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

2024-05-17 07:11

1. 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

法律分析: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劳动者辞职后,要求退还预发奖金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是可以不予退还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其奖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其奖金。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

2. 单位违规发的钱都必须退吗

看具体情况而定,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领取违规发放的工资的,可以要求劳动者退还。劳动者拒不退还的可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当事人在领取违规发放的工资时并不知情的,且该工资已经使用消费的,则不承担返还义务。对于这种做法,目前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办案机关的做法值得推广,能够最大限度追回赃款,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人性化,非法集资的钱老板都卷跑了,不应该拿员工的血汗钱来弥补,不能捏软柿子,应该向老板追缴。这两种观点各有的角度,但是是否合法应该有 法律依据才可以。在警方的蓝底白字《通告》中,都提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该《意见》在“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一节中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在意见中,并没有将工资、奖金等报酬纳入追缴范围,所以从法律上,不能简单的下结论。分清楚“追缴”,以及“责令退赔”?《意见》中的“追缴”是一个刑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按照这项规定,在非吸的案件中,只要涉案财物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就应当予以追缴,并应当返还给集资参与人。如果违法所得已被挥霍,比如已被老板挥霍了,刑法还保留了“责令退赔”的措施,以弥补“追缴”的不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3. 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补贴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补贴

4. 单位要我退违规发放的补贴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5. 工资多发了不退还违法吗

法律分析:工资多发了3000不退不算违法,但是用人单位因为工作失误多给劳动者发放了工资,劳动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用人单位要求退还的,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工资多发了不退还违法吗

6. 单位违规发放的福利可以拒绝退回吗

可以拒绝退回的亲【摘要】
单位违规发放的福利可以拒绝退回吗【提问】
可以拒绝退回的亲【回答】
违规的就是不合法规的,要退。【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回答】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哦亲[比心]【回答】

7. 公司违法退还的工资会全交吗

一、职位侵占判刑后款项可以要得回来吗
只要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的罪犯按照案件情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赃款全部退回的情况下,并且已取保候审的,可能会判缓刑。所以职位侵占判刑后款项可以要回来。
相关案件
公司货款迟迟未到账,业务员却称客户因资金紧张未能付款。实际情况却是货款均已汇入业务员私人账户。纸终究包不住火,自知事情败露,业务员离职跑路,却终难逃法网。日前,柯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害公司主营机械配件。公司代表吴先生告诉检察官,员工柯某于2015年9月应聘到该公司,担任公司业务员,主要联系公司在浙江地区的客户,平时就住在浙江台州。然而到了2016年6月,公司财务却发现浙江客户的付款有异常。对账后发现,从2015年11月起,有七个厂家的货款,公司始终没有收到,金额高达7万余元。此时据柯某工作还不到一年。
吴先生联系柯某,催促他向这七个厂家收回货款,而柯某却总以客户出差、对方资金紧缺为由,迟迟没有收回货款。时间长了,公司察觉有异,一查之下才发现,在柯某的要求下,早已有多个厂家将货款支付到了柯某的个人账户。总公司立即通知柯某回单位说明情况,而柯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二、为何货款会汇入业务员私人账户
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发展的业务所产生的货款由该业务员催收,但货款都是要汇入公司的指定账户,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很多时候都是由业务员收取后再上缴给公司。因此,出现柯某这样的情况,公司也十分被动。
无奈之下,自2016年7月开始,公司停止对柯某发放工资,8月起停止为其缴纳社保。不过公司采取的措施并没有奏效,柯某竟然选择在8月时“自动”离职了。离职时,柯某只电话告知了吴先生,未办任何手续,对于公司提出的“结清货款”的要求也是置若罔闻。2016年12月,吴先生选择报警。警方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柯某。2017年3月,柯某到案。吴先生称,直到柯某到案,他仍旧没有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柯某到案后,对其收款不缴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却辩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在职时,与公司之间存在工资发放、报销不及时等纠纷,所以才将货款扣下。然而检察官调查发现,被害公司一直按照规定时间发放工资,并不存在克扣其工资的情况,直到发现柯某收了货款不上缴,又不肯回公司说明情况之后,才停止对其发放工资。至于报销问题,该公司也有专门的出差费用报销制度,只要有合理的报销凭证,公司都会予以报销,而柯某所说的报销不及时,是因为他的报销凭证不合理,当时他还向公司承诺过不会再出现此种情况。
案发后,柯某家属向被害公司退回所有货款,并取得了公司谅解。
嘉定区检察院认为,柯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经由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柯某拘役5个月。

公司违法退还的工资会全交吗

8. 公司发工资发多了不退犯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需要归还,不归还的话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离职后工资多发不退还,如果金额较小,通常用人单位不会予以追究,如果金额较大,用人单位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劳动者支付不得当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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