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2024-05-04 22:06

1. 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公司忠实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是指大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公司高级职员。
在保护小股东利益方面忠实义务主要是指“大股东忠实义务”。在英美公司法上,对公司拥有受托者地位的大股东有忠实义务。
他们在执行公司的业务时应为公司利益诚实地履行其义务。当自己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互相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公司的利益,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
大股东的忠实义务的定位左右着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因而是契约性保护机制的核心条款。
其理论依据在于:首先,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支配权,通过支配权行使获得了优越的地位,保持优越地位的人依照“衡平法”的一般原理负忠实义务;其次,大股东通过支配权参与公司的经营,与董事、高级职员一样有着受托者身份。小股东愿意将钱投进来与大股东合作,这本身就是对大股东的信赖,因此大股东不应辜负这种信赖,当然应负忠实义务。

一个公司的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关系

2. 公司可以约定大股东听小股东的话吗

小股东有权拒绝大股东决策,但是小股东比例必须多于大股东的比例才可以。一般大股东因其占有的股份比例较多,在决策的时候占主导权,但这并不代表小股东没有发言权。当小股东集体所占的股份比例超过大股东时,就可以召集会议,做出决策,原则上是少数服从多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三人股东的公司,两个小股东与一个大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是否属于有效股东大会决议,需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内外部规定要求。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若召开股东大会,大股东不参加会议,则会议能否形成决议有赖于出席会议的其他两个小股东的表决意见,可以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对大股东来说,不参加会议反而对自己不利。

三人股东的公司,两个小股东与一个大股东发生纠纷怎么解决

4. 上市公司对于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意义一样吗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
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和(占比超过50%)和相对控股(低于50%,但大于30%)。
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而小股东是你只要买了他一手股票也算。是个相对概念。

对于公司决策运营来说意义就不一样了

5. 大股东卖公司小股东不同意

法律分析: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大股东卖公司小股东不同意

6. 小公司是不是要听大股东的呢?


7. 大、小股东的差异

虽说股东权利一律平等,但是大股东和小股东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异的,具体表现在:小股东的劣势主要表现在:
1.小股东的收益比较少
2.大股东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小股东却不可以。
3.无法左右股票的走势,当然,小股东联合起来是可以的,但是这种现象的发生时十分渺茫的,所以,只有大股东牵着小股东的鼻子走。
4.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小股东无力回天,所作的只有止损,要不然就是等待,换句话说就是套住。不过,事物是辩证的,我们要看到,小股东所要考虑的就是只要存在差价,那就是有利润,小股东比较灵活,随时可以抽出资金,赚了可以及时地刹住,赔了可以及时地止损,但是大股东由于资金过于庞大,有的时候是很难从跌势中回过身来的。
一、公司不分红该怎么办
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如果是公司的小股东,并遇到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决定公司不分红的情况,建议注意收集如下方面的证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
如果已成长为公司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为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决定暂不分红,建议注意避免上述建议中的滥用股东权利情形,以免被小股东起诉,最终被法院强制分红,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二、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进行起诉的方式有哪几种?
1、直接诉讼
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的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的章程的,可以在做出决议后的60日之内请求法院撤销。
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或公司的章程,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可以向法院进行提起相关诉讼。
不能行使查阅权。知情权主要是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的章程、会议的记录、财务的会计报告和账簿等。
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持反对的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的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公司连续五年不能够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的盈利,并符合本法相关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的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进行控制,实际上就是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从而谋取个人的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进行提起诉讼的。

大、小股东的差异

8. 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对策

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小股东的权益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和排斥,世界各国纷纷通过采取法律对策和司法实践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以维持大股东与小股东权益之间的平衡,保护小股东权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对策: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笔者认为,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笔者认为,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我国公司法第108条对表决信托制度作了规定,但这过于原则,实际操作性差。可参照外国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
(1)委托人需是股东或其律师,要用明示方式将表决权授予受托人;
(2)签订信托条款协议,委托人将股票移交受托人,受托人向公司提交登记表册和信托协议书副本;
(3)受托人尽善诚实义务,不能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能故意遗漏重要事实,也不能以获取私利出售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