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16 22:54

1.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发布全市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社会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二)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综合改革方案;参与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实施,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三)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制订和实施国民经济动员计划,编制国民经济动员应急保障预案、方案;组织国民经济潜力调查;编制、审批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四)研究提出贯彻国家财政金融工作方针的政策建议,提出运用投资、财政、信贷、价格、国外贷款、国家储备等重要经济手段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和协调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地方投融资政策建议;编制全市企业债券发行计划。(五)拟订全市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专项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以工代赈工作;研究全市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参与编制交通、通信、能源等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衔接商贸流通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六)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项目库建设,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重点,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参与编制全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投资和建设领域重大政策;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申报;负责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年度项目计划;参与编制政府投融资计划;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按分工实施对重点项目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分析预测、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工作;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负责重要商品供求总量平衡和调控;综合平衡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制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政策;推进生态建设工作;参与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生态合肥建设工作;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市化发展,组织制定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政策,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负责牵头编制相关合肥经济圈的有关规划;负责合肥市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提出城市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国务院、省政府安排的对口支援、扶贫工作和库区移民事务,协调有关工作。(十)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负责教育、人口、文化、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制定全市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十一)研究提出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参与拟订《合肥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负责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参与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十二)负责统筹市铁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申报铁路建设规划与项目;承担铁路项目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2.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3 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统计、政务公开、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二)政策法规处。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或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分析有关经济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机关法律事务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有关工作。(三)发展规划处(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承办省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工作。(四)国民经济综合处。负责宏观经济走势的预测、预警工作,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承担指导县域经济发展有关工作。(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研究提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城乡一体化试验区工作;承担推进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任务。(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政策,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修订投资核准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下达省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综合管理省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性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和管理,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城镇化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研究省内外资本动态.监测分析利用外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承担全口径外债的总t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审核或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省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审核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审核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规定权限审核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承担利用省外资金有关工作。(八)地区经济处。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衔接平衡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全省和区域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按规定负责开发区有关工作;落实国家资源型城市转型政策;指导皖北发展工作;承担落实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政策的有关工作。(九)农村经济处。综合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等发展规划和计划;提出全社会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提出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十)基础产业处。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按规定管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十一)产业协调处。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省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综合分析工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研究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行业、支柱产业中长期规划;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负责重大项目储备;按规定审核工业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与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省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管理工作。(十二)高技术产业处。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高技术产业项目,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设备的研制开发和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协调高技术产业基地和产业链建设;研究提出引导科技投入的政策;优化配里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管理归口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科技三项费”)。(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省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组织拟订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污染治理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指导、协调生态安徽建设和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十四)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各项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会同编制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十五)贸易和服务业处。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编制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协调、监督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组织编制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业发展;衔接平衡服务业和其他产业发展;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十六)财政金融处。研究贯彻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协调有关工作;承担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管工作;牵头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承担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十七)就业和社会保障处。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汇总编制就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相关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以及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引导资金。(十八)设计审查处。审核限额以上及省财政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申报省大中型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项目建设总投资的概算调整;汇总编制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勘察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及地方建设设计标准、设计收费、政策和指标的协调和审定;参与大中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十九)以工代赈处编制全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计划、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国家、省以工代赈资金及专项实物;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以及项目的实施。(二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开展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牵头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二十一)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编制省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指导督促和考核评价计划实施;分析监测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情况,研究提出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全省重大项目谋划和储备;承担省“861”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二十二)省铁路建设办公室。承担省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统筹铁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审核报批铁路建设规划与项目;承担铁路项目布局节点衔接,以及项目前期和建设中的相关重大问题的协调服务工作。(二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外辜工作。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3.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摘要】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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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4.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摘要】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内设机构【提问】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回答】

5.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5.将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省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6. 合肥市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 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承(催)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文秘、档案、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理人大和政协交办的议案和提案;负责宣传工作。(二)组织人事处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传达落实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组织安排党组会议,承(催)办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和培训,办理干部任免、调配、奖惩;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及档案管理;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等工作;办理全局系统因公出国报批和政审工作;负责落实统战和知识分子政策;负责审查、审批、审报干部职工离退休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三)建设项目审查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周转建设项目,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批,核发“一书两证”;负责编制各种业务统计报表和资料的归档、移交。(四)规划管理处(大项目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和报批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各专项规划;负责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性研究和总体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的策划;负责省、市确定的重点工程、大型工业项目、重要公共设施的规划策划、研究论证、选址用地等工作;组织协调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和设计方案征集工作;负责承办大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审批工作;负责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协调解决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规划问题。(五)市政测绘管理处负责受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初步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用地规划许可证》;初步审核市政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类市政建设工程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城市测绘行业管理,制定测绘工作计划,下达测绘和科研任务;对测绘成果、成图和资料进行审查。(六)景观规划处会同规划管理处参与编制、审查合肥城市总体规划(含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各专项规划;负责城市设计及城市景观环境规划的实施管理(包括风景旅游区、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城市灯光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负责城市雕塑规划管理;负责对全市的沿街建筑风格、色彩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建设。参与审核大型的和设置在重要地区(路段)的户外广告。(七)交通规划处负责组织城市综合交通调查、预测和规划;研究拟定城市交通规划发展战略和参与地方交通政策法规的制定工作;编制城市路网规划、城市客运交通规划、公交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对外交通规划,参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涵、轨道交通等工程的审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八)村镇规划处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或指导编制三县的村镇总体规划工作;指导三县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村镇规划等专项规划工作。(九)规划督查处负责对城市的编制、审批、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按照政府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查处违规行为。(十)政策法规处负责草拟城市规划地方性法规,负责承办有关城市规划方面的行政诉讼案件,负责相关法律咨询和接待相关上访。(十一)瑶海规划分局协助市局研究编制瑶海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瑶海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研究瑶海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瑶海区规划的实施;负责瑶海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瑶海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市局与瑶海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十二)包河规划分局协助市局研究编制包河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包河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研究包河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包河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包河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包河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市局与包河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十三)蜀山规划分局协助市局研究编制蜀山区规划、详细规划和蜀山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研究蜀山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蜀山区规划的实施;负责蜀山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蜀山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市局与蜀山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十四)庐阳规划分局协助市局研究编制庐阳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庐阳区内的有关专项规划;研究庐阳区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庐阳区规划的实施;负责庐阳区内农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规划与管理;负责庐阳区内证后规划管理(建设项目验线、日常检查、竣工规划验收等工作);负责市局交办的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市局与庐阳区的规划工作联系等。(十五)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标准、规范的编制、修订、审定和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负责下达指令性规划设计任务和城市规划科研项目;负责规划技术政策的宏观研究;负责重大项目会审的组织工作;负责规划招标工作。(十六)计划财务处管理机关财务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进行预算和决策,负责现金收支、转帐,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编制记帐凭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记帐,根据帐薄记录编制会计报表,建立和保管会计资料档案;依法对全局的财务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7.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物价局、省能源局。(二)省水库移民管理局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行政机构,处级建制,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水库移民(含三峡移民)安置有关政策,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库区维护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库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工作。省水库移民管理局内设综合处、水库移民处、三峡移民处3个处(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14名。其中:局长1名(高配副厅级)、副局长2名(高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3名。(三)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关于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配备的规定,首批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6名,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助理9名(稽察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原职级不变,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委派)。(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其他事项

8.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承担市城乡统筹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编制城乡统筹发展总体方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专项工作方案;提出对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全局性、战略性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城乡统筹发展重大专项改革政策措施;负责综合配套改革中对省、市及各部门工作的衔接、协调,负责对农村土地、产业发展、村镇布点、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各类规划的平衡、协调工作;负责对全市城乡统筹重点工作进行调度推进;负责城乡统筹发展任务分解、目标管理和督查考核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新农村建设、扩权强镇、县域经济发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开展;承担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组织及群团机构设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