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解读

2024-05-05 18:56

1. 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解读

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解读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下称《条例》)7月1日起实施。笔者4日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条例》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构建起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尤其对基金骗保行为进行了细致规定。
 
 
 
 一/社保服务机构骗保最高罚5倍
 
 《条例》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常见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得“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或“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者“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以及“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这些骗保行为,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还将被最高处以5倍罚款,甚至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此外,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等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也被《条例》明文禁止。
 
 二、个人骗保情节严重或入刑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以及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若发现上述骗保行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严重者还将入刑。
 
 与此同时,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骗保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规定,骗保未遂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区分以欺诈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只要使用了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自7月1日起,一经发现,不仅业务办不成,还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建立信用档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将欠缴社会保险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单位和个人的禁止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2018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解读

2.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第五条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本市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能力。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在社会保险基金中列支。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事项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机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二章 监督内容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规定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和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审核、结算和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管理及其基金的存储、划拨、结存情况;
  (五)社会保险各类调剂金、储备金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情况;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承办社会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从事社会保险服务工作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九)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方案;
  (三)审核汇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等保值增值计划;
  (五)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其履行下列职责的情况:
  (一)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人数与实际不符的用人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按照规定将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
  (六)参与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预算草案;
  (七)按照规定程序执行预算,并定期向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

3.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有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4.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的介绍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经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监督内容、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预防机制、法律责任、附则8章71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5. 2019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71条,从篇幅上,较2004年原条例的20条有较大的扩充;从内容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着眼构建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完善了基金监督预防机制,规范了基金监督检查程序,强化了法律责任,使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多种措施鼓励
    
  
    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条例》分设三章,从强化人大监督、理顺行政监督、增强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在人大监督方面,《条例》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结合广东省实践,明确了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网监督以及借助专业力量开展监督。
    在行政监督方面,《条例》契合广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政策、税务机关全责征收、财政部门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计发待遇、银行(邮政)社会化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条例》进一步明确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行政部门的具体监督职责、监督方式、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等职责,还规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通过改进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以打击社会保险基金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而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明确了政府应当通过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和社会监督员、决策公开、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工会参与政策制定、媒体开展公益宣传与舆论监督等内容,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严格基金预算
    和三方对账机制
    在社保基金监督内容方面,《条例》第二章梳理归纳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风险点和保障安全的关键环节,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
    同时,《条例》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职责和工作环节作为对其监督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监督预防机制,《条例》专设一章“预防机制”,严格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三方对账机制,加强对基金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基金风险隐患并积极作出应对,避免因政策因素,对社会保险基金带来损失。
  

2019年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